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澄迈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法*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XXXX律师
被告:XXXX**公*,住所地XX省海*市秀英区XX。
法*代表人:易XX
被告:XXXX**公*,住所地XX省长沙*长沙*XXX。
法*代表人:陈XX。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XXXX**公*(下称XXXX**公*)与被告XXXX**公*(下称XXXX**公*)、XXXX**公*(下称XXXX**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X日立案后*法*用普通**,于2022年X月2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被告XXXX**公*、XXXX**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告清偿拖欠的租金、XX费、移位费*各项**合计XXXXXX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告支*利*暂计XXXX3.13元(1、以XXXX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银行贷款利*X.3X%计*,利*为1XXX.X2元;2、以1XX20X元*基数,自2020年10月1X日暂计*2021年XX月31日,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XX计*,暂计**X01X.X2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3、以XX00元*基数自2020年10月1X日暂计*2021年XX月31日,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XX计*,暂计**13X.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X、以1XX13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X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银行贷款利*X.3X%计*,利*为3XXX.0X元;X、以XX00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X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银行贷款利*X.3X%计*,利*为XXX.31元;X、以223XX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LPR 利*X.2X%计*,利*为XXX元;X、以13X0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 LPR 利*X.2X%计*,利*为 2XX.3X元;X、以XX1XX元*基数,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2X%计*,自201X年X月1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暂计**为XX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X、以X1X10X元*基数,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XX计*,自2020年XX月2X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暂计**为XX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10、以13XX00元*基数,按应*款日一年*LPR利* XXX计*,自2020年XX月2X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暂计**为XX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告支*违约金*计XXX元:1、以XXXX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元;2、以 1XX20X元*基数,自2020年10月1X日暂计*2021年XX月31日,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计*2XXX0.0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3、以1XX13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X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1.3X元;X、以223XX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元;X、以XX1XX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计*XXXX3.X2元,实际应**至款项*清之日止;X、以X1X10X元*基数,按日万*之三计*自2020年XX月2X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违约金*计*XXXXX.2X元,实际应**至款项*清之日止(庭审后*告说明 13XX00元*基数为笔误,应*X1X10X元,本院结合原告主张*违约金XXXXX.2X元*以采信);X.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告支*律师*XXX00元,保函费2020元。