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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煌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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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告支*服务费35000元,并从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日止,以尚*款项*基数,按每日万*之

五的标准计*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024年9月6日为1067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的律师* 4000元(以上费*暂计:49675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被告为申*国***技术企业认定注册,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注册咨询服务。双**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1)在被告申*高*技术企业过程*,提供前期策划、认证辅导及咨询服务;(2)协助并指导被告健全**材料;(3)帮助被告健全**条件;等。”合同第二期费*在被告通*国***技术企业评审机构审核及网上公*后5日内支*尾款45000元。若被告延迟付款,则按每日迟延付款金*的1%计*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时*展服务工作,最终*告申*材料通*审核且经**无异议后*相**门于2023年1月6日公*被告获得高*技术企业认定注册。因此,被告应*合同约定向*告支*第二期服务费45000元,但经*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未予支*服务费,至今仍拖欠服务费35000元*付。遂原告诉之。

  • 2024-10-29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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