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于**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辽 0114 民初 2389 号
原告:李XX,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于**某某**有*公*。身份证号码:211xxx6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于**。身份证号码:210xxx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新民市XX。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不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贵院依法*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计5万*;3、请求贵院依法*令被告支*离婚损害赔偿2万*;14、请求贵院依法*令婚生子王XX抚养***告,被告每月支*1000元*养*:(计*至孩子18周*止,共计156000元);5、请求贵院依法*令赔偿财产损失395元;6、请求贵院依法*令被告支*原告经*帮助费20000元;7、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1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王XX(2018年6月27日出生)。婚后*期感情尚*,但是随着时*发展,矛盾越*越**,经**生争吵。被告曾**于**人民法*起诉离婚,当时*告基于*人多年*感情以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故于**人民法*出具(2022)辽0114民初6611号判决书,驳回了王XX的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伙同其姐姐手持菜刀前往原告住处,当着孩子的面,欲伤害原告并砸毁原告住处所有*璃,原告不得不带着孩子另择他处。另,在婚姻关*存续期间,被告搬出家*外居*,原告在其住处发现女士内衣以及生活用品,这说明*告和*他女子同居,有*轨行为,这违背了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这让原告心理备受严*打击,原告请求相**偿。被告的暴*以及出轨行为让原告心灰意冷,其失去对被告所有*情,双**间感情已经*裂。且,婚生子自出生后,均由原告照顾,被告的暴*行为也不适合抚养*子,故孩子抚养***归*告,被告支*抚养*。
综上,原告面对满*疮痍的婚姻生活已经*苦不堪,希望能*快解*婚姻关*恢复正常2的状态,望贵院考虑原告的痛苦现状判决离婚,支*其全*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生下来十个月原告就不管*,孩子的一切费*都*由被告承担的,王XX还有*个女儿,不能*担一共将近4000元*费*,到2021年8月份原告把孩子接回来,把孩子接回来以后*俩经**架,因为高**们经**架,高**原告跟的人,因为这事于**出所去了十多次。被告起诉要离婚,去年*经*回来了。我们没有*产。孩子最开始原告要,后*原告又不要了,说孩子给我们,原告每月给我们500元*,这是原告私信说的。要求赔偿的395元*原告自己砸的。在2022年2月份,原告自己在家,原告把被告的衣服和*袄烧了好几件,她自己都*到快手上了,我们要求原告赔偿我们5000元。孩子如果原告不要的话,以归*们,如果原告想要,孩子可以归*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6月27日生育一子王XX。2022年2月,原、被告分居。2019年5月4日,王XX向*X转款20000元。3截止2023年2月8日,被告在中国XX银行账户余*为466.61元。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某温*花*20791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离婚。关**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抚养*生子,被告也表示:孩子如果原告不要的话,可以归*们,如果原告想要,孩子可以归*告。现原告要求抚养*生子,被告也同意由原告抚养,故婚生子王XX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1000元。关**告所称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截止2023年2月8日,被告在中国XX银行账户余*为466.61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分得二分之一。关**XX于2019年5月4日向*X转款20000元*问题。因涉及案外人利*,故在本案中不予以处理,相****可另案诉讼。关**告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某温*花*20791元*问题。此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能*供证据证明*合理支*,同时*虑照顾*方**,被告应*付原告13000元。关**告所称损害赔偿20000元*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明*告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故对于*告的该项*求不予支*。4关**告所称财产损失395元*问题。原告虽提出该主张,但原告没有*供证据证明*告所称的财产损失由被告造成,故对于*告的该项*求不予支*。
关**告所称经*帮助费20000元*问题。《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活困难,有*担能*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双**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判决。本案中,原告提出该主张,没有*供相**据,本院不予支*。
关**告提出烧衣服和*袄损失的问题。被告虽提出该主张,但没有*供证据证明*失的数额,也没有**评估,故对于*告的该项*求不予支*。
关**告称土地的问题。如原告所称属实,可待离婚后,原告实际土地使用权*,可另案提起诉讼。
关**告称房**棚的问题。因涉及案外人利*,故在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二、婚生子王XX(2018年6月27日出生)由原告李XX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1000元,从2023年5月起至子女18周*止,于*月的1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三、被告王XX于*判决书发生法*效力后*付原告李XX存款分割款233.31元;四、被告王XX于*判决书发生法*效力后*付原告李XX分割款13000元;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27.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1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宁*沈**中级人民法*。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伟
二○二三年*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