以上1至X项*计101X332.0X元;X.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告支*诉讼费、保全**因诉讼产生的费*。事实与理由:被告XXXX**公**隶属于*告XXXX**公****分公*。201X年X月13日,原告XXXX**公**被告XXXX**公**订《吊篮设备分包*同》约定,原告XXXX**公***告XXXX**公**租ZLPXXX型吊篮,用于XX生态XX新城新型城镇化建筑项*-XX生态村项*,租赁数量以结算时*际进场数量为准;起租租期X0天,不足X0天按X0天计*;按日计*租金,租金*准为人民币3X元/日;租金*两个月结清一次,两个月后*总租期不到两个月为一个结点结清,其中产生的吊篮位移费*由被告XXXX**公***,在结付租金**次结清;原告XXXX**公***赁期满*3日内租赁费*清后*拆除,否则租赁费*计;被告XXXX**公**迟支*租金,每逾期一日应*租金*额的日万*之3向*告XXXX**公***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原告XXXX**公*****本合同;如因违约方*反合同致使守约方*生任**他支*,包*但不限于*师***旅费*,违约方*此向*约方*行赔偿,并保障守约方*受任**他损失;因本合同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双***时*商**协商*成,依法**程*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吊篮设备分包*同》签订后,原告XXXX**公**约向*告XXXX**公**供吊篮,用于A组团、D组团、E组团三个组团施*使用。根据双*《吊篮设备分包*同》约定,租金*两个月结清一次,但被告XXXX**公**第一次结清结点期限届满*,百般借口拒不对账也不履行付款义务。201X年X月XX日,原告XXXX**公***告XXXX**公**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XXXX**公**行对账并支*费*。被告XXXX**公**到《工作联系函》后,授权XX与原告XXXX**公**商*理吊篮纠纷问题。2020年*被告XXXX**公**解*被告XXXX**公**欠原告XXXX**公**篮租赁费*问题,与案外人XXXX建设集团**有*公*XX**分公*(下称XX**公*XX**分公*)、原告XXXX**公**订《三方*议》,由被告XXXX**公**托案外人称XX**公*XX**分公**2020年1月31前以商*汇票方*向*告XXXX**公**款X00000元,原告XXXX**公**2020年1月31日收到X00000元**汇票,但该X00000元*足以付清三个组团前两个月全*费*。此后,被告XXXX**公**未向*告XXXX**公**行付款义务。A组团吊篮租金*费*:A组团自201X年X月XX日起租至201X年X月31日为第一次结清租期,产生费*XXXX0元,2020年1月31日被告XXXX**公**清上述费*。经*告XXXX**公**被告XXXX**公**账确认,A组团自201X年X月XX日至2020年X月XX日产生的费*金*为2XXX02元。减去已付的XXXX0元,A组团未付金*为1XXXX2元(201X年X月1日至2020年X月XX日)。2020年X月31日,A组团又启用吊篮3台,至2020年10月1X日停用,3台吊篮共产生租金X2XX元*XX费XX00元,合计X2XX元。至此,A组团吊篮租赁期届满。截至2021年XX月31日,被告XXXX**公***原告XXXX**公*A组团吊篮租金1XX20X元(1XXXX2元+X2XX元)、XX费XX00元,A组团累计*付金*为1XX20X元。A组团利*:1、A组团迟延支*前两月租金XXXX0元,产生利*1XXX.X2元(以XXXX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银行贷款利*X.3X%计*,利*为1XXX.X2元)。2、A组团租赁期满**支*租金1XX20X元,产生利*暂计X01X.X2元(以1XX20X元*基数,自2020年10月1X日暂计*2021年XX月31日,按应*款日一年*LPR 利*XXX计*,暂计**X01X.X2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3、A组团租赁期满**付XX费XX00元,产生利*暂计13X.X0元(以XX00元*基数,自2020年10月1X日暂计*2021年XX月31日,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XX计*,暂计**13X.X0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以上A组团利*暂计**为XXX元,第2、3项*际应**款项*清之日止。A组团违约金:1、A组团迟延支*前两月租金XXXX0元,产生违约金XXX元(以XXXX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元)。2、A组团租赁期满**支*租金1XX20X元,产生违约金*计2XXX0.0X元(以1XX20X元*基数,自2020年10月1X日暂计*2021年XX月31日,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计*2XXX0.0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以上A组团违约金*计**为XXX0X.X1元,第2项*际应**款项*清之日止。D组团吊篮租金*费*:D组团自201X年X月1X日起租至201X年X月1X日D组团吊篮全*停用,租期届满,共产生的费*22XX32元(租金1XX132元+拆装、移位费10000元+XX费3X000元),上述金*经*告XXXX**公**被告XXXX**公**账确认,2020年1月31日被告XXXX**公**清D组团吊篮费*。D组团利*:1、D组团迟延支*租金1XX132元,产生利*3XXX.0X元(以1XX13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X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日一年*银行贷款利*X.3X%计*,利*为3XXX.0X元)。