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市黄*区人民法*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1102刑初163号
公*机关**市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公*身份 号码XXX.苗*,高*文*,凯里职业技 术学院驾校教练,住贵州省麻**宣*XX。
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人 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4000元。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 黄*市公**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市 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XX,湖北率责律师*务所律师。
湖北省黄*市黄*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刑诉 [202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 庭,适用简***于2023年9月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黄*市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X出庭支*公*。 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被告 人杨XX与其同乡杨XX(另案处理)一起驱车*往广* 省广*市花**,将自己的四张*行卡(其中两张*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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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诈骗案件,XX银行卡号62220XXXX024XXXX9513、贵州农 村商*银行62177XXXX125XXXX4301)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 分团队过账违法*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商*银行卡 共计*账363052.2元,杨XX非法*利2000元。其中已 查**涉诈资金*计340042.2元,分别*:1.湖北省黄* 市黄*区的余XX被电信诈骗63.37万*,其中20万*入 杨XX6217XXXXXXX 的贵州农*信用社银行卡;
2.广**深圳市福田*的葛XX被电信诈骗9.1211万*, 其中2万**入杨XX-XXXXXXX5XXX的贵州农* 信用社银行卡;3.湖北省武*市的王XX被电信诈骗 22.0642 万 元 , 其 中 XXX. 2 元 转 入 杨 XX XXXXXXXXX的贵州农*信用社银行卡。
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杨XX在其贵州农*商*银 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 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杨XX上线用 于*账违法*罪资金,共计*帐21900元,其中ATM取现 19900元,转入杨XX微信账户2000元。转入杨XX微信 的2000元*杨XX用于*人开支。已查**庆市大渡口区 的徐XX被电信诈骗5.8175万*,其中6000元*入杨XX6222XXXX0024XXXX9513的中国XX银行卡。
被告人杨XX两张*行卡共计*帐384952.2元,其中 涉诈资金*计346042.2元。
公*机关*证明*述指控事实,向*院提交了:1.被告 人杨XX的到案经*、身份信息,杨XX的微信、银行转 账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余XX、葛XX、王XX、徐XX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杨XX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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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机关*为,被告人杨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 施*罪,仍提供支*结算的帮助,情节严*,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 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年*再犯应*判处有* 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 六十五条,应*从*处罚;被告人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 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可以从*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XX有*徒 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4000元。
被告人杨XX对公*机关*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 没有*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对起诉 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 以下法*或酌定从*、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杨XX接 到公**关*话通*后,主动到公**关*助调查,系自 首,依法*以从*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 程*,积极提供线索*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 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3.被告人杨XX未实施*为转账、 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 非法*利4000元*证据不足。综上,请法*对被告人杨XX从*或者减轻处罚。
经*理查*: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被告人 杨XX与其同乡杨XX(另案处理)一起驱车*往广** 广*市花**,将自己的四张*行卡(其中两张*及电信 诈骗案件,XX银行卡号6222XXXXXXXX3、贵州农* 商*银行621779XXXX25XXX)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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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过账违法*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商*银行卡共 计*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涉诈资金*计340042.2 元,分别*:1.湖北省黄*市黄*区的余XX被电信诈骗 63.37万*,其中20万*入杨XX621XXXX25XXX 的贵州农*信用社银行卡;2.广**深圳市福田*的葛XX被电信诈骗9.1211 万*,其中2万**入杨*刚 XXXXXXXXXX的贵州农*信用社银行卡;3.湖北
省武*市的王XX被电信诈骗22.0642万*,其中120042.2 元*入杨XX6217XXXX125XXXX4301的贵州农*信用社银 行 卡 。
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杨XX在其贵州农*商*银 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 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杨XX上线用 于*账违法*罪资金,共计*帐21900元,其中ATM取 现 19900元,转入杨XX微信账户2000元。转入杨XX微信 的2000元*杨XX用于*人开支。已查**庆市大渡口区 的徐XX被电信诈骗5.8175万*,其中6000元*入杨XX622203XXXXXXX3的中国XX银行卡。
被告人杨XX两张*行卡共计*帐384952.2元,其中 涉诈资金*计346042.2元。
上述事实有**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被告人杨XX的微信、银行转账流水*书证;2.证人余XX、葛XX、王XX、徐XX等任*证言;3.被告人杨XX及同案犯杨XX的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据,依照有*** 规定,评判如下:
关**告人杨XX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
XX非法*利4000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 市花**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非法*利 2000元,其依据为被告人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 支*4次“零钱*现”(每次金*500.5元),没有*他 证据印*。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的“搞完之后,他们就 跟我和*XX说,杨XX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没有*出到 他们的账户,这每过账1万**利300元*手续费*没有 给我们,后*再一起给”相*盾。故,公*机关*控被告 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 依法*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 罪,仍为其提供支*结算帮助,情节严*,其行为构成*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机关*控罪名成*,本院予 以确认。被告人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徒刑,刑罚执 行完毕**年*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系累犯,依法**从*处罚;被告人杨XX经***头传唤 到案,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 定为自首,其辩护人关**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 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理。公*机关* 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二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 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4000元(刑期从*决执行 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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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一 日,即被告人杨XX的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 2023年10月10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 纳 ) 。
二 、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得2000元,依法*缴国 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黄*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乐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管 涛
书 记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