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新余*渝水*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0502民初1122号
原告:简XX,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省新余*人,住江*省新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新余*X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新余*X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祝X,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省宜春市人,住江*省新余*渝水*,身份证住址:江*省新余*渝水*。
被告:刘XX,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省宜春市人,住江*省新余*渝水*,身份证住址:江*省新余*渝水*。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XX律师。
原告简XX(下称原告)诉被告祝X、刘XX(下称被告)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三次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二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交通**拆除内固定物后*治疗费*人身损害各项*偿金*计80072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相***由被告承担。2024年6月12日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伤残赔偿金*由568061元*更为592202元。事实和*由:2022年1月被告因家*装修雇请原告为其做水*安*,双**定劳*工资为280元*天,且包*中午饭。同年4月10日上午11点半左*,原告在做事中从**坠落受伤。受伤后*被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救护车*往新余*某医院救治,经*断:腰椎骨折L1、腰椎骨折L3、腰部脊髓损伤、不完全*瘫痪、骶骨骨折、尾骨骨折等,出院医嘱:出院后**科继续治疗排尿功能,视复查*果决定下一步*疗方*、加强*养*护理等。原告受伤后*后*新余*某某医院、北京某某医院、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某某大学附属北京康*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三次共住院治疗103天。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经*昌XX第一附属某某人身伤害司**学鉴定与江*正一司**定中心鉴定:其损伤钝性暴*(如碰撞、摔跌等)可以形成;其二便障碍损伤评定为五级伤残,勃起功能*碍评定为八级伤残,椎体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其拆除腰椎内固定物后*治疗费*20000元*;误工期为180日。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其家*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商*偿,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至今分文*赔。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特起诉至法*,请法*依法**原告上列诉请。
二被告辩称,1.原告歪曲事实,其与被告之间并非劳*关*,而是承揽合同关*。首先,被告系经*友介绍与原告相*,经***触洽谈*,原告承揽下被告家*的水*安*业务,并告知被告其经*一家*金*,所有*料都*其负责,无论是售后*障、产品价格、质量都*需担心,被告只需最后*收劳*成*即可。根据民法*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完成*作,交付工作成*,定作人支*报酬的合同,双**间正是承揽关*。其次,被告从*雇佣过原告,双**间也并非劳*关*。原告诉状中描述的工资为280元*天等事项*全*子虚乌*,根据其诉状阐述,原告是2022年1月到被告家*进行水*安*,2022年4月10日受伤,如果按照原告所说是劳*关*,不管*日结还是月结,在这期间内怎么会不支*工资呢?事实上,原告在受伤前,被告从*支*过其任***,因为根据双**间的口头约定,要等水*安*竣工验收后,才支*相**酬。且原告受伤后,被告也主动向*告陆*转账5200元*人道主义慰问金,并非其所说的分文*付。2.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其在高*施*作业时*佩戴*****护设备,且直接站在阳*棚玻璃上手持冲击钻对周*墙体进行钻孔*业,最终*手打碎玻璃并造成*跌落摔伤的损害后*。退一步*,原告宣*其是承接水*安*的专业人员,高*作业时**佩戴***护设备,不知其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信,从*伤当日视频来看,原告不仅全*未佩戴*****护设备,而且还站在易*的玻璃上直接手持冲击钻进行高*作业,其最终*伤的损害后*与其自身行为具有*接因果关*,主观方*的过错也均属原告。3.原告单**托的司**定不应*为裁判依据,且不应*对男性勃起功能*碍进行鉴定,后*重新鉴定过程*的相**查**(尿动力、尿残余*、肛门测压)均不合法*规。此外,各项*偿计*偏高,亦不符*法*规定。首先,被告不认可原告单**托司**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且鉴定项*也不应**男性勃起功能*碍。