2、D组团迟延支*拆装、移位费10000元+XX费3X000元=XX000元,产生利*XXX.31元(以XX00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X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银行贷款利*X.3X%计*,利*为XXX.31元)。以上D组团利*合计X3XX.3X元。D组团违约金:D组团迟延支*租金1XX132元,产生违约金XXX1.3X元(以1XX13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X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1.3X元)E组团吊篮租金*费*:E组团自201X年X月XX日起租至201X年X月31日为第一次结清租期,产生费*23X3X2元(租金223XX2元+平*费XX00元+XX费X000元+移位费1000元),2020年1月 31日被告XXXX**公**款的X00000元,减去已付A组团费*XXXX0元*D组团费*22XX32元,剩余*项1X222X元,仅够支*E组团第一次结清租期费*中租金1XXX2X元+平*XX00元+XX费X000元+移位费1000元,前两月租金*仍有XX1XX元*支*。经*告XXXX**公**被告XXXX**公**账确认,201X年X月XX日至2020年X月XX日,E组团累计*生各项**XXXX1X元,减去已付的1X222X元,E组团各项*付费*金*为XXXXX1元(前两月租金*未付的XX1XX元+201X年X月1日至2020年X月XX日租金X03X2X元、XXXX000元+移位费X2000元)。自2020年X月1日起被告XXXX**公**用的2台吊篮租用至2020年10月1X日停用,而后*2020年XX月20日起又租用2台吊篮至2020年XX月31日全*停用,共产生租金13XX0元**位费10X00元,合计2X0X0元。2020年XX月31日,E组团全*吊篮停用,租赁期届满。截至2021年XX月31日,E组团累计*付款金*为XXXXX1元(XX1XX元+X03X2X元+XX000元+X2000元+13XX0元+10X00元)。E组团利*:1、E组团迟延支*前两个月租金223XX2元,产生利*XXX元(以223XX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2X%计*,利*为XXX元)。2、E组团迟延支*前两个月平*费XX00元+XX费X000元+移位费1000元=13X00元,产生的利*2XX.3X元(以13X0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2X%计*,利*为2XX.3X元)。3、E组团前两月租金*余*支*租金XX1XX元,产生利*暂计XXX元(以XX1XX元*基数,按应*款日一年*LPR 利*X.2X%计*,自201X年X月1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暂计**为XX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X、E组团未支*201X年X月1日至2020年X月XX日租金X03X2X元+2020年X月1日至2020年XX月31日租金13XX0元=X1X10X元(不包*XX1XX元),产生利*暂计XXX元(以X1X10X元*基数,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XX计*,自2020年XX月2X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暂计**为XX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X、E组团未支*XX费XX000元+移位费X2000元+移位费10X00元=13XX00元,产生利*暂计XXX元(以13XX00元*基数,按应*款日一年*LPR利*XXX计*,自2020年XX月2X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暂计**为XX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以上E组团利*XXXXX.21元,第3、第X、第X项*际应**款项*清之日止。E组团违约金:1、E组团迟延支*前两个月租金223XX2元,产生违约金XXX元(以223XX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元)。2、E组团前两月租金*余*支*租金XX1XX元,产生违约金*计XXXX3.X2元(以XX1XX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计*XXXX3.X2元,实际应**至款项*清之日止)。3、E组团未支*租金X03X2X元+13XX0元=X1X10X元(不包*XX1XX元),产生违约金*计*XXXXX.2X元(以X1X10X元*基数,按日万*之三计*,自2020年XX月2X日起暂计*2021年XX月31日,违约金*计*XXXXX.2X元,实际应**至款项*清之日止)。以上E组团违约金XXX元,第2、第3项*际应**至款项*清之日止。根据以上计*可知被告XXXX**公***原告XXXX**公*A组团、D组团、E组团三个组团租赁吊篮产生的各项**XXXXXX元,至2021年XX月31日,累计*生利*暂计XXXX3.13 元、违约金*计XXX元,利*和*约金***款项*清之日止。2021年1月2X日,原告XXXX**公***告XXXX司XX**分公**求,向*告XXXX**公**具XXX元*票并交付,但被告XXXX**公***告XXXX**公**未支*剩余*项,原告XXXX**公**次催收未果。原告XXXX**公**为:原告XXXX**公**被告XXXX**公**于***实意思表示签订《吊篮设备分包*同》,且不存在法*、行政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应*受到法*的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公**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XXXX**公**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犯了原告XXXX**公**合法**。被告XXXX**公**被告XXXX**公****总公*,应*承担被告XXXX**公***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为了保护原告XXXX**公**合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依法*决
