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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某汽车同步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经律师有效辩护,终获胜诉

案件详情

XX某汽车*步***公**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经*师**辩护,终*胜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2020)津02民终2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某汽车*步*齿环**有*公*,住所地河北省安*县老河头村镇南XX。

法*代表人:臧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男,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XX**公*,住所地天津市XX海**开发区金****。

法*代表人:吴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XX某汽车*步*齿环**有*公**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XX海*人民法*(2019)津0118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XX海*人民法*(2019)津0118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XX海*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XX某汽车*步*齿环**有*公**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90元*以退回。

审判长 郭*红

审判员 杨X华

审判员 吴XX

二〇二〇年*月二十一日


  • 2020-10-21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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