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公**博XX,住所地山**淄博市XX。
负责人:任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XX律师。
被告:蒲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公**博XX与被告蒲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公**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公**博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蒲X偿还原告欠款:39032.73元(其中,本金19714.56元、利*12992.12元、费*6326.05元,数据截至时*2023年10月29日),嗣后**以欠款本金19714.56元*基数,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约约定计*的息费;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由:
被告自愿向*告申*账户:********(卡号:4984********),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开户消费,被告使用后*如期清偿欠款,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费*共计*民币39032.73元(暂计*至2023年10月29日),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申*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开卡消费*,对信用卡用款未按约定清偿,截止2023年10月29日,被告尚*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等共计39032.73元。
以上事实,有*告提交的申*表、领用合约、公*、交易**、本金**确认表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尚*原告上述欠款本息等,事实清楚,证据充*,被告应*支*原告该欠款本息等及之后*利*、违约金*费*。被告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蒲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XX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公**博XX信用卡欠款本金19714.56元、利*12992.12元、费*6326.05元,合计39032.73元(截至2023年10月29日)及之后*利*、违约金、费*等(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由被告蒲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