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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XX省资阳*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川20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XX*某某电子机械设备加工部,住所地西安*XX*。
经*者:董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某医疗器械**有*公*,住所地XX省资阳*雁江*。
法*代表人: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XX高*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XX*某某电子机械设备加工部(以下简*XXX)因与被上诉人XX某某医疗器械**有*公*(以下简*某某**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资阳*雁江*人民法*(2023)川2002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经*者董XX、被上诉人某某**公**托诉讼代理人喻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X上诉请求:1.撤销雁江*人民法*(2023)川2002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上诉人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一审被上诉人未到庭,法*却做出了有***上诉人的判决。庭审过程*,上诉人已声明*到了被上诉人付款凭证,庭后**审法*邮寄了该凭证。另外,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樊XX愿意出庭作证。并提交自己在被上诉人处的社保证明,可以证明*与上诉人的加工合作是职务代理行为。
某某**公**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审判程*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X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XXX支*加工费*民币122,982元;2.判令某某**公**XXX支*逾期利*人民币6,150元(以122,982元*基数,按一倍LPR利*从2022年8月27日暂计*起诉之日2023年9月10日);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担。
一审法*认为:当事人对于*己的主张,应*提交相**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后*。本案中,XXX主张*某**公***其工作人员樊XX与XXX建立了加工合同关*,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尚*能*明“樊XX”系某某**公**工作人员且受某某**公**委托与XXX达成*工协议,建立了加工合同关*;虽然XXX提交了其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但是XXX未能*交证据证明*某某**公**工产品的名称、数量、计*方*以及已向*某**公**付加工后*产品和***算的凭据予以佐证,因此对于XXX所主张*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XXX西安*XX*某某电子机械设备加工部的全*诉讼请求。
四、二审查**事实及认定的证据和*由
本院二审期间,XXX向*院提供以下证据:1.西安XX账户明*单。拟证明*某**公**经**20,000元*工费;2.快递单*。拟证明****务往来;3.加工明*单。拟证明*实是存在的。4.某某**公**樊XX的劳*合同、樊XX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录查*表、某某**公**册信息查*表、收入纳税明*查*表、停工通*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XX是某某**公**监事和*工。
某某**公**证认为:1.对西安XX账户明*单*真实性予以认可,关*性和*明*的不予认可,该20,000元*被上诉人向*诉人支*的一个预付款20,000元,与本案所称的加工合同没有**性,被上诉人将另案起诉上诉人予以返还;2.对快递单*真实性、关*性、证明*的均不予认可,因为快递寄了什么东*寄给谁的不清楚,跟被上诉人没有**性。3.加工明*单*是上诉人单**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性、合法*均不予认可,证明*的也不予认可。4.对某某**公**樊XX的劳*合同、樊XX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录查*表、某某**公**册信息查*表、收入纳税明*查*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证明*谓的樊XX是被上诉人的员工,但不能*明*XX取得了**公**授权*上诉人建立加工合同关*,故对关*性和*明*的不予认可。对停工通*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他没有*示所谓的原件。对微信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聊天内容*面除了樊XX之外,其他人员与本案也没有**性。也不能*到上诉人的证明*的。群聊里面的有*XX,上诉人备注的是樊XX同事,对这一点我们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和**性不予认可。
本院审查*为:本院经*查*为XXX提交的西安XX账户明*单、快递单*、加工明*单、某某**公**樊XX的劳*合同、樊XX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录查*表、某某**公**册信息查*表、收入纳税明*查*表、停工通*微信聊天记录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本院依法*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某某**公**事(员工)樊XX代表某某**公**托XXX代为加工车*,XXX按约定完成*加工。经***认,扣减不合格产品加工费*后,某某**公***XXX加工费142,982.04元。XXX按某某**公**求分别*2022年2月21日、2022年6月16日、2023年1月28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共计142,982.04元。某某**公**2022年8月27日向XXX(收款行名:西安*某**股份有*公**安**,收款账号:1810********)转款20,000元,尚*付加工费122,982.04元。XXX于2022年10月28日向*某**公**行了催收。
另查*,中国*某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2022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LPR)为:1年*LPR为3.65%。
本院认为,双**议的焦*问题:XXX与某某**公**否存在加工合同关*的问题?2.某某**公**否应*支*案涉款项?3.某某**公**否应*支*逾期利*及逾期利*的计*标准?现分述如下:
