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股权*让纠纷案,经*师**辩护,终*胜诉
天津市南开区XX
(2020)津0104民初4056号
原告:刘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天津XX律师。
被告:李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区。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股权*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冯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刘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支*股权*让款500000元*利*(以500000元*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2019年11月13日签订《天津市XX**公**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意将持有*津市XX**公*49%的股份以人民币壹佰玖拾万**转让给乙方,乙方*意按此价格及金*购买上述股权。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了付款方*,现此款下第(1)、(2)项*经*行,被告已向*告支*壹佰肆拾万**,合同第一条第2款第(3)项*定“自XX酒店所有*照办理齐***正常*业条件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方**伍*万**。”XX酒店所有*照已于2020年1月10日办理齐**符*正常*业条件,但被告却迟迟不予支*剩余*伍*万**权*让款,故起诉。
李XX辩称,原、被告曾*头约定,最后*笔50万**2020年6月1日之前给付。对原告起诉的500000元*金*异议,但是没有*定过利*。诉XX酒店一直处于*营业状态,疫情期间一直开开关*。试营业应*是从*年4月份开始。
刘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股份转让合同、转让款支*的银行电子回单、建设工程*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李XX未提交证据。经*院审查,刘XX提交的所有*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性,对其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及经*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天津XX**公**册成*于2019年6月3日,注册时*股东*李XX与刘XX。2019年11月13日,刘XX(甲方,转让方)与李XX(乙方,受让方)签订《天津市XX**公**份转让合同》,约定:1、甲方*意将持有*津市XX**公*49%股份以人民币壹佰玖拾万**转让给乙方,乙方*意按此价格及金*购买上述股权2、乙方*照以下方*向*方**股权*让款:(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方*民币支*肆拾万**。(2)自XX酒店消防工程*收完毕*得消防部门下发的建筑工程*防验收意见书(合格通*),且甲乙双****公**记机关*成*权*更登记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方**人民币壹佰万**。(3)自XX酒店所有*照办理齐***正常*业条件之日特行证下发起三日内乙方**方**伍*万**。上述合同签订后,李XX分别*2019年11月14日向*XX指定收款人账户转账支*40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转账支*500000元、500000元,剩余*权*让款500000元*今未付,故成*。
另查:1、天津市**区住房**设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8日向*津XX**公**具南住建消验字(2019)第0115号《建设工程*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意见书》:“我委对你单*申*的喆啡酒店天津XX南开大学店项*进行消防验收……。经*查*料及现场检查*试,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防验收合格……”;2、2019年11月26日,天津XX**公**核准变更登记为自然人独资的**有*责任**,股东*李XX;3、2019年12月17日,李XX通*微信向*XX丈夫发送《收条》照片一张,载明:“今收到天津XX**公*《营业前消防安**查*格证》”;4、根据天津市公**南开分局治安**支*四大队提供的信息,天津XX**公**2019年12月31日取得《特种行业许*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行政法*规定,合法**,对双**具有*束*。现目标**公**经*酒店已办理齐**有*照(包*特种行业许*证)符*正常*业条件,已满*《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的最后*期500000元*权*让款的支*条件,被告理应*约支*原告该笔款项。现被告辩称曾*原告口头约定变更该笔诉争款项*支*时*,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应*担给付原告500000元*权*让款及相**失的违约责任。关**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未超过相*****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刘XX给付股权*让款500000元*逾期付款利*(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元*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张*威
二〇二〇年*月七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