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省海*市美兰区XX
民事判决书
(20XX)琼010X民初20XXX号
原告:梁XX,女,1XXX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市美兰区XXX,公*身份号码:XXXX0X1XXX1XX3XX2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XX实习*师
被告:董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住海*市美兰区XXX,公*身份号码:X22X2X1XXX0X1XXX1X.
被告:张XX,女,1XX1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市美兰区XXX,公*身份号码:X22X2X1XX10X02XXX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海*XXXX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XX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梁XX与被告董XX、张XX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X、张XX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梁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民币1X0万*.2.判令两被告连*向*告支*借款利*暂计*民币XXX元(计*方*:以 1XX万**金*基数,按年**1X.X%计*,自20XX年3月3日起暂计*20XX年XX月30日止,利*暂计**为XXX元,实际应**借款全*还清之日止;以X0万**金*基数,按年**1X.X%计*自20XX年3月1X日起暂计*20XX年XX月30日止,利*暂计**为X3XXX元,实际应**借款全*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计**为XXX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包*律师*理费X万*、诉讼财产保全*函费3XXX元。X.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董XX与张XX系夫妻关*。2020年XX月3日,被告董XX因资金**困难,向*告梁XX出具了《借条》,确认向*告借款人民币1XX万*,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月利*为2%,如到期未还,按月利*2%支*逾期利*。如发生诉讼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包*但不限于*师*理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向*告董XX的指定账户转款人民币1XX万*。被告张XX于2020年XX月30日向*告支*1XX万***2万*,20XX年2月X日向*告支*1XX万***2万*,20XX年3月X日向*告支*1XX万***2万*。20XX年1月1X日,被告董XX又向*告出具了《借条》,确认向*告借款人民币X0万*,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月利*为 2%,如到期未还,按月利*2%支*逾期利*。如发生诉讼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包*但不限于*师*理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由借款人承担。20XX年1月1X日,原告向*告董XX的指定账户转款人民币X0万**告张XX于20XX年3月X日通*微信转账支*X0万***1万*,20XX年3月1X日向*告支*X0万***1万*。两被告累计**告支*X万***后,便不再向*告支*借款利*至两张《借条》借款期限均届满*,两被告既不偿还本金,也不支*利*。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偿还本金*支*利*,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拒绝偿还本金*支*利*。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现依法*诉,恳请法*依法**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董XX、张XX共同答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以前互不认识,是因为XXXX岭项*中的做玻璃幕墙的案外人李XX想借钱*做工程,而被答辩人要求借款人需是答辩人。答辩人为了项*的顺利*展,才作为借款人。双**早的一笔借款发生在2020年XX月3日,被辩人要求按照年**2X%支*利*面在2020年X月1X日由最高*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X0X次会议通*并公*,自2020年X月20日起施*,《最高*民法*关**改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的决定》明*规定自2020年X月20日之后*生的民间借贷贷款利*不得超过全**行间同业贷款市场报价利*的X倍(LPR的X倍),而被答辩人在明*此规定的情况*,仍收取高*利*,明*是放高**的职业放贷人,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具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应*认定民间借货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目的向*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以及《全***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组织或者自然人从*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依法*定无效因此双**借款行为理应*效。二、由于*疫情的严*影响,答辩人资金**十分困难,故请求法*酌情考虑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允许*辩人缓交借款,并且免除利*,因为被辩人作为职业放贷人在未取得放贷资格情况*为了获取高*报酬进而索*高*利*是违法*,无效的,因此不应**。三、本案张XX诉讼主体不适格,借条上书写的借款人是董XX,张XX只是中间帮忙的转款方,故不应*为被告更不需承担连*责任。四、关***的计*方*,从2022年2月XX日起的利*应*按照最新公*的一年*市场贷款报价利*的标准进行计*。综上,望贵院依法***实,作出公*判决。望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原告梁XX通*案外人李XX认识被告董XX被告董XX因承接工程**需要资金**向*告借款。2020年XX月3日,董XX向*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告借款人民币1XX万*,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月利*为2%,如到期未还,按月利* 2%支*逾期利*;如发生诉讼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包*但不限于*师*理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由借款人承担。当日,原告通*其银行账户(账号:XXX03XXX1XXXXXXX03X)向*告董XX指定的个人工商*行账户(账号:X2220X2201XX2X31X3X)转账1XX万*。