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某汽车*步***公**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经*师**辩护,终*胜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某汽车*步*齿环**有*公*,住所地河北省安*县老河头村镇南XX。
法*代表人:臧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男,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XX**公*,住所地天津市XX海**开发区金****。
法*代表人:吴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XX某汽车*步*齿环**有*公**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XX海*人民法*(2019)津0118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XX海*人民法*(2019)津0118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XX海*人民法*重审。
上诉人XX某汽车*步*齿环**有*公**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90元*以退回。
审判长 郭*红
审判员 杨X华
审判员 吴XX
二〇二〇年*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