原告已超五十周*,即便是与其同龄段*正常***子都*能*有*性勃起功能*碍,而且事发前也无法*除其是否就已患有*障碍,故该勃起功能*碍与本案损害后*无直接因果关*,不应*纳入司**定范*。其次,被告已经**民法*申*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告在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的检查**(尿动力、尿残余*、肛门测压等)均系原告私下恳求检测医生为其进行的检测,事实上,上述检测项*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已经*止对外检测,且被告均未在场,而且在检查**费*已经*回的情况*,上述检测结果依旧可以作出,故各项*测的程*、数据及结果均不合法*规,被告拒绝领取该检测结果,也认为不得将该结果作为裁判依据。最后,原告的住院治疗天数至多仅能*定在新余*某某医院治疗的72天,医疗费*额也应*65292.57元,而且原告已经**医保统筹报销8886.97元,相**保报销的部分应*予以扣除。根据赣高*【2021】51号文,误工费**标准过高,其应*出具受伤前一年*工资银行流水,且误工期应*以实际住院期间为准;交通***出具实际的交通**据,不能*统的按30元/天计*;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治疗费、住宿**不认可。4.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其受伤,并恶意诉讼被告,自其受伤至今已经*达20个月,被告XXX的新房*直搁置无法*修,新房*的水*已经**风干,对被告造成*经*损失近10万*,原告应*将上述经*损失赔偿至被告。综上,本案系承揽合同关*,被告无需承担任***责任。
原告为支*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新余*紧急救援中心证明*份、新余*公**渝水*局北湖路*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理表一份,拟证明:1.两被告在该事故发生时*夫妻关*;2.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主体适格;3.原告在受两被告雇佣装修XXX**栋**单***室时*2022年4月10日上午11点半左*于**坠落摔伤,两被告应*担赔偿责任。二、新余*某某医院出院记录、出院证明*、外购药品处方*各一份(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5月17日第一次住院);新余*某某医院出院记录一份、出院证明*一份(同年5月30日至7月4日第二次住院);北京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两页、出院记录一页、疾病诊断证明*一份、门诊病历一页(同年8月26日至9月26日第三次住院);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泌尿外科检查*告单*份;医疗费*据二十六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往新余*某医院救治,经*断:腰椎骨折L1、腰椎骨折L3、腰部脊髓损伤、不完全*瘫痪、骶骨骨折、尾骨骨折等,出院医嘱:出院后**科继续治疗排尿功能,视复查*果决定下一步*疗方*、加强*养*护理等。三次住院治疗共103天,花*医疗费89447.67元。三、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人身伤害司**定报告、江*正一司**定书及鉴定费*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经*昌XX第一附属某某人身伤害司**学鉴定专家*定与江*正一司**定中心鉴定:其损伤钝性暴*(如碰撞、摔跌等)可以形成;其二便障碍损伤鉴定为五级伤残,勃起功能*碍鉴定为八级伤残,椎体损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其拆除腰椎内固定物后*治疗费*贰万**;误工期为180日。花*鉴定费3200元。因被告申*重新鉴定未果,该鉴定报告应**本案定案赔偿依据。四、省外就医住宿**票一份,拟证明*告前往北京就医门诊期间发生住宿*2352元。五、被告刘XX转账给原告的材料款及劳*工资转账记录两份(其中一笔是10000元、一笔是2000元)、销货清单*八份,拟证明:两被告雇请原告为其家*做事并购买了原告部分水*材料,被告支*了12000元*原告,其中材料款8140元、劳*工资为3860元,至今还有**工资未结清。六、入院记录两份、2023年9月11日在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肛管*肠压力检测报告单*份,拟证明:1.原告在2022年4月10日在被告家*做事高*坠落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新余*某某医院救治,入院诊断的伤情与出院诊断时*伤情是一致的;2.2023年9月11日经*昌XX第一附属某某进行肛管*肠压力检测与原告在初次鉴定时*检测报告是一致的。七、销货总清单*份,拟证明*告因家*水*装修向*告购买水*材料的事实,与被告雇请原告做事受伤是两个法*关*。八、证人章XX证言,拟证明*告是受被告雇请,劳*报酬为280元*天,为此,原、被告之间为雇佣关*。
