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2X)冀0X3X民初X32号
原告:胡XX,女,1XX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魏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XX,男,1XX0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魏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河北XX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2X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翟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13年1月2X日典礼成婚,XX1X年12月2X日办理结婚登记,XX1X年1月X日生儿子XX。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互了解不深。XX2X年3月,原、被告开始分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XX与被告翟XX离婚;二、儿子翟XX由翟XX抚养,胡XX以太原市的房产份额折抵子女抚养费;
三、位于太原市和平北XX以西,XX用地以南山XX尚城XXX的房产归翟XX所有;胡XX应配合翟XX办理过户或更名手续;
四、胡XX一次性给予翟XX经济补偿XX,000元,于二日内支付;
五、其他各方占有或各方名下财产归各方所有,各方名下债务各方承担;
六、胡XX探望子女时,翟XX应当积极配合;
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X0 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胡X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