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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琼 96 民初 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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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被告XX、陈XX、麦XX、吴XX、蔡XX、XX.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杜XX支付代偿款 2X1XXX 元; 二、限被告麦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杜XX支付公告费 XX0 元;

案件详情

海*省第一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琼XX民初XX2号

原告:杜XX,男,1XX0年10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省海*市美兰区XXX,公*身份号码:XX01031XX0100X21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海*XX律师。

被告:XX,男,1XX1年X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省海*市龙**XXX,公*身份号码:XX01031XXXXXX。

被告:陈XX,男,1XXX年10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省海*市美兰区XXX,公*身份号码:XX000X1XXX100X021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

被告:吴XX,男,1XX0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海*省海*市龙**XXX,公*身份号码:XX01031XX00X2X1X1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

被告:蔡XX,男,1XX2年3月2X日出生,汉族,住海*省儋州市XXX,公*身份号码:XX002X1XX2032X0X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律师(海*)事务所律师,被告:XX,香港特别*政区居*,男,1XXX年12月12日出生,住海*省海*市XXX,港澳居*来往内地通*证号码:H00XXXX1X,香港特别*政区居*身份证号:P10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律师(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XXX年11月2X日出生,汉族,住海*省海*市龙**XXX,公*身份号码:

32102X1XXX112X02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律师(海*)事务所律师*告:麦XX,男,1XX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省海*市美兰区XXX,公*身份号码:XX00321XX10XXX0012。

原告杜XX与被告XX、陈XX、吴XX、蔡XX、XX陈XX、麦XX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X月1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王XX,被告陈XX、吴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蔡XX、XX、陈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XX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杜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共同向*告支*代偿款XXXXXX元(其中代偿债务2X0000元,律师*1X000元,案件受理费11XXX元);2.判令本案诉讼相***由七被告共同承担(公*费XX0元、诉讼费XX00.31元)。事实和*由:201X年X月1日,七被告共同签订《海*XXXX屋项*合伙协议书》,约定七被告合伙,分别*照协议约定的比例投入资金*同创建、合伙经*海*XXXX屋(后*名为“海*龙*XX屋”),其中被告XX出资比例XX%、被告陈XX出资比例10%、被告麦XX出资比例2X%、被告蔡XX出资比例10%、被告XX出资比例10%、被告吴XX出资比例X%、被告陈XX出资比例10%。七被告共同委派原告作为XX屋的工商*记注册的经*,但实际上原告并非该XX屋的实际经*者,也不负责XX屋的经*管*活动。该XX屋在形式上虽登记为个体工商*,但实际上是个人合伙。2022年,因案外人邓XX起诉原告及被告XX、陈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海*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22)琼 01 民终XX2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原告作为XX屋的经*者应**外人邓XX返还投资款XX0000元,关**他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可另通*协商*径或法*途径解*。2023年X月23 日,原告与案外人邓XX签订了《和**议》,约定原告向*外人邓XX返还投资款2X0000元,并于*日支*了该2X0000元。原告认为,案外人邓XX诉请返还投资款发生在七被告合伙经*XX屋期间,该债务属于*伙债务,应*全*合伙人承担,另,原告因该案支*了律师*1X00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XX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均属于*伙债务。原告对外承担合伙债务后,有**据《中华*民共和**法*》相**定向**合伙人追偿。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现根据相***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法*支*原告的全*诉讼请求。被告陈XX、吴XX辩称,原告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均不能**,应*以驳回。一、答辩人与案外人邓XX一样仅为海*龙*XX屋的投资者,并未实际参与XX屋的经*也未向*货者收取投资款,海*龙*XX屋的投资款,系由包*答辩人在内的其他投资人向XX支*,答辩人没有*取过其他人的投资款,仅仅只是了解**龙*XX屋的经*情况,对实际经*行使作为一个投资人的监督*,与其他投资人一样按约定收取分红。二、结合以上事实,杜XX应*XX屋经*者收取投资款项*XX主张**,而不应**辩人主张。结合前述陈XX仅为海*龙*XX屋的投资者、非实际经*者、且未收取任**资款的事实情况,以及生效判决中已经*认的合伙未进行解*清算、《海*XXXX属项*合作协议书》记载的合伙事务清算责任*系XX这些事实。向*XX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体应*XX。至于《海*XXXX屋项*合作协议书》的相**定,考虑到案涉XX屋系以个体户形式登记注册经*,未按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的情况,《海*XXXX屋项*合作协议书》及其确认的各方**关*应*确认为个人合伙。在该个人合伙事务中,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分得的剩余*产等,应*照《中华*民共和**伙企业法》的相**定及《海*XXXX屋项*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合伙事务实际经*管*者、合伙款项*取和**者的XX发起并组织合伙人清算,在清算的过程*予以确认和*配。综上所述,原告对答辩人的主张*乏事实和**依据,应*子以驳回。