二被告为支*其答辩意见向**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向*告出具的《销货清单》六份、原告经*的日丰**乙五金*材店门面照片一份、第二被告向*告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红**录一份,拟证明:1.原告承揽下被告家*的水*安*业务,并告知被告其经*一家*金*,所有*料都*其负责。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3月23日期间,原告向*告出具《销货清单》六份,明*其在水*安*过程*使用的各项*料数量及费*明*,并向*告承诺该些材料均由原告经*的某乙五金*材店提供,无论是售后*障、产品价格、质量都*需被告担心,进一步*明*、被告双**间系承揽合同关*,被告只需最后*收劳*成*即可。2.原告受伤后,第二被告分别*2022年4月11日及2022年4月15日向*告共计*账5200元*疗费,在此之前,被告从*就XXX房*装修向*告支*过任**项。二、原告受伤当日的录像光盘一份、原告受伤当场的照片一份、被告2023年7月14日录制的视频录像光盘一份,拟证明:1.原告受伤前未佩戴*****护设备,并且直接站在被告家*二楼阳*棚玻璃上手持冲击钻对周*墙体进行钻孔*业,最终*手打碎玻璃并造成*跌落摔伤的损害后*,原告主观方*存在过错、损害后*与其自身行为具有*接因果关*。2.2023年7月14日,人民法*组织双**事人到案发地点现场勘验时,被告也对家*阳*棚玻璃进行录像,依旧可以清晰的看见玻璃上明*写明“警告玻璃严*踩踏,后*自负”,原告踩踏在易*的玻璃上进行钻孔*业,其自身具有**过错。三、2023年3月27日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门诊导引单*份、2023年3月27日微信退款记录一份、2023年9月11日的电话录音光盘及录音笔录各一份,拟证明:2023年9月11日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的检查**(尿动力、尿残余*、肛门测压等)均系原告私下恳求检测医生为其进行的检测,事实上,上述检测项*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已经*止对外检测,且被告均未在场,而且在检查**费*已经*回的情况*,上述检测结果依旧可以作出,故各项*测的程*、数据及结果均不合法*规,被告拒绝领取该检测结果,也认为不得将该结果作为裁判依据。四、被告刘XX支*给证人章XX工资的微信付款记录十一张,拟证明:日常*活交易**中,除非双****约定,点工均应*是按日结算工资,因为点工每天做事的进度无法*估,雇主次日或者后*是否还会雇佣其做事均无法*测,故从*日进门做事到当天结束*工,雇主验收当日工作量后,立即将当日工资与点工结算。本案中,自2021年7月4日至2021年12月15日,证人章XX基本系做一天结算一天工钱,按日结算工资金*,这也符*点工的工作特性。五、证人敖XX的证言,拟证明*告承接被告XXX房*水*安*系包*包*,双**承揽合同关*。
本院依原告申*调取了事发当日第一被告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录音。
经*院组织双**事人质证及审查,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中的两份出院记录的证明*的和*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第二组证据之新余*某某医院两次住院的相**料的三性,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原告受伤当日的录像光盘、原告受伤当场的照片三性无异议;二被告对北京某某医院出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相**医疗费*据以及某某大学附属北京康*医院医疗费*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之刘XX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第一、三、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双**异议的证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证明*的异议认为,接处警登记表记录的情况*属实,原告并非第一被告聘请的工人,双**承揽合同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并没有*映原、被告双**间的法*关*,本院对该组证据关*****关*的证明*的不予采信,确认两被告在该事故发生时*夫妻关*,原告在从*XXX**栋**单***室水*安*工作时*2022年4月10日上午11点半左*从**坠落摔伤。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之新余*某某医院两次住院的相**料的证明*的异议认为,原告仅在新余*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的72天系与此次受伤治疗有*,且已通*医保统筹报销的8886.97元**扣除。对北京某某医院出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相**医疗费*据以及某某大学附属北京康*医院医疗费*据的关*性及证明*的异议认为:1.原告于2022年7月4日于*余*某某医院出院后*于*年8月26日去北京某某医院住院治疗31天,中间间隔过长,其治疗的项*与之前受伤无因果关*,系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相**生的各项*疗费*不认可;2.2022年7月4日新余*某某医院出院医嘱并未有*要康*治疗,原告后*自主进行的康*治疗与本案无关,且仅有*某大学附属北京康*医院医疗费*据,并无相**病历资料,无法*明*康*治疗内容*否与本案有*,也不应*予以认可。对于*昌XX第一附属某某泌尿外科检测报告单*明*的及三性异议认为:1.该三份报告单*系打印*,仅有*位所谓“张*”的检查*生签字,是否系该医院医生不得而知,也未有*昌XX第一附属某某盖*,故真实性存疑,应*予认可;2.该三份检查*告单*系检测男性勃起功能,原告已经*五十周*,即便是与其同龄段*正常***子都*能*有*性勃起功能*碍,而且事发前也无法*除其是否就已患有*障碍,故该勃起功能*碍与本案损害后*无直接因果关*。对该组证据,本院综合评述如下:原告第一次从*余*某某医院出院,出院记录上载明*院诊断为:1.腰椎骨折L1;2.腰椎骨折L3;3.腰部脊髓损伤;4.不完全*瘫痪;5.