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05民初xxxxx号
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赠与款项
30442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由:原被告2020年***介绍相*恋爱。恋爱*间被告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原告向*告转款x万*,后*原告在2021年7、8月陆*向*告转款xx万*。购房*,原告自2021年10月七陆*向*告转款用于*还房*,共计xxxx元。因原告长期在国*务工,原被告见面较少,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分手。双**商*,原告同意分手,但被告不愿意退还款项。原告认为,原告在恋爱*间的小额赠与符*生活常*,但原告支*的部分房*、房*是为了恋爱**结婚,现在被告明*表示不同意结婚,这些款项**返还。
xxx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分手不实,是原告面对双**盾就单**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恋爱*间的赠与。原告向*告转款并非以结婚为前提,双**沟通、协商*婚事宜,原告主张*还款项*有**依据。原被告2020年*开始恋爱,被告2021年3月买房,原告主动向*告转款9万*,没有*是借款、没有*求还款。2021年8月原告转款5万**让被告自己去买首饰。原被告恋爱*间,原告每月赠与款项5000元*为被告承担生活压力。恋爱*间,原告的女儿读书都*被告在与老师*通*流,给孩子心理辅导,直接承担了孩子妈妈的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信聊天记录、房*交易**表、完税证明、转账凭证、汇款明*、交易**。被告提交的证据有*信聊
天记录、入住证明、书信材料。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和*庭陈*,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xxx建立恋爱**。2021年3月,xxx购买了房*。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案件事实应*供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双**议的焦*为案涉款项*性质如何*定以及是否应*返还。男女恋爱*间的转款行为,应*综合考虑双**爱**、转款金*以及各自经*承受能*等因素。对于**较大的转款,xxx转款时*然没有**约定转款的目的和*途,但综合双**微信聊天记录和*房*时*来看,xx的大额转款是为了双**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具有*礼性质,并非单*以无偿转移款项*目的,现在xxx已经*手,在双**法*结婚姻时,相**项**返还。考虑双**爱*间,长期在国*工作,xxx事实上在一段**内负责了女儿的生活、学习,回国**也有*同居*生活,xx应*承担一定份额的日常**。综上,xx给xxx的转款中有*了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有*常*活开支*负担、有*了缔结婚姻的彩礼性质转款,这些款项*间确实无法*确区分,结合双**微信聊天记录,本院酌情确认xxx应*还的款项**为26万*。为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民法*关**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xx款项26万*;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xxx元、原告负担6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