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泗水*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831民初2020号
原告:孔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泗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李X,山*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乔X,山*XX实习*师。
被告:贾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泗水*金**南临泗XX,公*身份号码370XXXX3119********。
原告孔XX与被告贾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用简**额程*,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乔X、被告贾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孔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令被告支*原告劳*费4178元*逾期利*(利*以4178元*基数,自起诉之日按一年*LPR利*计*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泗水*XX三餐某某店实际经*者。2023年9月4日上午被告在微信群(泗水*师*)发布招工信息,原告通*电话与被告联系后,当日下午即到被告处从*厨师*作。双**头约定工作薪酬为每个月8000元,月休2天。2023年10月16日,被告口头将原告辞退,在此期间原告共工作43天,期间未进行月休。被告应*工资11466.81元,但被告通*微信仅支*7288元,剩余**报酬4178元*直未支*。经*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付。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定,原告申*劳*仲*,但泗水*劳*仲*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合法**,特此起诉,请求依法**,支*原告的诉求。
被告贾XX辩称,饭店是我与案外人朱XX合伙的,我应**的工资已经**付清了,我已经**了7000多元,剩余*钱**由案外人朱XX支*。
经*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泗水*XX三餐某某店实际经*者。2023年9月4日上午被告在微信群(泗水*师*)发布招工信息,原告通*电话与被告联系后,当日下午即到被告处从*厨师*作。双**头约定工作薪酬为每个月8000元,月休2天。2023年10月16日,被告口头将原告辞退,原告共工作43天。被告应*给原告工资11466.81元,但被告仅支*7288元,剩余**报酬一直未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信聊天记录5张、转账电子凭证2张*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获取劳*报酬的权**法*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厨师*作,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劳*后,应*按照约定向*告支*全*报酬。被告对劳*费*额并无异议,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被告虽然辩称系与案外人朱XX合伙期间的产生合伙债务,但没有*交合伙协议等相**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2024)鲁0831民初646号民事案件中,虽然认定了被告与案外人朱XX系合伙关*,但是,两案中案件事实涉及的时*节点不重合,不能*据646号民事案件来认定被告与案外人朱XX在本案中也存在合伙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孔XX劳*费4178元*逾期利*(以4178为基数,从2024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LPR即年**3.45%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贾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本法*文*生效后,负有*行法*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对方*事人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在本法*文*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二年*,向*民法*申*强*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人民法*可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会公*,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融*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予以信用惩戒,并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靳*立
二〇二四年*月八日
法*助理 曹XX
书 记 员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