被告XXXX**公*、XXXX**公**同辩称,一项*是由被告XXXX**公**建,由被告XXXX**公**原告订立吊篮设备分包*同,拖欠部分租金*实,但被告XXXX**公*、XXXX司*部分XX费、移位费*予认可,因双**做对账确认。二、原告对拖欠的租金*请求利*又请求违约金*反法*规定。三、被告XXXX司XX**分公*、XXXX**公**律师*、保函费*承担有*议,律师**有*账凭证不能*明*际发生,保函费*有*定,不应*被告XXXX**公*、XXXX**公**担。原告XXXX**公***院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被告XXXX**公**业信用信息公*报告,证明*告XXXX**公**隶属于*告XXXX**公****分公**据法*规定,被告XXXX**公**为被告XXXX**公****总公*,应*承担被告XXXX**公***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二组证据:证据2.《吊篮设备分包*同》证明:1、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吊篮数量以结算时*际进场数量为准;2、合同第五条约定,每台吊篮每日租金*3X元,租金*两个月结清一次,吊篮移位费*结付租金**次结清;3、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期满*3日内付清租赁费;X、合同第十二条第X款约定,被告XXXX**公**延支*租金,每逾期一日,应*租金*额的日万*之3向*告XXXX**公***违约金;X、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违约方*反合同致使守约方*生任**他支*,包*但不限于*师***旅费*,违约方***约方*行赔偿,并保障守约方*受任**他损害;X、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向*程*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第三组证据:证据 3.《工作联系函》、证据X.《授权*托书》、证据XXX身份证复印*、证据X.被告XXXX司XX**分公**法*代表人XX身份证复印*、证据X.《三方*议》,第三组证据共同证明:1、201X年X月13日被告XXXX司XX**分公**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租赁吊篮产生的费*;2、2020年*,被告XXXX**公**面解*被告XXXX**公**欠原告租赁吊篮产生的费*问题,并签订《三方*议》;3、2020年1月31日,原告收到被告XXXX**公**托案外人XX**公*XX**分公**商*承兑汇票付款的X00000元。第四组证据:证据X.《A组团吊篮费*表》、证据X.201X年X月XX日至2020年X月XX日《A 组团累计*值对账单》(金*2XXX02元)证据10.201X年X月XX日至201X年X月31日《A组团吊篮对账单》(金*13X2XX元)、证据XX.201X年X月1日至201X年XX月XX日《A组团吊篮对账单》(金*XXX0XX元)、证据XX.201X年XX月1日至 201X年XX月31日《A组团吊篮对账单》金*XXXX元)证据 1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X月XX日《A组团吊篮对账单》(金*XX2XX元)、证据1X.《机械设备租赁启用单》、证据1X.《机械设备租赁停用单》,第四组证据共同证明:1、A组团吊篮自201X年X月XX日起租至2020年10月1X日全*停用,累计*生费*2XXXXX元,被告XXXX**公**款XXXX0元*,A组团吊篮未付款金* 1XX20X元(租金1XX20X元+XX费XX00元);2、A组团吊篮自201X年X月XX日起租至2020年X月XX日产生费*金*为2XXX02元;3、A组团吊篮自201X年X月XX日起租至201X年X月31日为第一次结清租期,产生费*金*为XXXX0元,被告XXXX**公*2020年1月31日付清XXXX0元**经*约;X、2020年X月31日,A组团又启用3台吊篮至2020年10月1X日停用共产生租金X2XX元*XX费XX00元,合计X2XX元。第五组证据:证据1X.《D组团吊篮费*表》、证据1X.D组团《吊篮对账单》,第五组证据共同证明:1、D组团吊篮自201X年X月1X日起租至201X年X月1X日全*停用,租期届满,产生费*22XX32元(租金1XX132元+拆装、移位费10000元+XX费3X000元);2、2020年1月31日被告XXXX**公**清22XX32元**经*约。第六组证据:证据1X.《E组团吊篮费*表》、证据1X.201X年X月XX日至2020年X月XX日《E组团累计*值对账单》、证据20.201X年X月XX至201X年X月31日《E组团吊篮对账单》(金*23X3X2元)、证据21.201X年X月1至201X年XX月XX日《E组团吊篮对账单》(金*2X3XXX元)、证据22.201X年XX月1至201X年XX月31日《E组团吊篮对账单》金*1XXX0元)证据2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E组团吊篮对账单》(金*XX31X元)、证据2X.2020年3月XX至2020年X月XX日《E组团吊篮对账单》(金*XXX2XX元)、证据2X.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X月1X日《E组团》移位明*单(金*X2000元 )、证据 2X.