被告XX、蔡XX、陈XX辩称,原告支*的2X0000 元*费*非合伙债务,要求答辩人代偿无事实及法*依据。一、案外人邓XX与答辩人非合伙关*,原告支*给案外人邓XX的款项*是合伙债务。1.根据《海*XXXX屋项*合伙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运营中追加投资:在XXXX屋运营中,若需追加投资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合作各方**各自出资比例相**加投资……”,案外人邓XX在他案中提交的《股东*股协议书》,无全*合伙人(即本案七答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协议书效力不能*于*辩人,案外人邓XX与答辩人非合伙关*。2.根据《海*XXXX屋项*合伙协议书》第四条“出资比例、所占股份额”约定,本案七答辩人所占股份额分别*“麦XX2X%、陈XX10%、蔡XX10%、XX10%、吴XXX%、陈XX10%、XXXX%”,以上总计 100%,案外人邓XX依据《股东*股协议书》所持有*3%股份从**来?答辩人并未转让过股份,也从*被其他合伙人告知过转让股份。3.根据《海*XXXX屋项*合伙协议书》第八条“出资转让及退出合作”第1款“如有*作方*让其在本XXXX屋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方*有*先购买的权*”及第2款“如有*作方*转让其在本XXXX屋财产份额时,应*通*其他全*合作方;如有*作方**有*作方*外的人转让其在XXXX屋的财产份额,应*征得其他合作各方*意”,其他合伙人要转让股份,亦应*得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从*知晓案涉合作项*有*外人邓XX的存在。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七十四条关*“除合伙合同另有*定外,合伙人向*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或者部分财产份颁的,须**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之规定,案外人邓XX受让的3%的份额,未经*答辩人在内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与个别*伙人单*私下发生的行为,对答辩人无效,X.如果案外人邓XX与答辩人是合伙关*,则其投资数更不可能*“合伙债务”。在本案中,案外人邓XX亦应*合伙人身份作为答辩人,来共同承担所谓的“合伙债务”,显然,这与事实是相*的逻辑是不能*洽的。二、案外人邓XX的款项*支*给答辩人:答辩人或案涉合作项*非收款人,从*收到该笔款项,该笔款项**合伙人个人债务,而不是合伙债务。“谁收钱*退回”是基本朴素的道理。从*案在案证据可知,本案无争议事实是,案外人邓XX的款项**给了XX,原告被案外人邓XX起诉,代偿该款项。替谁返还的欠款则应*谁追偿,显然不应*由答辩人来偿还。三、(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案与(2022)琼01民终XX2X号民事判决以及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和**议》,答辩人从*至终*不知情,案涉款项*答辩人无关,原告无权*答辩人行使追偿权。两案诉讼参与人为案外人邓XX、本案原告被告XX及陈XX,答辩人非两案当事人,未参加庭审行使诉讼权*,两案判决对答辩人并无既判力,答辩人不受判决查**实等约束。本案原告在未经*辩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与案外人达成**,自行聘请律师*支*的律师**费*,均要求答辩人承担,显然是荒谬的。原告无权*答辩人行使追偿权。此外,(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案及(2022)琼 01 民终XX2X号两案中案外人邓XX起诉对象为杜XX、XX、陈XX三人,即案外人邓XX主张*款项*与该三人之间的债权*务关*,而非与答辩人发生的债权*务关*。四、答辩人已于2021年X月1日将案涉合伙项*对应*额转让给答辩人XX,债权*务亦已于*日转移,本案纠纷与答辩人无关,原告无权*求答辩人代偿。综上所述,合伙债务是指于*伙关*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关*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人以个人名义所为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合伙和*他合伙人无关,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个人债务,合伙人应*其个人的名义向*权*履行清偿义务。同时,答辩人已将股权*对应*债权*务转让给XX,退出案涉合伙项*,债权*务不应*答辩人承担。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依据,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恳请法*依法*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XX、麦XX未到庭应*,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杜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以下证据:1.《海*XXXX屋项*合伙协议书》,拟证明*被告共同签订协议,约定七被告合伙,分别*照各自比例投入资金,共同创建、合伙经*海*XXXX屋。2.(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民事判决书,3.(2022)琼 01 民终XX2X号民事判决书,拟共同证明*外人邓XX起诉原告及被告XX、陈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经*、二审,判决原告向*外人返还投资款XX0000元,该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X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X.《和**议》,X.中国XX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清单,拟共同证明*告与案外人达成***议,并于*日向*外人支*2X0000元。X.律师**票,X.转账凭证截图,X.法*事务委托合同,拟共同证明*告为解*与案外人的纠纷,实际支*律师*1X000元。原告还当庭出示了XX0 元**费*支*凭证。

