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市黄*区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4)鄂1102刑初8号
公*机关**市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2002年2月23日出生,公*身份号码 XXX.壮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在地广* 壮族自治区柳*市柳**穿山*高*XX之二,住广* 壮族自治区柳*市柳**穿山*高**平*屯221号之二。因涉嫌 诈骗罪,于2023年8月29日被黄*市公**黄*分局刑事拘留,同 年9月27日经**市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经*院决定,
于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卢XX,男,2004年8月13日出生,公*身份号码 XXX.壮族,初中文*,无业,户籍*在地广*壮 族自治区柳*市柳**XX之一,住广*壮 族自治区柳*市柳**XX下街屯76号之一。因盗窃, 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市公**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 行);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 法*判处有*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8月28日被 黄*市公**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市黄*区人 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经*院决定,于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汪XX,湖北XX律师。
黄*市黄*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刑诉[2023]220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谭XX、卢XX犯诈骗罪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 后,依法*成*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区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公*,被告人谭XX及其 辩护人高XX,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飞机” 软件认识上线刘XX(另案处理),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 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牟*。当日21时*,谭XX伙同卢 柳*、植XX(另案处理)、覃XX(另案处理)、严XX(另案 处理)四人相*至柳*市柳**穿山*高*镇平XX之二谭
胡*家*,按照上线刘XX的指示,将各自的微信头像换成** 市委领导头像,微信昵称随机更换成**致远、海*百川、厚德 载物其中一个,微信地址更换成*北黄*,并在手机上下载 "Todesk"远程*控软件。次日8时*,谭XX和*XX将卢XX、 植XX、覃XX、严XX的4部手机摆放至桌子上进行操作,通* 微信搜索*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好友,添加成*以后,再按照 上线指导的话术,冒充*导与对方*行沟通,并要求对方*加上 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的微信号(微信昵称:宁*致 远,微信号:11r-040813)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微 信昵称:楚*云*,微信号:XXXxid_z78p4oasxgrs22)后,对方*向 其工商*行账户转账298万*,并提供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要求朱 双*向*指定账户(XX银行账户:62148XXXX41891)转账298万*,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海*百川, 微信号:yh200XXXX0888) 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微信 昵称:程*立雪,微信号:XXXxid_p9zxblptep9h22) 后,对方*求李XX通*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 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机关*交了:1.书证:户籍*息、到案经*、扣押决定书、 转账电子回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周X的证言; 3.被害人朱XX、李XX的陈*;4.同案人刘XX、植XX、覃XX、严XX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谭XX、卢XX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谭XX、卢XX等人的支*宝交易*录及微信聊天记 录,证明*述指控事实。
公*机关*为,被告人谭XX、卢XX以非法*有*目的, 以虚构事实的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XX、卢XX冒 充***关*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逞,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 比照既遂犯从*处罚;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应* 从*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XX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卢XX判处有*徒刑二 年*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
被告人谭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2.被告人谭XX在本案中属于**,依 法**从*、减轻处罚;3.被告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 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远程*控完成,不能*定谭XX对诈骗 全*金*承担责任。
被告人卢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卢XX构成*首,依法 可以从*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 宽处理;3.被告人卢XX在犯罪中并非起策划、管*、指挥等作用, 应*提供手机微信,应*认定为从*,对于**应*从*、减轻 或免除处罚;4. 因被告人卢XX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 对于*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卢XX曾* 次想拿回自己的手机要求退出,其犯罪的主观心态并不强。综上, 请法*对被告人卢XX适用缓刑。
经*理查**事实与公*机关*控一致。公*机关*交的证 据已当庭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他人实施*骗犯罪,
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骗罪。公* 机关*控的罪名成*,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XX到案后*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以对其从*处罚。被告人卢XX*动到案,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 从*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 从*处理;被告人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 从*,依法**对其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XX、 卢XX已经*手实施*罪,由于*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或者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 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如 下 :
一 、被告人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缓 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 起计*。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二 、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缓 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 起计*。罚金*本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三 、追缴被告人谭XX违法*得620元,追缴被告人卢XX违 法*得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 院或者直接向*北省黄*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