《设备启用通*单》《机械设备租赁启用单》( 2X份)、证据2X.《高*作业吊篮确认单》《机械设备租赁停工单》(X份)、证据2X.《E组团2020年X月1X日至2020年XX月23日移场移位明*单》、证据2X.《吊篮移场确认单》(XX份),第六组证据共同证明:1、E组团自201X年X月XX日起租至2020年10月1X日吊篮全*停用,累计*生费*XX1XXX元;2、自201X年X月XX日起至201X年X月31日为第一次结清租期,产生费*23X3X2元(租金223XX2元+平*费XX00元+XX费X000元+移位费1000元),2020年1月31日被告XXXX司*款时*经*约,减去已付A组团费*XXXX0元*D组团费*22XX32元,已付X0万*余*项1X222X元,仅够支*E组团第一次结清租期费*中租金1XXX2X元+平*费XX00元+XX费X000元*位费1000元,第一次结清租期中租金*有XX1XX元*支*;3201X年X月XX日至2020年X月XX日,E组团累计*生各项**XXXX1X元,减去已付的1X222X元,E组团各项*付费*金*为XXXXX1元(第一次结清租期中未付的XX1XX元+201X年X月1日至2020年X月XX日租金X03X2X元、XX费XX000元+移位赛X2000元);X、2020年X月1日起被告XXXX司XX**分公**用的2台吊篮租用至2020年10月1X日停用,而后*2020年XX月20日起又租用2台吊篮至2020年XX月31日全*停用共产生租金13XX0元**位费10X00元,合计2X0X0元。2020年XX月31日,E组团全*吊篮停用,租赁期届满。截至2021年XX月31日,E组团累计*付款金*为XXXXX1元。第七组证据:证据XX.《XX增值税发票》(10份),证明2021年1月2X日,原告XXXX**公***告XXXX**公**求,向*告XXXX**公**具XXX元*票并交付。第八组证据:证据 31.《法*事务委托合同》、证据 32.《律师*务费*票》、证据33.《保函发票》《律师**账记录电子回单》,第八组证据共同证明*告XXXX**公**约引起本案诉讼,原告XXXX**公**为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律师*XXX00元、保函费 2020 元。
被告XXXX**公*、XXXX司*原告XXXX**公**证据共同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第二、第三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第四组证据中的证据X-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1X证据1X的三性有*议,未能*实被告在此期间的租用事实;对第五组证据无异议;对第六组证据中的证据1X-证据2X无异议对证据2X-证据2X的三性有*议,被告未确认,系原告单**制作,不能*实该费*的产生,对证据XX无异议。对第八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及证明*的有*议,保函费*合同约定,不能*被告承担。
被告XXXX**公**向*院提交证据。
被告XXXX**公**向*院提交证据。
经*理查*,201X年X月13日,原告(出租方、乙方)XXXX**公**被告(承租方、甲方)XXXX司XX**分公**订《吊篮设备分包*同》,约定原告XXXX**公***告XXXX**公**租ZLPXXX型吊篮,用于XX生态XX新城新型城镇化建筑项*-XX生态村项*。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本条所列数量为暂定量,结算时*实际进场并经***责人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2、…。合同第四条约定:起租租期X0天,不足X0天按X0天计*。合同第五条约定:1、…按日计*租金,租金*准为人民币3X元/日;2、租金*两个月结清一次,两个月后*总租期不到两个月为一个结点结清,其中产生的吊篮位移费*由甲方**,乙方*结付租金**次结清,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赁期满*3日内租赁费*清后*拆除否则租赁费*计,自行去现场取回租赁设备,双**理交回验收手续,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由乙方*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X、甲方*迟支*租金,每逾期一日,应*租金*额的日万*之3向*方**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本合同。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违约方*反合同致使守约方*生任**他支*,包*但不限于*师***旅费*,违约方**此向*约方*行赔偿,并保障守约方*受任**他损害。
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公**约向*告XXXX**公**供吊篮,用于A组团、D组团、E组团三个组团施*使用。因被告XXXX**公**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结清结点期限即201X年X月31日届满**依约向*告XXXX**公**行付款义务,201X年X月XX日,原告XXXX**公***告XXXX**公**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XXXX**公**行对账并支*费*。被告XXXX**公**到《工作联系函》后,授权XX与原告XXXX**公**商*理吊篮纠纷问题。2020年*,XXXX司*案外人XX**公*XX**分公*、原告XXXX**公**订《三方*议》,由被告XXXX**公**托案外人XX**公*XX**分公**2020年1月31前以商*汇票方*向*告XXXX**公**款X00000元,原告XXXX**公**于2020年1月31日收到X00000元**汇票,但该X00000元*足以付清三个组团前两个月全*费*。此后*告XXXX**公**未向*告XXXX**公**行剩余*款义务。