骶骨骨折;6.尾骨骨折。2022年7月4日第二次出院诊断为:1.颈椎病;2.腰椎骨折术后*复期;3.马*损伤;4.腰椎骨折;5.骶骨骨折;6.尾骨骨折;7.神经*理性疼痛;8.泌尿道感染;9.前列腺增生;10.肱骨头缺血性坏死;11.髋关*病。原告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在北京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神经*性膀胱、马*损伤、排尿困难、泌尿系感染、神经*性肠道功能*碍、便秘、腰1爆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腰10椎体压缩骨折、骶骨骨折、尾骨骨折。从*述资料来看,原告北京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与其受伤事故相*。故本院认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疗三次,住院共计103天。原告提供的医疗费*证中,除三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据及2022年7月4日在江*某某药房****有*公**购药物票据外,其他票据均无相**料佐证相***与本案相*,本院不予确认;但考虑到原告去北京求医住院预先应*相**检查,本院认定其2022年8月23日—24日的检查**本案相*,予以认定。综上,扣除医保报销的8886.97元,本院认定原告实际花**疗费73330.48元(37210.02元+13035.58元+16515.84元+6160元+29.04元+80元+300元)。关**昌XX第一附属某某泌尿外科检测报告单,本院认为,该三份报告单*原始打印*,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为虚假,本院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纳,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的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系原告单**托,未通*被告,被告也不在场,不应*为裁判依据;原告陈*被告均未配合其去南昌*查*属实,仅有*车**并不能*明*去南昌*目的是什么。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不服江*正一司**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于2023年3月5日提出重新鉴定申*,本院对外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后*二被告未支*鉴定费*而导致重新鉴定未完成;江*正一司**定中心鉴定于2022年11月29日对原告伤情、三期作出鉴定虽系原告自行委托,但二被告并没有*据证明*鉴定有*法*处,在本院保障了二被告的程*权**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告自行委托鉴定违法*情况*,本院确认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并采信其对原告伤残等级、后*治疗费*鉴定意见,确认原告为鉴定花*3200元,对其有**期的鉴定意见本院结合医嘱另行评定。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关*性及证明*的异议认为:1.原告在北京就医内容*本案无关,相**宿**应*自行承担;2.原告住院期间医院本就提供了病房,住宿**票开票日期与其在北京某某医院住院日期是同一天,其中就存在矛盾。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的,本院前已述及原告去北京某某医院治疗与本案的关*性,对二被告相**证意见不再赘述;同时*虑到原告去北京治疗于*院日之前提前去的必要性及其入院日前作有**查*必要性,酌定其于*院日前4天去北京,认定其住宿*数为4天,按168元*天计,其住宿**672元。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之关*性及证明*的、销货清单*三性及证明*的均异议认为,该12000元*原告承接被告位于**路**号**楼房*的水*安*工程,水*安*工程*揽工程*与本案无关,十八份上的销货清单*的数字远远超过12000元,且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均系原告个人书写,且销货清单*头也明*写明“新余XX”字样。本院通*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原告为二被告长林***装修提供了10816元*建材及人工费,于2022年1月29日(第二被告向*告微信转账2000元*日)前向*被告XXX房*装修提供了装修材料2114.8元,两项*计*12930.8元,由此可知,从**本身来讲,第二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止向*告所转的12000元*有*清原告为二被告长林***装修提供的建材、人工费*2022年1月29日前为二被告XXX房*装修提供的装修材料款;同时*告向**提交的上述销货清单,2021年1月29日之前的都*了价格统计,而该日之后*(2022年3月23日的两张)并没有*价格统计,结合付款与价格统计,本院确认原、被告双**2021年1月29日之前就该日之前发生过的往来作过对账或结算。另,原告该组证据之XXX销货清单(2021年12月15日之一)中列明*“手工费”明*有*动痕迹,其所列明*天数不论是2.5天还是3.5天均与原告当庭关*2022年3月22日之前只于2022年1月18日去XXX二被告房*做了一天事的陈*不相*;同时,二被告提供的XXX之销货清单*好少了该份单*,由于*告提交的所有*货单*皆没有*被告之签字,本院不能*认该份单*之真实性,但结合二被告提交的相**单*及付款,可以确认其他十七份销货清单*真实性。