被告陈XX、吴XX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民事判决、(2022)琼01 民终XX2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外人邓XX支*的XX万**资款系由XX收取,二被告并未收取相**项,因此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应*XX。2.《海*XXXX屋项*合伙协议书》,拟证明*告确实与XX等人签过该合伙协议书,投资入伙海*XXXX屋,杜XX虽系XXXX屋个体户经*者,但不属于*合伙协议中的合伙人;合伙事务的实际执行人、清算人以及投资款项*收取人均为XX,二被告除根据该合同及投资额获取分红*,并未收取任**项,也不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清算;XX屋停业至今,XX均未组织其他合伙人进行清算,未分配债权*务和*余*产,结合前述实际收取投资款人为XX的事实,向*XX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应*XX。

被告XX、蔡XX、陈XX提交了以下证据:《股权*让协议书》,拟证明 2021年X月1日,被告XX、蔡XX、陈XX已将持有*案涉XX酒馆股权*债权*务全*转让给被告XX,由被告XX处置重组XX酒吧,案涉纠纷与被告XX、蔡XX,陈XX无关。

被告XX、麦XX未提交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依法*行承担相***后*。

经*证、核对原件,本院对各方*事人所提交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能*达到各方*事人的证明*的,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论述。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认定如下事实:201X年X月1日,被告XX、陈XX、麦XX、蔡XX、XX、吴XX、陈XX签订《海*XXXX屋项*合伙协议书》,约定由XX为代表加盟“XXXX屋”取得该品牌的合法**权,由合作各方*海*省海*市共同组建“海*XXXX屋”,本XXXX屋实际由本合伙协议约定的所有*伙人共同投资组成,各方*伙人一致同意由XX作为代表对外表现为单*投资,其他合伙人为隐名合伙人;本XXXX屋以个体户形式在工商*门登记注册经*场所所在地址为海*市龙**XXX,各方*意以杜XX担任*XX屋法*代表人;合作各方*以现金*入入资该酒吧项*,出资比例为:XXXX%、麦XX2X%、陈XX10%、蔡XX10%、XX10%、吴XXX%、陈XX10%,暂定总股本为人民币柒佰万**,投资款汇入指定的XX名下账户(XX);各方*意由XX代表各合伙人直接负责该酒吧的经*管*;合作各方*致同意由XX委派人员杜XX作为本XXXX屋的工商*册法*代表,委派方*别*证不因本XXXX屋之法*代表系委派方*派人员而损害合作各方*作人及本XXXX屋的利*,在未经*派方*权*经*他合作人同意的情况*,法*代表不得以本XXXX屋的名义对外签订任**同,因法*代表擅自对外签约行为造成*XXXX屋损失的,法*代表承担赔偿责任,委派方*担连*责任。该协议书还约定,合作终*,本XXXX屋停业后**进行清算,并通*债权*,停业后*清算人由XX担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海*龙*XX屋于201X年X月X日注册成*,类型为个体工商*,经*者为原告杜XX,经*场所为海*省海*市龙**XXX。海*龙*XX屋已于201X年12 月1X日注销。该XXXX屋注销后,XX作为经*者在该经*场所注册成*海*龙*XX酒吧服务馆,该服务馆现也已注销。

