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市洪**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X)鄂0111民初X2XX号
原告:XXXX**公*,住所地四川省XX天府新XXXXX。
法*代表人:赵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四川XX律师。
被告:武*XX**公*,住所地湖北省武*市东*新技术开XXXXX。
法*代表人: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女,该**公**工。
原告XXXX**公*(以下简*XXXX**公*)与被告武*XX**公*(以下简*武*XX**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1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被告武*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XX**公***XXXX**公*XXX元*逾期资金*用利*暂计XXX元(计*标准:以XXX元*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2倍计*至全*款项**完毕*日止);2.判令武*XX**公***XXXX**公**维权*支*的律师*X000元、公*费1000元**旅费1X03元,以上金*暂合计XX0XX.32元;3.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公***
XXX平*与武*XX**公**立《XXX流量变现合作协议》(以下简*《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双**广*变现及相**务展开合作。具体方*为武*XX**公***XXX平*,在XXXX**公**有*运营的产品中嵌入接口并投放、展示广*,以此获取广*变现收益。武*XX**公**XXX平*呈现的实际收益/(1+3%)向XXXX**公***收益。XXXX**公**每个月底确认实际收益*计*据,并在XXX平*申*结算,武*XX**公**XX个自然日内向XXXX**公***广*收益。
合作协议签订后,XXXX**公**协议履行合同义务,但武*XX**公**2022年11月起便再未向XXXX**公***收益。XXXX**公**次催要,武*XX**公**不履行支*义务,且擅自关*XXXX**公**算窗口。故XXXX**公**照相***规定诉至法*,请求支*其诉讼请求。
被告武*XX**公**称,1.该案案由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而非联营合同纠纷。2.武*XX**公**XXXX**公**有*先的债权,武*XX**公****予支*费*。XXXX**公**武*XX**公*****公*XX**公*(以下简*XX**公*)曾*署《XXotmax服务主协议》,截止2023年X月,XXXX**公**欠XX**公***源使用费X1X2X.X3元。
XX**公**2023年10月1日将对XXXX**公**该债权*让至武*XX**公*,并告知XXXX**公*。即使武*XX**公*
应*以支*费*,也应*抵扣完互负债务以及XXXX**公**期未付的违约金23X0.X元(以X1X2X.X3元*基数,以0.01%为标准,从2023年X月2X日起暂计*至202X年X月10日)后*行支*,而进行前述抵扣后,反而应*XXXX**公****XX**公***3XX.3X元。XXX**公**XXmesunion构成*格混同,XXmesunion欠付武*XX**公*****公***,武*XX**公****予支*费*或进行费*抵扣。XXX**公**在严*的诚信风险,武*XX**公**于*XXXX**公**付能*的质疑,有**予支*费*。XXX**公**意诉讼,滥用司**源,本案的律师*、公*费、诉讼费**XXXX**公**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XXXX**公****XXX平*与武*XX**公**订一份《XXX流量变现合作协议》(以下简*《合作协议》),
该协议约定:2.1合作。XXX拥有*运营XXX平*,帮助合作方*升广*变现的效率,增加广*变现收入。合作方*有*运营产品,该产品可通*其内部的广*位进行内部应*程*推广,并希望通*本服务获得广*主的广*邀约。XXX同意通*XXX平*向*作方*供服务,双**意就广*变现及相**务开展合作,并采取合理的商*努力,为本协议中的另一方*供服务……3.2.2合作方**每个月底后*认实际收益*计*据,并在XXX平*上申*结算,申*结算时XXX平*会生成***电子发票,合作方*意并接受该电子发票应*为XXX结算的依据;3.2.X如合作方*择人民币作为在XXX平*的结算货币……XXX应*收到合作方*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XXX确认后*四十五个自然日内付款,本协议项*应*给合作方*所有*项*通*电汇的方*以人民币支*给合作方*XXX平*上登记的指定账户;X.X适用法*和*议解*。败诉一方**担胜诉一方*诉讼产生的全*费*(包*但不限于*理的律师*、仲*费*及公*费*、调查*证费*、诉讼保全**、差旅费*等其他开支)。该协议还对双**其他权**务进行了规定。协议签订后,XXXX**公**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2023年X月1X日,四川省XXXX出具(2023)川律公*内民字第3X3X3号《公*书》,载明:XXXX**公**留存证据、维护其合法**,特授权*理人赵XX于2023年X月11日来到我处,申*对其登陆“XXX”查*相**面的过程*行证据保全**。该《公*书》附件显示:XXX平*中XXXX**公**账户显示,开票主体为武*XX**公*,2022年11月的申*金*为1XXXX元、2022年12月的申*金*为20XX2.3X元、2023年1月的申*金*为1XXX0.02元、2023年2月的申*金*为XXXX.2X元、2023年3月的申*金*为1XX0.1元,2023年X月的申*金*为313.11元,其中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的五笔款项*工单*态为“处理中”,XXXX**公**针对该五笔款项*别*2022年12月2日、2023年1月X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X月3日向**
XX**公**具了相***的发票;2023年X月的一笔款项*工单*态为“发票待上传”。以上六笔款项**合计XXX元。
2023年X月13日,四川省XXXX向XXXX**公**具一张*税合计1000元*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为公*费。