再者,原告提交的2022年3月23日XXX两份销货清单,关**工费*体金*为添加,而二被告提交的相**货清单*无此内容,因此,上述销货清单*不能*明*告为二被告装修XXX房*约定了人工费,对其证明*的,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中的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肛管*肠压力检测报告单*明*的和*性异议认为,2023年9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相*在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进行相**医学司**查,但第一被告后*现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已经*消相**检测项*且该项*医院已经*再对外检测并进行检查*费,原告通*自己私下恳求医生才进行的相**测不符*正常*医院检查*程,且原告在进行肛管*肠压力检测时,第一被告不知情不在场私自做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不合法*规,应*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由于*一被告申*的重新鉴定因其未交鉴定费*未完成,原告也未就此次检查*张***费*,该报告已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不予评述。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七组证据的证明*的和*性异议认为,该清单*原告自身手写件,二被告并未在该清单*签字确认,相**料款金*及材料明*均系原告私自计*,二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二被告的质证意见虽具有*合理性,但经*院审核,该页文*及数据除底下两长行文*及数据外,反映的是2021年12月22日16点零8分之前原告接收二被告退货的情况,该退货合计**为747元,进一步*明*原、被告双**2022年1月29日之前进行了结算的事实(实际结算就是2021年12月22日16点零8分)。结合前述本院依原告提供的十八份销货清单*计*“原告为二被告长林***装修提供了10816元*建材及人工费,于2022年1月29日(第二被告向*告微信转账2000元*日)前向*被告XXX房*装修提供了装修材料2114.8元,两项(该两项**与原告本人在该页文*上书写的也一致)合计*12930.8元”,本院确认截止2021年12月22日16点零8分,原告为二被告长林***装修提供的建材及人工费、向*被告XXX房*装修提供的装修材料款实际合计*12183.8元。再结合二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前向*告付款12000元*事实,本院认为,该12000元**是原告在12183.8元*基础上让利*结果,因此本院确认截止2022年1月29日,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不欠原告为二被告长林***装修提供的建材及人工费、向*被告XXX房*装修提供的装修材料款,亦反映了双**2022年1月29日之前围绕XXX的房*的确没有**工费。综上,本院确认该页文*及数据除底下两长行文*及数据外是为真实;并结合原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确认截止2022年1月29日,原、被告双**结清原告向*被告长林***装修提供的建材及人工费、向*被告XXX房*装修提供的装修材料款;确认原、被告双**2022年1月29日之前围绕XXX的房*没有**工费。二被告对证人章XX的证言异议认为,证人所陈*的事实与原告第一次开庭陈*的事实矛盾,原告第一次开庭所述长林**楼店面和*楼房*均是点工,但证人表述为一楼点工、三楼包*,不应*纳;长林**上和*下是同时*修的,XXX房*的装修到目前为止没有**原告任***;证人点工工资为日结,而原告的点工工资却不是日结,与常*不符。本院认为,证人章XX的证言是为孤证,考虑到其与原告为熟人关*,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关*性、合法*及证明*的异议认为,销货清单*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实际上原告为被告安*水*是按每天280元**费**,对于*明*的第二点的5200元*实性无异议,前面原告已举证证实被告支*给原告的12000元*包*了材料款以及劳*工资。本院认为,由于*料清单*身没有*映手工费**,其不能*明*、被告双**绕装修人工费*何*法*关*,对二被告第一个证明*的本院不予采信;对其第二个证明*的由于*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告支*了5200元*疗费;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第五及第七组证据,本院确认原、被告双**2022年1月29日之后**货清单*亦未确认围绕XXX房*的装修、原告人工费*存在。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原告受伤当日的录像光盘、原告受伤当场的照片之证明*的异议认为,证实原告是在被告家*做事坠落摔伤的事实,但原告在提供劳*活动中是听从*主(被告)的安*和**,因此,雇员在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被告应*担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其中之2023年7月14日录制的视频录像光盘三性异议认为,玻璃上写的字体都*被告在事发后*自贴上去的,对该受伤的结果也是因为被告明*存在安**患还要求原告上去为其做事,显然存在全*过错。