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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N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及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

天津市**区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04刑初764号

公*机关*津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年**月**日出生于**省瑞昌*,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江*省瑞昌*,居*地天津市**区。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南开XX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津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关*行。现羁押于*津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年**月**日出生于**省瑞昌*,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江*省瑞昌*,居*地天津市**区。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南开XX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津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关*行。现羁押于*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柯XX,男,****年**月**日出生于**省瑞昌*,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江*省瑞昌*,居*地天津市**区。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南开XX取保候审。现在居*地被公**关**中。

辩护人蒋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年**月**日出生于**省瑞昌*,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江*省瑞昌*,居*地天津市**区。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南开XX取保候审。现在居*地被公**关**中。

辩护人林X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幸XX,男,****年**月**日出生于**省瑞昌*,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江*省瑞昌*,居*地天津市**区。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南开XX取保候审。现在居*地被公**关**中。

辩护人吕X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本案。天津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助理检察员付XX*庭支*公*,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及徐XX、柯XX、王XX、幸XX的辩护人,被害人刘XX诉讼代理人天津XX律师***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天津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9日15时*,被告人王XX与刘XX(另案处理)在本市**区林*北里2号楼存车*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刘XX打了被告人王XX右侧头部一拳,遂怀*在心,当晚20时*,被告人王XX纠集被告人徐XX、柯XX,被告人柯XX又纠集被告人幸XX、王XX等人先后*达本市**区林*北里2号楼存车*,双**生争执并厮打,刘XX用随身携带的水*刀将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不同程*捅伤,被告人徐XX用存车*桌上的菜刀将刘XX头部砍伤。经*津市天宏物证司**定所鉴定,被告人徐XX左*腹疤痕,损伤程*构成*微伤;被告人王XX右骼部伤口损伤程*构成*微伤;被告人柯XX升结肠破裂,损伤程*构成*伤二级,肝挫裂伤程*构成*伤一级,其腹腔积血损伤程*构成*伤二级;被告人幸XX腹壁穿透创、腹腔积血损伤程*分别*成*伤二级;被告人王XX左*腹创口遗留疤痕7.5cm损伤程*构成*微伤;刘XX左*顶骨骨折,损伤程*构成*伤二级,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肩皮*裂伤遗留疤痕损伤程*分别*成*微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机关*庭分别*问了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并出示了书证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公*机关*为,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聚众斗殴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决。

各被告人对于**机关*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均表示认罪,其中被告人王XX对公*机关*量刑亦无异议,并已签字具结。

徐XX辩护人对公*机关*控被告人徐XX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徐XX在犯罪过程*使用的菜刀,系在被害人捅伤徐XX后,徐XX在逃离过程*发现并使用的菜刀,非一开始斗殴时*使用的,不应*定为持械聚众斗殴;2、徐XX具有*首、主观恶性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具有*错等从*处罚情节。

柯XX辩护人对公*机关*控被告人柯XX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名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柯XX的主观恶性小、具有*首、当庭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及自身也有*情等情节,建议法*从*处罚。

王XX辩护人对公*机关*控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名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XX非犯意提起者,被害人的伤情也非王XX造成,且王XX具有*首、当庭认罪悔罪,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自身也有*情等,建议法*从*处罚。

幸XX辩护人对公*机关*控被告人幸XX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名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幸XX主观恶性不深,并具有*首、当庭认罪悔罪,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自身也有*情等,建议法*从*处罚。

经*理查*,2019年3月9日15时*,被告人王XX与刘XX(另案处理)在本市**区林*北里2号楼存车*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XX遂怀*在心,当晚20时*,被告人王XX纠集被告人徐XX、柯XX,被告人柯XX又纠集被告人幸XX、王XX等人先后*达本市**区林*北里2号楼存车*,双**生争执并厮打,刘XX用随身携带的水*刀将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不同程*捅伤,被告人徐XX用存车*桌上的菜刀将刘XX头部砍伤。经*津市天宏物证司**定所鉴定,被告人徐XX左*腹疤痕,损伤程*构成*微伤;被告人王XX右骼部伤口,损伤程*构成*微伤;被告人柯XX升结肠破裂,损伤程*构成*伤二级,肝挫裂伤,损伤程*构成*伤一级,其腹腔积血,损伤程*构成*伤二级;被告人幸XX腹壁穿透创、腹腔积血,损伤程*分别*成*伤二级;被告人王XX左*腹创口遗留疤痕7.5cm,损伤程*构成*微伤;刘XX左*顶骨骨折,损伤程*构成*伤二级,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肩皮*裂伤遗留疤痕,损伤程*分别*成*微伤。

另查,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与被害人刘XX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致意见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刘XX对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关*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及情况*明,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医院病历,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辨认笔录,户籍*份证明*料;被害人刘XX的陈*;证人刘X2、徐*1、徐*2、范X、邢X、陈X、徐*3、辛X1、辛X2的证言;视频资料;天津市公**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天津市XX**定所司**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柯XX纠集他人,被告人徐XX、王XX、幸XX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徐XX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害人轻伤、轻微伤之后*,核五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究刑事责任。公*机关*控被告人徐XX、王XX、柯XX、王XX、幸XX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定性准确,依法**以支*,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徐XX辩护人提出的徐XX不应*定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于**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徐XX、王XX自动投案,被告人柯XX、王XX、幸XX明*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五被告人归*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以从*处罚;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处罚。本院综合全*事实、情节,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三年;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被告人柯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被告人幸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刘*梅

人民陪审员 杨**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XX

           

  • 2019-12-20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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