另查*,201X年11月22日,海*龙*XX屋与案外人邓XX补签《股东*股协议书》,约定邓XX自愿出资XX万**入海*龙*XX屋指定XX账户,占XXXX屋总投资3%,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利*分配权,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该协议书尾部甲方*加盖**龙*XX屋公*。邓XX已按照约定实际出资XX万*,其述称通*案外人符XX分别*201X年X月X日收到分红*2X000元,于201X年X月20日收到分红*12000元,于201X年11月20日收到分红*1X000元,后*XX因与邓XX前夫之间的借款纠纷,扣下邓XX201X年***红*XX000元,邓XX遂以杜XX、XX、陈XX为被告,于2021年X月2X日向**市龙**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XX支*合伙期间盈利*红*XX000元*逾期付款利*XXXX.33 元,请求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海*龙*XX屋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后*照邓XX投资比例返还邓XX剩余*产份额,后*庭变更第二项*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返还合伙出资款XX万*。海*市龙**XX经*理,认为邓XX与海*龙*XX屋之间属于*资合伙关*,XX屋注销后*同目的已经*实上无法*到,杜X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证明XX屋有*损,应**XX返还投资款XX万*,XX和*XX不是合同相*方*XX屋经*者,不承担责任,该院遂于2022年X月X日作出(2021)琼010X民初10XXX号判决书,判决杜XX向*XX返还投资款XX0000元,驳回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杜XX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由XX、陈XX承担退款义务或发回重审海*市中级人民法*经*审审理,认为海*龙*XX屋注销其债务应*经*者杜XX承担,一审支*邓XXXX万**资款的返还主张*无不当,XX和*XX不是《股东*股协议书》的主体,杜XX上诉主张*XX和*XX承担还款责任*有*同依据,其他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可另通*协商*径或法*途径解*,遂于2023 年3月22 日作出(2022)琼01民终XX2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XX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XX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杜X于2023年X月23 日与邓XX签订《和**议》,协商*款2X万*,并已于*日转账支*完毕。另,(2022)琼01民终XX2X号案件二审过程*,杜XX委托海*XX律师*加诉讼,支*律师*务费1X000 元。

还查*,2021年X月1日,XX、陈XX、蔡XX与XX签订《海*龙*XX酒吧服务馆股权*让协议书》,约定XX陈XX、蔡XX将三人分别*有*XX酒馆10%股权(合计XX%)作价X0万**让给XX,三人同意由XX以其是XX酒馆个体经*者适格主体处置重组XX酒馆,三人不再干*XX酒馆的任**产处置重组、经*情况,本协议签订履行后*人即已全*退股即退出了XX酒馆的股权*有**际经*。XX、陈XX、蔡XX述称,除蔡XX少收2万**,三人已收到剩余**转让款。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麦XX下落不明,经*话联系、邮寄送达失败后,本院依法*用刊登公*的方*向*告麦XX进行送达,杜XX因此支*公*费XX0元。

本院认为,被告XX是香港特别*政区居*,本案系涉港民事纠纷,依法**照具有*外因素的民事关*适用《中华*民共和**外民事关*法*适用法》确定本案准据法。本案系追偿权*纷,案涉纠纷发生地、各被告住所地均在海*省,依照《中华*民共和**外民事关*法*适用法》第二条“本法**他法*对涉外民事关*法*适用没有*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有*密切联系的法*”的规定,本案应*用与该纠纷有*密切联系的我国*地法*。引起本案纠纷的法*事实自民法*施*前持续至民法*施*后,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用民法*的规定。