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当日的视频及照片只能*实原告是在被告家*做装修工作坠落摔伤及原告摔伤时*有*戴***具的事实,而不能*明***法*关*;2023年7月14日录制的视频已可能*现场原貌,本院对其证明*的不予采信。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证明*的异议认为,2023年3月27日原、被告双**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都*了尿动力、尿残余*,但肛门测压是因为医院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没有*成,在2023年9月11日之前到过南昌*次,因被告没有*场导致无法*行,而在2023年9月11日当天因为是在医生的安*时*下,被告迟迟不到场并且原告已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均未接电话,在医生再次下通*急着要去做手术,交待原告若当天不做,该项*不再安*做,于*原告在医生的安*下进行该项*测,南昌XX第一附属某某是江*医疗资源最好最有**的医院,该检测报告应*成*本案的裁判依据。对该组证据,与前述同理,因其已与本案无关,本院不再评述。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关*性和*明*的不认可。本院认为,二被告与证人章XX之间的交易**仅适用于*双*,不能*为其与原告之间的交易**;事实上第二被告向*告支*的12000元*明*、被告于*林**修人工费*不是日结,本院对其证明*的不予以采信。原告对证人敖XX的证言异议认为,证人说的话不合理,有*通*可能,前后*相*盾且根据证据规则来说,孤证也不可采信,应*要有*他证据予以印*。本院认为,与证人章XX证言一样,证人敖XX之证言亦系孤证,考虑到其与二被告之熟人关*,本院对其证言亦不予采信。
对本院原告申*调取的事发当日第一被告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录音。原告认可其真实性,并认为印*了第一被告报警时*自述,证实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二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第一被告拨打急救电话时*120接线员只是讲“一个工人在上面施*的时*可能*璃烂掉了从*面掉下来……”,并没有*其与原告存在什么关*,本院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当事人的陈*、庭审笔录并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出生于1971年10月10日,个人开办有*乙五金*材店。二被告为夫妻,在长林***个店面经*美甲业务,在该店面的三楼拥有*套住房,在XXX拥有*套带阳*房*顶层住房。2021年*告为二被告位于*林**店面与住房*行水*安*,某甲店面是按点工付酬,三楼按包*付酬,二被告在原告处采购了部分水*材料,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截止2021年10月11日,该处店面与房*装修共产生材料及人工费10816元。某乙店面与住房*修完后,第一被告要原告去给其XXX的房*安*水*,部分水*材料也从*告处购买。自202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月29日止,按原告提交的标有“XXX”字样的五张*货清单*示,原告向*被告XXX房*装修提供了装修材料2114.8元,其中2021年12月12日其中一张*货清单*用复写纸复写有“手工费”字样,2021年12月15日其中一张*货清单*用复写纸复写有“手工费:2.5天”字样、用油笔在“手工费:2.5天”之“2”的下方*写成“3”的字样、在“手工费:2.5天”后*油笔接写“×280=986”。此后,按原告提交的标有“XXX”字样的二张*货清单*示,2022年3月23日,原告又向*被告XXX房*提供了部分水*材料,同时*告在其中一张*单*用复写纸复写有“手工费”、水*写有“2天×280=560”字样。上述原告提交的七张*货清单*为复印*复写件。二被告向**提交了除2021年12月15日复写有“手工费:2.5天”字样之外的六张*货清单*件,其中2021年12月12日两张*货清单*一上与原告提交的当日的一张*货清单*有**应*“手工费”字样。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29日,第二被告分两次向*告微信转账12000元。原告陈*其2022年4月10日前分别*2022年1月18日、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24日在二被告XXX房*内工作了三天。
2022年4月10日上午11点半左*,原告站在二被告XXX房*的玻璃阳*房*接水**作时*慎*落导致受伤。第一被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告被送往新余*某某医院入院治疗37天,入院诊断为:1.腰椎骨折L1;2.腰椎骨折L3;3.腰部脊髓损伤;4.不完全*瘫痪;5.骶骨骨折;6.尾骨骨折。2022年5月17日出院诊断为:1.腰椎骨折L1;2.腰椎骨折L3;3.腰部脊髓损伤;4.不完全*瘫痪;5.骶骨骨折;6.尾骨骨折。出院医嘱为:出院后**科继续治疗排尿功能,治疗时*视脊髓功能*复而定,佩带腰椎支*,逐渐功能*炼;出院后1月来院复查,视复查*果决定下一步*疗方*,加强*养*护理;不适随诊。2022年5月30日原告再次到新余*某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35天,入院诊断为:1.颈椎病;2.腰椎骨折术后*复期;3.马*损伤;4.腰椎骨折;5.骶骨骨折;6.尾骨骨折。2022年7月4日出院诊断为:1.颈椎病;2.腰椎骨折术后*复期;3.马*损伤;4.腰椎骨折;5.骶骨骨折;6.尾骨骨折;7.神经*理性疼痛;8.泌尿道感染;9.前列腺增生;10.肱骨头缺血性坏死;11.髋关*病。