另查,经*告和*告XXXX**公**账确认和*对账确认的有:
1.确认A组团吊篮从201X年X月XX日至2020年10月1X日产生的租金*2XXX02元,其中A组团吊篮自201X年X月XX日起租至201X年X月31日为第一次结清租期,所产生的费*为XXXX0元。未经*认的为从2020年X月31日至2020年10月1X日又启用3台吊篮所产生的X2XX元*金*XX00元XX费,原告为此提供了《机械设备租赁启用单》1张、《机械设备租赁停用单》1张,出租单*经*人签名人为XX,租赁单*经*人签名人为陈XX,两单*示计*日期为2020年X月31日,停工日期为2020年10月1X日。原告确认被告支*的X00000元*还了A组团吊篮的第一次租期中的费*XXXX0元。
2.确认D组团吊篮从201X年X月1X日至201X年X月1X日共计*生费*22XX32元,其中租金1XX132元,拆装、移位费10000元、XX费3X000元。原告确认被告支*的X00000元*还了D组团吊篮的所有**。
3.确认E组团吊篮从201X年X月XX日至2020年X月XX日共计*生费*XXXX1X元,其中租金X2X01X元,平*费XX00元XX费XXX00元,吊篮移动费1000元,移位费X2000元。原告确认被告支*的X00000元*还了组团吊篮的费*1X222X元*费*还的是第一次结清租期费*中租金1XXX2X元+平*费XX00元+XX费X000元+移位费1000元。E组团吊篮自201X年X月XX日起租至201X年X月31日为第一次结清租期,所产生的租金**为223XX2元*及XX、移位费13X00元。未经*认的为自2020年X月1日至2020年10月1X日被告留用的2台吊篮租金**2020年XX月20日至2020年XX月31日的租金(合计13XX0元)和*位费10X00元,原告为此提供了XX张*篮移场确认单*行举证移位费,XX张*情况*别*:1、2020年X月1X日,平*1台,跨层移1台;2、2020年X月1X日,平*2台;3、2020年X月22日,平*2台;X、2020年X月23日平*1台;X、2020年X月2X日,平*2台;X、2020年X月13 日,跨层移1台;X、2020年X月2X日,跨层移1台;X、2020年X月2X日,平*2台;X、2020年X月2X日,平*3台;10、2020年XX月23日,跨层移2台;XX、跨移1台。共计**13台,跨层和*楼移X台,其中平*1台为XX0元,跨楼和*层移均为X00元1台。该XX张*篮移场确认单*出租单*签名人均为XX,承租单*签名人分别**XX、万XX和*XX、原告提供了停工日为2020年X月1X日和2020年10月1X日的《机械设备租赁停用单》用以证明*2020年X月1日至2020年10月1X日被告留用的2台吊篮租金,出租单*经*人签名人均为XX,停工日为2020年X月1X日的《机械设备租赁停用单》的租赁单*签名人员为张XX,停工日为2020年10月1X日的《机械设备租赁停用单》的租赁单*签名人员为XX,在2020年X月1X日《机械设备租赁停用单》上还写有“E组案X月1X日停机,还剩2台机子在工地”。原告提供《吊篮移场确认单》(移位日期2020年XX月23日,2台)来证实2020年XX月20日至2020年XX月31日产生的租金。
再查,2021年1月2X日,原告XXXX**公***告XXXX**公**具XXX元*票并已交付。原告因被告未依约付款而向*院起诉,原告向*院申*诉中财产保全*交纳诉讼保全**费X000元,支*保险担保费2020元,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供诉讼代理服务并签订法*事务委托合同,支*律师*务费XXX00 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为:一、关**告有*议的租金、拆装费**位费*否实际发生;二、关**告请求支*利*及违约金*否符*法*规定;三、关**告主张*律师***函费*否有*实和**依据
一、关**告有*议的租金、拆装费**位费*否实际发生的问题。被告对原、被告之间有*认的对账单*额予以确认,对没有*账单*认的数额不予认可。原、被告之间没有*议的数额为A组团吊篮 2XXX02元,D组团吊篮22XX32元,E组团吊篮XXXX1X元,共计XXXXXX3元。被告对A组团吊篮2020年X月31日至2020年10月1X日又启用3合吊篮所产生的X2XX元*金*XX00元XX费**议,原告为此提供了《机械设备租赁启用单》1 张、《机械设备租赁停用单》1张*原告主张*X2XX元*金**应,且有*告方*员的签名,被告方*然对签名人员是其工作人员予以否认,但被告未能*行举证,且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单*上被告所签名的人员有*达不同的X个人的签名,可见该单*签名有*定性,正如原告所说是由工地的人员进行签名确认,因此,原告主张*该租金X2XX元(3台x3X元/台xXX天),本院予以支*。关*XX00元XX费,原告未能*证证明,本院不予支*。被告对E组团吊篮自2020年X月1日至2020年10月1X日被告留用的2台吊篮租金**2020年XX月20日至202年XX月31日的租金(合计13XX0元)和*位费10X00元**议根据原告提供的1张《机械设备租赁启用单》、1张《机械设备租赁停用单》可知还有*台吊篮继续在使用,并使用至2020年10月1X日,该期间共产生租金*XXXXX元。2020年XX月20日至2020年XX月31日产生的租金,原告提供吊篮移场确认单**租方*员签名,且该时*段*短,本院认为较为合理,故原告主张*XXX元*金*院予以支*。移位费*据XX张*篮移场确认单*以确认移位费*:XX0元x13+X00元xX=XX00元。因此被告需向*告支*租金*XX、移位费*计XX31XX元(XXXXXX3元+X2XX元+XXXXX元+XXX元+XX00元-X00000元)。
