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
常X与宋X、梁X系朋友关*,2011年*X以资金**为由分两笔向*X借款现金20万*,约定月息2分,梁X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款交付后,宋X仅在2012年*2015年*以银行卡取现的方*向*告支*利*112000元,剩余*款本息一直拖延至今未偿还。
二、办案经*
律师*入后**出所调取了宋X的身份信息,因借款时*现金*付,律师*及时*定了银行取现凭条、通*录音等关*性证据,因宋X拒不到庭,律师*收集的所有*据提交法*,增强*法*对借贷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经*原告常X商*,常X按照20万**款本金*40万***主张**。
三、判决宋X于*决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偿还常X本金20万,利*40万*,合计60万*,梁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常X诉讼请求全*得到支*,本案成*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