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大庆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6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黑龙*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XX某肉**公*。
案件介绍:
刘X于20XX年X月XX日入职,担任*算员一职,并签订了劳*合同,合同期满*,双**20XX年X月XX日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合同。刘X自入职之日起,遵守单*规章*度,无违法*纪*为,但在20XX年X月中旬,**公**与刘X协商*情况*,强*要求刘X交接工作,将刘X岗位变更为生产工人,刘X提出不同意调岗后,双**商*更岗位未果,**公**欠工资、停缴社保。
本案的争议焦*在于:
1.案涉欠付工资、经*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的计*基数应*何*定;2.案涉欠付工资、经*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的具体数额应*何**;3.刘XX*节假日加班**否应*支*。
法*判决:
一、维持黑龙**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2022)黑06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黑龙**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2022)黑06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于*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的工资13,380.45元;
四、被上诉人于*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经*补偿金70,383.9元;
五、被上诉人于*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未休年*假工资3,235.9元;
六、被上诉人于*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刘XX*节假日工资11,102.18元;
七、驳回上诉人刘X的其他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