20XX年1月1X日,董XX再次请求原告出借款项,双**成*致意见。董XX再当日向*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告借款人民币X0 万*: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月利*为2%,如到期未还,按月利*2%支*逾期利*;如发生诉讼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包*但不限于*师*理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由借款人承担。20XX年1月1X日,原告通*其XX银行账户(账号X22XX2XX0XX2X2X3)将约定的X0万**入被告董XX的上述账户。此后,被告张XX于2020年XX月30日向*告转账支*2万*,于20XX年2月X日向*告转账支*2万*,于20XX年3月X日向*告转账支*2万*,于20XX年3月X日通*微信转账向*告支*1万*,于20XX年3月1X日通*微信转账向*告支*1万*。被告张XX在20XX年X月X日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对原告及案外人李XX的帮助表示感谢,并称“最近资金*实有*紧张,我们正在积板融*,同时*在做盘活项*的治谈*作了,你们的本息一定会如数支*,烦请给我们时*。”承诺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董XX未偿还借款本金,也不再支*利*,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在诉讼过程*,经*查,除本案诉讼外,原告在我省并无其他民问借贷纠纷。原告自认其出借款项*有*万**源于***构贷款,并称该款项*贷款用于*意投资后*余*资金。
本院所确认的以上事实,有《借条》两份、海*农*信用社业务回单、中国XX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中国XX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笔录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审质证和*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向*告出借款项,被告出具借条并承诺定期偿还,双**成*间借货合同关*。被告主张*告系职业放贷人但根据查**事实可知,原告在我省并未有**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记录,被告未能*明*告以民间借贷为业,也未能*明*告以放贷为目的套用金**构资金。被告主张*贷行为无效,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董XX具有*全*事行为能*,双**民间借贷合同未违反法*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合同。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董XX未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约。原告主张*告董XX归*借款并支*逾期还款利*,有*同依据和**依据,本院予以支*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2020年XX月23日最高*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X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支*利*的,人民法*应*支*,但是双**定的利*超过合同成*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借贷双**逾期利*有*定的,从*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为限。”以及第三十一条“2020年X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X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计*自合同成*到2020年X月1X日的利*部分的,人民法*应*支*;对于*2020年X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保护标准计*。”的规定,被告董XX应*利*均产生在2020年X月20日之后,其主张*利*不得超出借款合同成*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四倍。根据双**金*动的时*和**,按照上述利*标准计*,截止至20XX年XX月30日,被告董XX应**告偿还借款本金1XXXX13元,应*利*为1XX3XX元。自20XX年XX月1日起至全*款项*清之日止,被告董XX应*尚*偿还的借款本金*基数,按照年**1X.X%的标准向*告计*利*。
关**XX的责任*定,原告主张*被告是夫妻关*,两被告并未否认,且被告张XX使用其名下个人账户向*告支*利*在与原告的交流中自认与董XX正在积极融*、做盘活项*的治谈*作,承诺如数还本付息。可知案涉借款系用于*被告共同经*的项*,张XX的承诺属于*的加入。原告主张*告张XX共同偿还董XX对原告所负债务,有*实和**依据,本院予以支*。
关**告主张*律师*、保险费。被告董XX在《借条》中明*,如发生诉讼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包*但不限于*师*理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由借款人承担。董XX逾期偿还借款,已构成*约。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聘请律师*供法*服务,为此支*的律师*XXXXX元、财产保全*险3XXX元,均为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虽然原告支*的律师**包*一审、二审和*行阶段,但《法*事务委托合同》约定该律师**计*方*计*,该费*未超出我省律师*费*标准属于*理范*。被告主张*告支*的费*过高,其抗辩理由本院不子采纳。原告主张*告支*上述律师*XXXXX元、财产保全*险费3XXX元,本院予以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商*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2020年XX月23日最高*民法*审判委员会第1X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XX、张XX应*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告梁XX偿还借款本金1XXXX13元*支*利*(截止至20XX年XX月30日的利*为1XX3XX元;自20XX年XX月1日起至全*款项*清之日止,以尚*偿还的借款本金*基数,按照年**1X.X%的标准计*。)。
=、被告董XX、张XX应*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告梁XX支*律师*务费X万*、诉讼财产保全*险费3XXX元。
三、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0XXX.0X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XX承担XXXX.0X元,由被告董XX、张XX承担1X231元。财产保全*件申*费XXX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董XX、张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