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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原告
X 与被告 X 于 2016 年在麦积区打工时相识相恋。2016 年 10 月,双方经媒人确定彩礼及XX事宜,原告向被告方支付共计
185,305 元(XX价值 4,320 元包含在内)。2017 年 6 月 17 日,二人育有一子。2018 年 2
月被告前往上海打工,2019 年 8 月双方产生矛盾,此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顾且未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 X,委托代理人朱XX,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 X,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本案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X 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 X、X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四、原告诉求及理由


  1. 诉求: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XX财产 185,305 元及XX(XX可返还原物或折价 4,320 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2. 理由:原告为与被告 X 结婚支付大量钱财,但被告现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依法应返还彩礼。


五、被告辩称


  1. X 虽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但从 2016 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举办婚礼,未领证是因 X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育有一子。
  2. X 与原告分开是因原告多次家暴、好吃懒做且有大额负债,被告不给抚养费是担心原告挪用,且被告从 2021 年至 2024 年一直给孩子网购生活用具和玩具等。
  3. 双方共同生活长达 4 年,孩子已 8 岁,共同生活时间长,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证据及质证情况


  1. 原告证据及被告质证
    • 户口本复印件 5 页,证明相关家庭人口情况,被告认可。
    • 扶贫手册复印件、建档立卡户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告父母相关疾病申请表,证明原告家庭困难,被告认可。
    • 购买XX票据,证明XX价值,被告认可。
    • 被告出轨相关截图、照片,证明被告对感情有过错,被告不认可。
    • 原告及其父亲手写清单 3 页,证明彩礼及结婚花费情况,被告认可。
    • 证人证言,证明原告给付被告方XX数额,被告认可。
  2. 被告证据及原告质证
    • 原告书写的家暴发生经过,证明原告多次家暴,原告认可真实性,但称是受胁迫书写,不认可证明目的。
    • 网购平台购物证明,证明被告关心孩子,原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金额少不能证明经常关心孩子,不认可证明目的。
    • 转账记录,证明原告花钱无节制,原告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七、法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于
2016 年 8 月左右同居生活,2016 年 12 月 24 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给付被告方XX 166,000
元及XX。双方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生育一子,现孩子上学由原告抚养。2020 年 12 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分居至今。


八、法院判决及依据


  1.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 X 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006.2 元,减半收取 2,003.1 元,由原告 X 负担。
  2. 判决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
      号第六条,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三年多且育有子女,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不符合返还彩礼情形,故驳回原告请求。


  • 2024-10-25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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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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