二、关**告请求支*利*及违约金*否符*法*规定的问题。本院认为逾期付款利*和*约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在性质、功能*相*,根据合同约定优先原则,二者不能*存,应*先适用违约金*款。因合同约定的是未依约支*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未对XX、移位费*支*约定违约责任,因此,租金*照违约金**,XX、移位费*照逾期付款利*来计*。原告根据合同“租金*两个月结清一次,”以及“乙方**赁期满*3日内租赁费*清后*拆除,否则租赁费*计,自行去现场取回租赁设备,双**理交回验收手续,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由乙方*担。的约定,在租赁期满**3日开始计*利*和*约金,或租金*两个月的结清一次的要求(即需结清的第二天)来计*违约金*院予以认可。根据原告的主张*及本院支*的费*,产生利*的情况*:1、D组团吊篮XX、移位费XX000元**201X年X月1X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利*,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利*为XXXXX元;2、E组团吊篮第一次结清租期费*中的XX、移位费13X00元,从*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利*,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利*为XXX元;3、E组团吊篮未支*的XX费XX000元、移位费X2000元*未对账的移位费XX00元,共计13XX00元,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从2021年1月X日计*至2021年XX月31日止为X1XX.X3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以上固定的利*为XXX元(XXXXX+XXX)。根据原告的主张*及本院支*的费*,产生违约金*情况*:1、A组团吊篮需要第一次结清的XXXX0元*金,以XXXX0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元;2、A 组团吊篮未支*租金*1XX20X元(2XXX02-XXXX0+X2XX),以1XX20X元*基数,自2020年10月1X日暂计*2021年XX月31日,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 2XXX0.0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3、D组团吊篮租金1XX132元,以1XX13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X日起至2020年1月 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1.3X元;X、E组团吊篮需要第一次结清的 223XX2元*金,以223XX2元*基数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元;X、E组团吊篮需要第一次结清的未支*的租金XX1XX元(223XX2-1XXX2X元),以XX1XX元*基数因223XX2元*经**XX1XX元*计*的违约金,所以该款从2020年2月1日起计*至2021年XX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X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X、E组团吊篮剩余*金X1X10X元(X2X01X-223XX2+13XX0)为基数以X1X10X元*基数,自2021年1月X日起至2021年XX月31日止,按日万*之三计*,违约金*XX2XX.X2元,实际应**款项*清之日止。以上固定的违约金*23X23.X元(XXX元+XXX1.3X+XXX)。原告主张*其他利*和*约金,本院不子支*。
关**告主张*律师***函费,律师*XXX00元***约定,本院予以支*,保函费*有**约定,本院不予支*。
关**告主张*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公**》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具有**资格,其民事责任***公**担。”的规定,原告主张*告XXXX**公**被告XXXX**公**同承担责任,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民共和***公**》第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公**被告X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告XXXX**公***租金*XX、移位费*计XX31XX元,并支*相**利*(1、固定的利*为XXX元;2、非固定的利*有:以13XX00元*基数,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从2021年1月X日计*至该款项*清之日)以及违约金(1、固定的违约金*23X23.X元;2、非固定的违约金*:以 1XX20X元*基数,从2020年10月1X日起,按日万*之三的利*计*至该款项*清之日止;以XX1XX元*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日万*之三的利*计*至该款项*清之日止;以X1X10X元*基数,从2021年1月X日起,按日万*之三的利*计*至该款项*清之日止。);二、被告XXXX**公**被告X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告
XXXX**公***律师*XXX00元;三、驳回原告XXXX**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3XX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XX**公**担XX2元,被告XX方*饰工程**有*公*XX**分公**被告XXXX**公**同负担132XX元。诉讼保全**费X000元,由原告XXXX**公**担2XX元,被告XXXX**公**被告XXXX**公**同负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