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人民法*
民事调解*
(XX2X)冀0X3X民初X32号
原告:胡XX,女,1XX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翟XX,男,1XX0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河北XX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2X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翟XX由原告抚养,抚养**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13年1月2X日典礼成*,XX1X年12月2X日办理结婚登记,XX1X年1月X日生儿子XX。原、被告经*介绍相*,相*了解*深。XX2X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胡XX与被告翟XX离婚;二、儿子翟XX由翟XX抚养,胡XX以太原市的房*份额折抵子女抚养*;
三、位于*原市和**XX以西,XX用地以南山XX尚*XXX的房*归*XX所有;胡XX应*合翟XX办理过户或更名手续;
四、胡XX一次性给予翟XX经*补偿XX,000元,于*日内支*;
五、其他各方*有*各方*下财产归*方*有,各方*下债务各方*担;
六、胡XX探望子女时,翟XX应*积极配合;
七、其他事宜双**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X0 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胡XX负担,本调解*经*方*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