2022年8月,原告去北京寻医,并于2022年8月26日入北京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1天。2022年9月26日出院诊断为:1.神经*性膀胱、马*损伤、排尿困难、泌尿系感染、神经*性肠道功能*碍、便秘、腰1爆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腰10椎体压缩骨折、骶骨骨折、尾骨骨折。出院建议为:1.出院后*续进行间歇导尿每日4—6次;2.应*中西药防治脊髓损伤并发症;3.定期复查*像尿动力、腹部超声、肾功能、尿常*等检查。原告三次住院共计103天。另原告第二次住院期间根据新余*某某医院2022年5月31日开具的外购药品处方*在药房*买药品花*6160元。上述治疗,原告实际花**疗费73330.48元(37210.02元+13035.58元+16515.84元+6160元+29.04元+80元+300元)。2022年10月13日原告自行委托江*正一司**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进行鉴定。2022年11月29日该中心作出赣正一中心[2022]临鉴字第367号鉴定意见:一、原告的损伤钝性暴*(如碰撞、摔跌等)可以形成。二、原告的二便障碍损伤评定为五级伤残;勃起功能*碍评定为八级伤残;椎体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三、原告的后*治疗费*定为20000元*。四、原告的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日,营养*为90日(均自受伤之日起计*)。诉讼中,第一被告不服上述鉴定意见,于2023年3月5日提出重新鉴定申*,后*二被告未支*鉴定费*,重新鉴定未果。
另查*:原告无电工证亦无高**业资质,事发时,其未佩戴***具。事发后,第二被告分别*2022年4月11日及2022年4月15日向*告共转账支*了5200元*疗费。二被告XXX房*的阳*房*玻璃净空*过两米。
围绕本案,形成*下焦*:1.原、被告双**在何*法*关*;2.原、被告双**原告的损害后*是否存在过错;3.如果被告需要对原告的损害后*承担责任,那*原告的各项*请是否有**依据。
关**案第一个争议焦*,原告认为本案属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即双**雇佣关*),被告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即双**承揽关*)。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二被告长林**房*做事时*有*工又有**,无法*定双**成*某种确定的付酬习*以确认双***被告XXX房*装修时*法*关*;对原告在二被告XXX房*的装修工作,被告提交的销货清单*并没有*映人工费,而原告提交的2021年12月15日复写有“手工费:2.5天”字样的销货清单*没有*告的签字,本院无法*认该人工费*否获得了被告的认可,不能*此判定双**在雇佣关*;除上述证据之外,原告并没有*交其他可以采信的证据证明*、被告双**在雇佣关*。而根据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的核查,确认截止2022年1月29日,原、被告双**结清原告向*被告长林***装修提供的建材及人工费、向*被告XXX房*装修提供的装修材料款,双**2022年1月29日之前围绕XXX的房*装修并没有**工费,双**2022年1月29日之后**货清单*亦未确认围绕XXX房*的装修原告存在人工费。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与二被告之间构成*佣关*的主张*予支*,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成*揽合同关*。因此,本案案由为健康**纷。
关**案第二个争议焦*,原告主张*系依第一被告之安*XXX去接水**,其系依第一被告的指示工作;第一被告认为原告XXX接水**原告为被告免费**原告要被告从*店购买的热水*而为,且原告自身没有*戴***具,也没有*意阳*房*璃上“警告玻璃严*踩踏,后*自负”的标识而造成*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述陈*皆没有***提交相**证据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承揽合同关*中的承揽人,在完成*揽工作时**注意自身的安*,也应*具备相**工作资质。《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作过程*造成*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错的,应*承担相**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完成*揽工作时*成*身损害,应*自担责任。但第一被告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将水*安*及需登高*业的工作交由没有*工证、也没有***业资质的原告承揽,其存在选任*当的过错,应*承担相**责任。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定第一被告对原告因受损害造成*后*承担20%的选任*错责任。由于*一被告选任*告来完成*其家*房*的装修工作,其行为系家*行为,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妻子,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相**责任。
关**案第三个争议焦*,本院作如下评析:
一、医疗费:原告主张89392元,本院前已确认为73330.48元(37210.02元+13035.58元+16515.84元+6160元+29.04元+80元+300元),不再赘述。
