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亲属有事,原被告等四处筹措借款几十万资金存放原告银行账户,后原告分次支出,其中部分款项转给被告用于亲属事项。
亲属暂无力偿还款项时,原告以出借给被告资金,被告拒绝偿还为由,恶意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资金由被告偿还给原告。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中律师提出涉案资金并非原告所有、原被告之间虽有转账但无融通借贷合意等观点,并对案件背景、转账过程等证据加以分析、阐明,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因亲属有事,原被告等四处筹措借款几十万资金存放原告银行账户,后原告分次支出,其中部分款项转给被告用于亲属事项。
亲属暂无力偿还款项时,原告以出借给被告资金,被告拒绝偿还为由,恶意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资金由被告偿还给原告。
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中律师提出涉案资金并非原告所有、原被告之间虽有转账但无融通借贷合意等观点,并对案件背景、转账过程等证据加以分析、阐明,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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