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陕08民终205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榆林*中级人民法*
主要判决内容:上诉人曹**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第三保证人处签名,又以推荐人签名,而在合款借据中担保人处其并未签名,故上诉人曹**认为其仅为案涉借款的介绍人,其与被上诉人王**并未形成*证合同关*,神木市公**在核查*案时*被上诉人王**等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王**的询问笔录中王**认可上诉人曹**为涉案借款的推荐人,并陈*案外人崔**、宋**交代其完善合同要求上诉人曹**也把字签上,故上诉人曹**就涉案借款并未向*上诉人王**表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双**间保证合同关*不能**。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X*,男,陕西省神木XX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曹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陕西省府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陕西省神木XX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内蒙****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陕西省神木XX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陕西XX律师。
一审法*查**实:2011年2月23日,杨**由赵**、张**、曹**担保向***借款300万*,双**订了《借款合同》, 约定:贷款方***,借款方***;第一保证人赵**、第二保证人张**、第三保证人曹**;借款金*300万*;借款月利*30‰; 未约定借款期限。合同同时*定保证方*为连*担保; 若借款方*约,引起诉讼,借款方*承担法*的责任***外还应*担出借方*生的全*诉讼费*,包*交通、住宿,请代理人、 律师***行费*外的一切费*。合同签订当日,王**向***打款291万*,预扣了一个月的利*,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 杨**向***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杨**支*利*97万*, 借款本金*利*至今未清偿。
一审法*审理认为,王**与杨**、赵**、张**、曹**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平*、自愿、 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也未违反法*及行政法*的强*性效力性规定,应*合法**的合同, 依法*法*保护。王**、杨**双**应*守合同约定行使权**履行义务。本案中王**依约将借款交付杨**,及时*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杨**则应*约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但杨**至今未能*时*额向***偿还借款本息,显已构成*约, 故对王**诉请杨**偿还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支*。王**、杨**双**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约定赵**、张**、曹**的保证方*为连*保证,因未约定借款期限, 王**提起诉讼视为借款期限届满,赵**、张**、曹**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故王**诉请上述赵**、张**、曹**承担连*还款责任*诉讼请求,符*合同约定和**规定,应*支*。一审法*判决:限杨**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偿还王**借款本金291万**利*(利*从2011年3月27日 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按月利*2%计*, 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完毕*日止按2021年*款市场报价利*的四倍标准计*,已付利*97万*)。赵**、张**、曹**承担连*保证责任。
曹**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仅系案涉借款推荐人,而非保证人,提出上诉。二审法*审理认为上诉人曹**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第三保证人处签名,又以推荐人签名,而在合款借据中担保人处其并未签名,故上诉人曹**认为其仅为案涉借款的介绍人,其与被上诉人王**并未形成*证合同关*,神木市公**在核查*案时*被上诉人王**等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王**的询问笔录中王**认可上诉人曹**为涉案借款的推荐人,并陈*案外人崔**、宋**交代其完善合同要求上诉人曹**也把字签上,故上诉人曹**就涉案借款并未向*上诉人王**表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双**间保证合同关*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