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高X进行公*听证
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书
(犯罪嫌疑人高X涉嫌非法*卖枪支*)
申*人:姚XX,上海XX,系犯罪嫌疑人高X之辩护人,联系电话:186XXXX2935。
申*事项:
申*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高X进行公*听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高X涉嫌非法*卖枪支*一案,贵院正审查*诉。现根据法*规定,辩护人申*贵院就本案进行公*听证并对高X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定罪部分:犯罪嫌疑人高X主观上并不明*涉案枪形物为枪支,不具有*法*卖枪支*主观故意,不构成*法*卖枪支*。
高X在微信朋友圈帮助黄X销售涉案枪形物,并未实际接触过实物,涉案枪形物威力大小并不知情,因枪形物外观均为塑料材质,以气体为动力击发塑料BB弹,高X一直认为涉案枪形物为玩具枪。
同时,涉案枪形物一直在网络平*公*交易,与枪支*易*隐蔽性、暴**、危*性截然不同,属于*活贸易*由,高X无涉枪犯罪故意。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和*常**法*,高X产生错误认识属于*可避免的错误,否则高X不可能**微信朋友圈宣*涉案枪形物。根据刑法*论,可以阻却故意的成*。
因此,高X不具有*法*卖枪支*主观故意,不构成*法*卖枪支*。退一万**言,即便不能*全*却犯罪故意,高X存在违法*认识错误,也应*大减轻其刑事责任。
二、量刑部分:即使认定犯罪嫌疑人高X构成*法*卖枪支*,也应*适用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2018〕8号,以下简*《批复》),其行为没有*会危*性,应*对其不予起诉,免于*事处罚。
涉气枪案件《批复》第1条明*规定:“应*充*考虑涉案枪支*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得、是否规避调查*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性,坚持主客观相*一,确保罪责刑相*应。”具体到本案中,从*客观相*一出发,可以判断高X的行为根本没有***会危*性。
(一)涉案枪形物改制后*口比动能*大能*多少,高X并不知情,并且涉案枪形物的致伤力极小。
涉案枪形物是否容**制要考虑枪支*材质、型号、结构来综合判断,高X从*接触实物,无从*断其改装后*伤力能**大,并不明*涉案枪形物是否为枪支。事实上,通*高X介绍售卖给王XX的同批2支*装的涉案枪形物,有1支*法*定为枪支,亦能*以证明*X对涉案枪形物是否为枪支*不明*。
同时,高X涉案枪形物外观以及激发子弹均为塑料材质,枪口比动能*大为5.34J/cm2,致伤力极低,社会一般大众都*认为玩具枪,法*不能**所难。
(二)玩具枪、仿真枪不同于*枪,刑法**区别*待。
1、《公**关*案枪支*药鉴定工作规定》【公**〔2019〕30号】属于***内部规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刑事鉴定和*案的法*依据,其10-20厘米*伤眼球的1.8焦*/平**米**“枪支*伤力标准”仅是《枪支**法》法*标准的1/154,以此追诉违反罪刑法*、罪责刑相*应*刑法*本原则。
2、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有*动能*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经*验测定,1.8焦*/平**米*枪口比动能*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伤。有*点认为,1.8焦*/平**米*枪口比动能*弹丸远远不能*穿人体皮*,眼睛损伤只是特殊情况。对人体的任**位都**造成*伤以上伤害的枪口比动能**在10-15焦*/平**米。
本案中,高X涉案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最高*为5.34J/cm2,不是枪支**法*“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更不是刑法*的夺命枪支*多仅为公**内部文*枪支,仅能*藏玩乐,根本不具有*支*必须*备的抽象危*性,因而没有***会危*性,不损害公*安**法*。
3、目前,全**名的天津赵*华*法*有*支*、鞍山“钥匙扣”案等,均违反了社会一般大众的认知。因此,将玩具枪、仿真枪等同于*枪定罪判刑,违背常*、常*、常*。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玩具枪、仿真枪不同于*枪,刑事司**致伤力极小的玩具枪、仿真枪,应*慎*刑罚。
(三)高X到案后*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公**、国****、司**《关**用认罪认罚从*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及第3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处理;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依法*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高X到案后*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完全**刑事诉讼法***以认罪认罚从*处理的构成*件,可以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四)高X帮助黄X介绍买家,赚取少量的介绍费*,系从*,应*免除处罚。
刑法*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对于**,应*从*、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高X其只是在微信朋友圈帮助黄X介绍买家,每支*仅赚取几十元*等的介绍费,违法*得很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应*免除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人身危*性小,可酌情对其从*处罚。
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无任**科劣迹,本次系初犯、偶犯。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已经*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且保证不会再犯。
根据最高*民法*《关**彻宽严**刑事政策的若干*见》(法*[2010]9号)第19条规定,对于*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和*罪时*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处罚。对于*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单*罚金*非监禁刑。
(六)根据最高*民法*案例库——于X非法*有*支*予撤回起诉案(编号:XXX),本案也可以不起诉。
2024年6月15日,最高*民法*案例库增加一个参考案例——于X非法*有*支*予撤回起诉案。该案中,于X多年*共买入9支*真枪收藏在家*,4支*坏未能*定,另5支*枪枪口比动能*2.6焦*/平**米*5.6焦*/平**米。2020年7月20日,法*依据两高2018年*复,认定于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同时,根据《浙江*高*人民法*、省人民检察院关**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事案件的会议纪*》(浙高*〔2018〕189号),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1.8焦*/平**米*上、不足16焦*/平**米*,不唯枪支*量论,一般情况*不认定为情节严*。其中:(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1.8焦*/平**米*上、不足5.4焦*/平**米*,公**关*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般可以依法*起诉,已经*诉的,人民法*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高X进行售出的涉案枪支*为2支,枪口比动能*别*4.42、5.34焦*/平**米,依据两高2018年*复及案例库指导案例,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高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不大,应*对其不予起诉,免于*事处罚。
综上所述,高X系初犯、偶犯,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性较小,其认罪认罚,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情不起诉”之情形。现辩护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二、四、九条之规定,申*贵院对此案进行公*听证,就事实认定、法*适用、案件处理等问题当面听取听证员和*他参加人意见,坚持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综合考量宽严**刑事政策,依法*高X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