第一,关*XXX与某某**公**否存在加工合同关*的问题。XXX与某某**公**在合法**的加工合同关*。首先,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零八条关*“对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经*查*结合相**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可能*的,应*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XXX与某某**公**有*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在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XXX经*者董XX一直某某**公**事(员工)樊XX沟通*流车*加工事宜,且樊XX于2022年8月27日向*XX发送微信显示“卡号(尾号38005),先付两万,后*再付”,与某某**公*2022年8月27日向XXX转款20,000元*记录相*印*,能*证明*XX系代表某某**公**XXX建立加工合同关*,某某**公**案涉加工合同的主体具有**盖*性。其次,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之规定,虽某某**公**称2022年8月27日向XXX转款20,000元*向XXX采购一批铁器,但某某**公**该抗辩主张*未提供相**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抗辩主张*予支*。
第二,关**某**公**否应*支*案涉款项*问题。首先,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九条关*“当事人一方*支*价款、报酬、租金、利*,或者不履行其他金**务的,对方*以请求其支*”之规定,本案中,XXX按照某某**公**要求完成**加工并交付了工作成*,某某**公***按照约定支*报酬。其次,XXX经*者董XX于2023年8月31日向*某**公**事(员工)樊XX发送的微信表明“截止今日一共开发票142,982.04元,去年8月27日至付了2万*,还差122,982.04元*支*”樊XX回复表示“按你们的发票信息”,应*视为某某**公**欠付金*的认可。
第三,关**某**公**否应*支*逾期利*及逾期利*的计*标准问题。首先,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一十一条关*“当事人就有**同内容*定不明*,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行,债权*也可以随时*求履行,但是应*给对方*要的准备时*。……”之规定,就本案而言,虽某某**公**XXX存在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但XXX并未提供相**据证明***定的款项**时*或期限,故属于**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不明*情况,而违约的前提是一方*事人没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才会产生违约责任,包*赔偿损失、支*逾期付款利*等。XXX经*者董XX于2023年8月31日仅向*某**公**事(员工)樊XX表明*付金*,并未表达催收的意思表示。XXX经*者董XX于2022年10月28日向*某**公**事(员工)樊XX发送微信表示“樊X,最近帮忙回点款不,兄弟已经*不开锅了,……”,系表达催收欠付款项*意思表示,故案涉款项*期利*的起算时*应*以XXX经*者董XX向*某**公**事(员工)樊XX主张**款项*次日即2022年10月29日为起算点。其次,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四十六条关*“法*对其他有*合同有*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定”之规定,参照《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八条关*“……买卖合同没有*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者该违约金*计*方*,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可以中国*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标准计*;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国*某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某某**公**XXX催收案涉加工费*,逾期未支*案涉加工费,应*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标准为基础支*利*。
综上,对XXX提出要求某某**公***加工费122,982元*利*(从2022年10月29日起以122,982元*基数按年**3.65%计*付清之日止)的主张*以支*。
综上所述,上诉人西安*XX*某某电子机械设备加工部的上诉请求部分成*,应*部分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省资阳*雁江*人民法*(2023)川2002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
二、XX某某医疗器械**有*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西安*XX*某某电子机械设备加工部加工费122,982元*利*(从2022年10月29日起以122,982元*基数按年**3.65%计*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西安*XX*某某电子机械设备加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XX某某医疗器械**有*公**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上诉人XX某某医疗器械**有*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申*执行后,人民法*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柯*
审判员  樊*
审判员  文*
二〇二四年*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X


  • 2024-05-29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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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涛,男,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涛律师与其团队主要从事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改判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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