二、误工费:原告主张50400元(280元/天×180天),本院认为原告住院103天,根据原告病情、治疗记录、鉴定意见及出院医嘱,本院认定原告误工期为180天。关**工费**标准,原告主张*280元/天计*,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入状况,本院根据2023年*江*省城镇私营单*居*服务业人员年**工资47795元/年*定,故其误工费*算为23570元(47795元/年÷365天×180天)。
三、护理费:原告主张117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住院天数103天,鉴定之自受伤日起的护理期为90天,其护理费*张**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6180元(60元/天×103天),本院认为,原告住院天数103天,其主张**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五、营养*:原告主张2700元,本院认为,原告住院天数为103天,鉴定之自受伤日起的营养*为90天,其营养**张**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六、交通*(住院期间):原告主张3090元(30元/天×103天),本院认为,原告住院天数103天,其主张**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七、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592202元(45554/年×20年×65%),其主张**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八、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40000元,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定为24900元。
九、鉴定费:原告主张32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定费*票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后*治疗费:原告主张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定意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交通、住宿*(外出就医):原告主张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在北京某某医院治疗,原告虽未提供交通***凭证及是否有*护人员同去的证据,但必然产生交通**,本院酌定按新余*北京最低火车*格213元/次的标准、以1人往返酌定交通**426元;至于*宿*,本院前已评述为672元,不再赘述。
以上确认原告在此次受伤事故中,总计*失为761970.48元,二被告承担20%,为152394.1元,扣除已支*的5200元*,二被告还应**告支*人身损害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47194.1元。
本案因调解*成,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2022年*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2020年*正)第一条、第五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X、刘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简XX人身损害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147194.1元;
二、驳回原告简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12049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保全*2520元,合计8545元,由原告简XX负担7020元,被告祝X、刘XX负担1525元。被告祝X、刘X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院交纳1525元(开户银行:新余XX;开户名称:新余*渝水*人民法*诉讼费;开户账户:1433****0001),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执行;原告简XX已预交的诉讼费*1525元,本院依法*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新余*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新余*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准),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费*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预通*,享有***当事人应*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申*财产。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人民法*将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执行措施,对相**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通*媒体公*不履行义务信息、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范XX
二〇二四年*月二十六日
法*助理 廖XX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