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X 与被告 X 于 2016 年*麦积区打工时**相*。2016 年 10 月,双***人确定彩礼及XX事宜,原告向*告方**共计
185,305 元(XX价值 4,320 元**在内)。2017 年 6 月 17 日,二人育有*子。2018 年 2
月被告前往上海*工,2019 年 8 月双**生矛盾,此后*告对孩子不管*顾*未支*抚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遂向**提起诉讼。
- 原告 X,委托代理人朱XX,甘*一如律师*务所律师。
- 被告 X,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甘*康*律师*务所律师。
本案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立案,依法*用简***公*开庭审理。原告 X 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X,被告 X、X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
- 诉求: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婚约财产 185,305 元*XX(XX可返还原物或折价 4,320 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 理由:原告为与被告 X 结婚支*大量钱*,但被告现对原告和*子不管*顾,依法**还彩礼。
- X 虽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但从 2016 年*始同居*活并举办婚礼,未领证是因 X 未达法*结婚年*。双**有*子。
- X 与原告分开是因原告多次家*、好吃懒做且有*额负债,被告不给抚养**担心原告挪用,且被告从 2021 年* 2024 年*直给孩子网购生活用具和*具等。
- 双**同生活长达 4 年,孩子已 8 岁,共同生活时*长,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原告证据及被告质证
- 户口本复印* 5 页,证明****人口情况,被告认可。
- 扶*手册复印*、建档立卡户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告父母相**病申*表,证明*告家*困难,被告认可。
- 购买XX票据,证明XX价值,被告认可。
- 被告出轨相**图、照片,证明*告对感情有*错,被告不认可。
- 原告及其父亲手写清单 3 页,证明*礼及结婚花**况,被告认可。
- 证人证言,证明*告给付被告方XX数额,被告认可。
- 被告证据及原告质证
- 原告书写的家**生经*,证明*告多次家*,原告认可真实性,但称是受胁迫书写,不认可证明*的。
- 网购平*购物证明,证明*告关*孩子,原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金*少不能*明****孩子,不认可证明*的。
- 转账记录,证明*告花**节制,原告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的。
原、被告于
2016 年 8 月左*同居*活,2016 年 12 月 24 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给付被告方XX 166,000
元*XX。双** 2017 年 6 月 17 日生育一子,现孩子上学由原告抚养。2020 年 12 月双**生纠纷后*居*今。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 X 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006.2 元,减半收取 2,003.1 元,由原告 X 负担。
- 判决依据
- 根据《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法*> 婚姻家*编的解*
(一)》第五条及《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法*〔2024〕1
号第六条,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三年*且育有*女,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错等,不符*返还彩礼情形,故驳回原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