本案审理中,武*XX**公***称,对XXX平*显示的未付款金*XXX元*异议,未付款是因为XXXX**公*欠付武*XX**公**项,且武*XX**公**XXX平*中只
看到2022年11月和12月的发票。
另查*,为提起本案诉讼,XXXX**公**托四川XX代理本案诉讼。2023年X月2X日,四川XX向XXXX**公**具一张*税合计X000元*发票。XXXX**公**别*2023年X月2X日、2023年X月2X日共计**川XX转账X000元(备注为服务费)。
202X年X月X日,苏*XX玩国*旅行社**有*公**XXXX**公**具一张*税合计XXX元*发票(备注:乘机人高X,航班:XX双*-武*天河;航班*:CAX3XX;起飞时*202X-0X-11)和*张*税合计X2X元*增值税发票(备注:乘机人高X,航班:武*天河-XX双*;航班*:CAX0XX;起飞时*:202X-0X-11)。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分公**向XXXX**公**具两张*税分别*X0元*发票。
还查*,2023年10月1日,XX**公*(甲方)与武*XX**公*(乙方)签订一份《债权*让协议》,约定:就甲方**方*让甲方*XXXX**公*(下称标的**公*)享有*债权*相**宜达成*下协议。甲方*诺,甲方*标的**公**有*权。自2023年1月1日起甲方*其对标的**公**有*债权*标的债权***其他权**并转让给乙方。乙方*意受让前述标的债权。暂计*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债权**为人民币X1X2X.X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XXXX**公**武*XX**公**立的《合作协议》系双**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不违背公*良俗,合法**。关*XXXX**公**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评判如下:
一、款项**问题。
首先,XXXX**公**向*院提交附有XXX平*显示的武*XX**公***XXXX**公***的费*明*,XXXX**公**欠付金*X1X2X.X3元*无异议。
其次,武*XX**公**出因未收到XXXX**公**具全*发票,不应*款的抗辩意见。虽《合作协议》约定XXXX**公***开具发票,经*认后,武*XX**公**向XXXX**公**款,但开具发票在性质上属于*随义务,并不是法*的先履行义务,亦不具备对抗武*XX**公**行付款义务的效力。对于**XX**公**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予采纳。
再次,武*XX**公**出其与XXXX**公**在其他债权*务关*,不应*XXXX**公**款的抗辩意见。武*XX**公**张*其对XXXX**公**债权,系受让XX**公**XXXX**公**债权*取得,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关*,不应*本案中一并予以抵扣,故对武*XX**公**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武*XX**公***XXXX**公***服务费X1X2X.X3元。
最后,案涉《合作协议》约定开票并经*认后XX日内付款,武*XX**公**今未向XXXX**公***服务费X1X2X.X3元,已构成*约,给XXXX**公**成*资金*用损失,应*XXXX**公***利*。故本院酌定利*分别*1XXXX元*基数、自2023年1月1X日起,以20XX2.3X元*基数、自2023年2月1X日起,以1XXX0.02元*基数、自2023年3月1X日起,以XXXX.2X元*基数、自2023年X月1X日起,以1XX0.1元*基数、自2023年X月1X日起,以313.11元*基数、自202X年X月1X日(立案之日)起,以上均以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为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律师*、公*费、差旅费*担问题。
《合作协议》约定败诉方*担胜诉方*诉讼产生的包*但不限于*理的律师*、公*费、差旅费*。关**师*,虽《合作协议》未约定律师**体的金*或者计*方*,但XXXX
**公***川XX支*的律师*X000元,未明*超过《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方*预见损失的范*,故对于XXXX**公**求武*XX**公***律师*X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以支*。关***费,因公*费*非XXXX**公**起本案诉讼所必须**的费*,故对于XXXX**公**求武*XX**公***公*费1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支*。关**旅费,差旅费*支*应*必要、合理为限,故对于XXXX**公**求武*XX**公***差旅费1X03元*诉讼请求,本院酌定武*XX**公**担其中X00元。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XX**公***服务费X1X2X.X3元;
二、被告武*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XX**公***逾期付款利*(利*分别*1XXXX元*基数、自2023年1月1X日起,以
20XX2.3X元*基数、自2023年2月1X日起,以1XXX0.02元*基数、自2023年3月1X日起,以XXXX.2X元*基数、自2023年X月1X日起,以1XX0.1元*基数、自2023年X月1X日起,以313.11元*基数、自202X年X月1X日起,以上均以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为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XX**公***律师*X000元;
四、被告武*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XX**公***差旅费X00元;
五、驳回原告XXXX**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X20元,由原告XXXX**公**担X0元,被告武*XX**公**担XX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当事人在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执行后,人民法*将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