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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川0727民初1267号
合同事务
罗哲舜律师
北京盈科(绵阳)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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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点:一、大标的,全程独立办理;二、成功同时主张了违约金和利息(对违约金和利息能不能同时主张有很大争议),通过很多办法去说明,基于不同的目的,保护不同的法益,并且出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同时附上了最高院的类似判例,最终争取到了法院的支持;三、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方是国企,对我方当事人是十分不利,通过找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最终把案子留在了当地。

案件详情

四川省平**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X2X民初XXXX号

原告:XX市XX**公*,住所地四川省XX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10XX1XX0X32XX0P

法*代表人:雷XX,该**公**行董*兼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北京XX律师

被告:XX隧道**股份有*公*,住所地河南省郑*高*技术产业开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100001X2X2XX0XF

法*代表人:靳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工。

原告XX市XX**公*(以下简*XXXX**公*)与被告XX隧道**股份有*公*(以下简*XX隧道**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法*代表人雷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被告XX隧道**公**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支*货款X33XXXX.3X元;2.判令被告向*告支*违约金,从*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告支*利*,从*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X.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XXXX**公**被告XX隧道**公**交易*作关*。201X年XX月3日,原、被告签订《型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TXDGFWZ-201X-XX1,约定被告XX隧道**公***告XXXX**公**买工字钢等材料;201X年1月XX日,原、被告签订《钢材、型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TXDGFWZ-201X-11X,约定被告XX隧道**公***告XXXX**公**买螺纹钢等材料:201X年X月1X日,原、被告签订《河砂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TXDGFWZ-201X-X01,约定被告XX隧道**公***告XXXX**公**买河砂。为履行前述合同,原告XXXX**公***告XX隧道**公**应*价值X03XXXXX.3X元*货物,并开具相***的增值税发票。被告XX隧道**公**支*货款3XXXX000元,剩余X33XXXX.3X元*款至今未付。根据双**同约定,被告XX隧道**公***向*告XXXX**公**清剩余*款,并支*从*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XX隧道**公**应**告XXXX**公***相**金*用利*。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隧道**股份有*公**称,**公**欠付货款没有*议,金*无误。我们申*调解,分期支*货款,但对于*告主张*违约金、利*以及诉讼费,**公**接受。

原告XXXX**公**绕其诉讼请求向*院提交以下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型材买卖合同》《钢材、型材买卖合同》《河砂买卖合同》。以上证据,符*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XX隧道**公**向*院提交相**据

本院经*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X年XX月3日,原告XXXX**公*(乙方)与被告XX隧道**公*(甲方)订《型材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方*买工字钢等材料,合同暂定总价为13XXXXXX.0X元,合同履行期限自双**页签字并盖*缝章*日起生效至2020年XX月31日止。201X年1月XX日,原告XXXX**公*(乙方)与被告XX隧道**公*(甲方)又订《钢材、型材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方*买盘条、螺纹钢、工字钢等材料,合同暂定总价XX0X1 3XX.X元,合同履行期限自双**页签字并盖*缝章*日起生效至2020年XX月31日止。201X年X月1X日,原告XXXX**公*(乙方)与被告XX隧道**公*(甲方)再签订《河砂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方*买河砂,合同暂定总价XXXXXXX.3元,合同履行期限自双**页签字并盖*缝章*日起生效至2020年10月31日止。案涉《型材买卖合同》《钢材、型材买卖合同》第七条X.X均约定:“货款分期支*。结算完成*,乙方**月2X日前向*方*具合法**当月验收计*全*的增值税普通*票10日内(一票制结算)至甲方*账(发票抬头必须*“XX隧道**股份有*公*”),从*算当月算起第2个月采用承兑期为XX个月银行汇票支*第1个月结算货款的X0%,第3个月采用承兑期为XX个月银行汇票支*第2个月结算货款的X0%,依次类推,10%余*(含质量保证金)在正常*货结束*订封*协议(即使合同提前终*的,10%余*支*也需在合同履行期限截止日期2020年XX月31日)后XX个月内采用承兑期为XX个月银行汇票支*,如发生纠纷,则延后*纠纷最终**后XX日内付清.”以及案涉三份合同第十条10.1均约定:“甲方*约定期限后,仍逾期支*货款的(乙方*履行向*方*具增值税普通*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逾期付款部分从*定期限满*次日起向*方**违约金。违约金*中国*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计*,计*的基数以甲方*后*笔付款时*余*款金*为准,不包*前期逾期但现已支*部分的货款,违约金*高*得超过本合同项*双**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再承担其他任**约责任。”《河砂买卖合同》第七条X.X约定:“货款分期支*。结算完成*..20%余*(含质量保证金)在正常*货结束*订封*协议(即使合同提前终*的,20%余*支*也需在合同履行期限截止日期2020年XX月31日)后XX个月内采用承兑期为XX个月银行汇票支*,如发生纠纷,则延后*纠纷最终**后XX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公**照合同约定供应*价值X03XXXXX.3X元*货物,并开具了相***的增值税发票,被告XX隧道**公**支*货款33 0XX000元,下欠货款X33XXXX.3X元*今未付。

另查*,《型材买卖合同》《钢材、型材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大于*支*货款,被告XX隧道**公**支*的货款大于《河砂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则视为尚*履行的货款属于《型材买卖合同》《钢材、型材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对于*告XXXX**公**张*货款X33XXXX.3X元,合同约定预留10%余*后**,则余*为XXX,因余*含保证金X00000元,该笔款项*告XX隧道**公**退还给原告XXXX**公*,故余*还应*除X00000元,最终**为XXX元,先付货款的金*为总金*扣除余*,具体金*为X003 2XX.X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下欠货款均无异议,被告XX隧道**公****告XXXX**公***货款X33XXXX.3X元。本案的争议焦*为被告XX隧道**公**否应*支*违约金***的问题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买卖合同事实均发生民法*施*前,该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当时*法*、司***规定。《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均对违约金*行了约定,被告XX隧道**公**合同履行约定期限2020年XX月31日届满**支*货款,应*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XXXX**公**张**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案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对于*约金*计*应*分段**,先付货款违约金**X0032XX.X2元*基数,从2021年1月1日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计*至货款付消之日止。合同约定10%余*在2020年XX月31日后XX个月内支*,即余*逾期起算日期为20XX年1月1日。余*违约金*以XXX元*基数,从20XX年1月1日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关**否支*利*的问题,《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方*主要有:…(八)赔偿损失;(九)支*违约金…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可以单*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据此,法*并未规定赔偿损失及支*违约金**排斥不可同时*用,本案中,被告XX隧道**公**按合同约定履行金**付义务,导致原告XXXX**公**能*取欠付货款的利*,该损失系被告XX隧道**公**发,故其应*赔偿损失。原告XXXX**公**张*告XX隧道**公**照先付货款、余*进行分段**利*,即以X0032XX.X2元*基数,从2021年1月1日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XXX元*基数,从20XX年1月1日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该主张****,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隧道**股份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市XX**公***货款X33XXXX.3X元
二、被告XX隧道**股份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市XX**公***违约金(以X0032XX.X2元*基数,从2021年1月1日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XXX元*基数,从20XX年1月1日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XX隧道**股份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市XX**公***利*(以X0032XX.X2元*基数,从2021年1月1日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XXX元*基数,从20XX年1月1日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信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31XX元,减半收取计31XX0元,由被告XX隧道**股份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申*执行后,人民法*依法*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任。


  • 2023-11-30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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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哲舜律师,法学学士、法学研究生、高级企业合规师。 擅长领域: 1.民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债权债务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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