围绕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为:原告杜XX要求七被告共同向*告支*代偿款是否成*,付款主体、金*如何*定。

经*,原告杜XX因(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2022)琼 01 民终XX2X号案件被判决负担XX万**务及11XXX元*件受理费,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杜XX承担责任*依据是:海*龙*XX屋与案外人邓XX签订《股东*股协议书》,XX屋被注销后,该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现,杜XX作为XX屋的个体经*者,没有*证证明XX屋有*损,应**XX返还XX万**资款。由此可知,杜XX系作为海*龙*XX屋的经*者,依法*担的海*龙*XX屋对外缔约所负责任。结合案涉《海*XXXX屋项*合伙协议书》约定内容*各方*事人陈*,原告杜XX仅是海*龙*XX屋的名义经*者,其对该XX屋不享有*资权*,亦不承担经*风险。该XX屋是按七被告的合伙约定注册成*的组织,其实际经*者是七被告。(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2022)琼 01 民终XX2X号案件中的XX万**资款债务,系以海*龙*XX屋的名义缔约所负债务基于*XX观主义原则,原告杜XX作为名义上的海*龙*XX屋经*者承担该债务后,因其并不最终*有XX屋的经*权*,根据权**务一致原则、公**则,参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公**>若干*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权*以登记于**公**记机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务不能*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内承担补充*偿责任,股东*其仅为名义股东*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不予支*。名义股东*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向*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应*支*”中有**义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追偿规定,名义经*者原告杜XX有***际经*者即七被告行使追偿权。而且,原告杜XX仅作为名义登记人,海*龙*XX屋依约系由XX经*管*,本案没有*据证明*邓XX之间的《股东*股协议书》是由原告杜XX实施*签约行为,(2021)琼010X民初10XXX号案、(2022)琼 01 民终XX2X号案的判决书亦无相**载,故,原告杜XX本人并不对该合同后*承担责任,其向*际经*者行使追偿权,并无不当。

(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案、(2022)琼 01 民终XX2X号案民事判决书中,已对海*龙*XX屋、XX、陈XX之间由谁承担责任*行说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效力,本案对此不再评判。因此,各被告关**XX参与合伙行为效力、XX系收款人等事由的抗辩,不能**其在本案中拒绝承担海*龙*XX屋(注销后*经*者杜XX)对外所负责任*合理事由。被告陈XX、吴XX、XX、陈XX、蔡XX认为其未收到邓XX的投资款、应*收款人被告XX承担退款责任,被告XX作为合伙清算人未组织清算,应*担责任*,上述抗辩事由均属于*被告的内部合伙争议,原告杜XX系该七人合伙组织的外部债权*,七被告内部责任*配、过错承担不能*为对抗外部债务的依据。被告XX、陈XX、蔡XX主张*者的合伙份额已经*让给XX,因其股权*额转让时*在邓XXXX万**资款所涉法*事实发生后、海*龙*XX屋注销后,故,被告XX、陈XX、蔡XX主张*除股权*让前海*龙*XX屋的债务,没有*实和**依据,

综上,对于*告杜XX要求七被告共同支*(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2022)琼01 民终XX2X号案件中的已偿债务2X万*、案件受理费11XXX元*主张,本院予以支*。原告杜XX因(2021)琼 010X民初10XXX号、(2022)琼01 民终XX2X号案件中支*的1X000 元*师*务费,不属于**必须**的费*,双**未对此费*负担作出约定,对于*笔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

公*费XX0元*因被告麦XX个人行为所致,原告杜XX关**笔费*的主张,应*被告麦XX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杜XX的诉讼请求部分成*。依照《中华*民共和**外民事关*法*适用法》第二条、《中华*民共和**法*》第六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XX、陈XX、麦XX、吴XX、蔡XX、XX.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告杜XX支*代偿款2X1XXX元;

二、限被告麦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告杜XX支*公*费XX0 元;

三、驳回原告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务的,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00.31元,由原告杜XX负担XXX元,由被告XX、陈XX、吴XX、蔡XX、XX、陈XX、麦XX负担XX11.X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人民法*。


  • 2024-07-29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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