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5民终1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汉族,19??年6月29日出生,公*身份号码:210???,住址辽宁*本溪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汉族,19??年10月11日出生,公*身份号码:210???,住址辽宁*本溪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杨*某,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女,满*,19??年3月18日出生,公*身份号码:211???,住址辽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张X、张XX因与被上诉人田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本溪市明**人民法*(2024)辽0504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张X上诉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本溪市明**人民法*(2024)辽0504民初51号民事判决,依法*回田XX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田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程*违法。首先,原审没有*收法*送达的传票,其次原审判决超过田XX的诉讼请求,张X收到的起诉状中田XX的诉讼请求为14万*,原审判决却判决14.4万*。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2023年11月30日田XX签字的协议书能*确认:10万**质为恋爱*间产生的费*,该费*由张X承担,张X与张XX是委托关*,此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借贷关*相*,与判决数额不符。2、原审田XX提供证据与判决认定事实不符,原审卷宗*XX提供的证据清单*四组明*为2022年6月1日-2023年12月15日,法*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为2023年5月-2023年10月恋爱*间产生,证据与认定时*不符。3、2024年3月4日庭审笔录中,田XX自认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纠纷数额为67164元,与判决不符。4、庭审笔录中田XX陈*第一笔借据发生在未同居*的2022年6月4日,截止到2023年9月12日发现赌博恶习**支*款项,与提供证据矛盾,与判决认定不符,更不符*民间借贷的常*和*辑。5、原审判决认定2023年5月16日,6月18日,8月17日三次对账与证据不符,而且没有**每次对账的具体数额,还款约定,违反民间借贷对账的常*。原审在张X与田XX均未到庭的情况*,田XX亦未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证,只单*恋人之间的语言交流确定借贷关*是错误的。特别*整个田XX原审提供的证据中,未看到有*X任*“借”的字样。“给”和“借”完全*两个不同的法*概念,说话时*环境和*气对表达人的真实意思有*别*的影响,有*能*实意思与字面意思完全**。特别*两个恋人之间。如果是借款,最基本的要件为双**定还款时*,约定利*,有**的数额,借款的明*意思表示。所以原审认定双**借贷关*,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判决适用法*错误。立案时*由为合同纠纷,判决为民间借贷,又涉及到债务加入。首先如果认定债务加入,债务加入的构成*件为:一、原债权*务关*有*存在,二、第三人与债务约定作为新债务人加入,三、原债不免。原审判决,即使认定符*债务加入的前两个要件,那*判决张XX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数额也是错误的,另外即使法*认定双****的意思表示双**借贷关*,根据法*【2020】17号《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13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属于*效的,根据该规定,第24条判决利*亦是错误的。基于*爱**的转账行为是属于*系感情的必要支*,恋爱*间自愿给付另一方*行为是符*人们关**恋性的日常*活习*,恋爱*没有*全*等和**的AA制,一方**求,一方**图,双***好时,会有*种各样自愿的支*,分手时*种各样的债不是法*调整的范*。综合以上理由,请求二审法*依据《规定》的18条严*审查*定双**于*贷的法*关*。另外、请二审法*严*审查*下问题;一、田XX的资金*源并提供相**明。二、双**款,是否有*还款行为?每次借款借多少钱?什么时*借?还多少钱?还款方*是现金*是转账?三、田XX是否开户进行网络赌博。四、日常**的负责人,如水、电、吃饭、电话、油费*,五、张X是否提出过分手?六、2023年6月18日微信聊天儿记录说今天玩儿的大,什么意思?七、微信聊天儿记录中,张X说1800,我给你2000;田XX陈*58100还有**,田XX陈*我给你58500元*手,真实意图是什么?八、2023年5月16日,6月18日,8月17日三次对账的明*数额,8月16日9点56分“得给我4000+2000+100000”8月17日9点39分“101000+2100”怎么解*田XX是否能*供借据,欠条等债权*证。
张XX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本溪市明**人民法*(2024)辽0504民初51号民事判决,依法*判;2、诉讼费*由田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程*违法。原审中张XX提出有*的证据提交,需复庭,但一审法*并没有*庭质证,径直判决张XX承担还款,属程*违法。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错误。张XX对田XX并非借贷关*,双**间无借贷合同,也并非债务加入,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且该合同中也没有*X的签字,该合同也并没有*付田XX,所以该赠与合同并未达到生效的要件,属无效合同。所以原审法*认定事实错误,张XX不应*担还款义务。综上,原审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错误,故张XX向*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张XX不承担还款义务。
田XX辩称:我方*张X、张XX的上诉主张*不予认可,原审程*合法、认定事实正确,建议依法*回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程*合法。张X以身患抑郁*为由,主张*旦申*复庭则法*就应*准许*意见,没有**依据。事实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便其身患抑郁*症,也仍应*法*担缺席*理,逾期提交证据的不利**(比如不予采纳,遭受训诫、罚款等)。另外,原审时*X、张XX逾期提交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其主张*观点明*不能**。原审,根据田XX提交的证据情况****案件事实,积极作为及时*判,避免了程*空*,提高*审判效率,展现了司**关*动作为、敢于*当的良好工作作风。此外,原审法*按张X指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了传票是符*法*规定的,该事既证实了张X缺席*审庭审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也证实了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原审程*违法*主张*应*以支*。二、原审认定事实虽稍有*疵,但基本正确。原审时,我方*交的证据已确实充*的证明*如下事实:1.田XX与张X之间存在借贷资金*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合同通*编司***第1条之规定,结合原审我方*交的大量聊天截图、录音等证据,原审认定系“欠款”,即借贷法*关*是正确的)和*借资金*动情况,并且不存在无效事由;2.双**曾*后*次对账,且无论双**账,还是田XX多次讨要欠款,张X对欠款金*均无异议;3.张XX多次向*XX承诺债务加入(原审我方*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体系,并非单*证据。另外,金*应*案涉14.4万*非原审认定10万,及时**欠款)。三、原审适用法*确有*疵,依法**决二上诉人对田XX的诉讼请求承担连*责任。综上,我方*为,各上诉理由依法*能**,建议法*依法*回上诉请求。
张XX辩称:同意张X的上诉意见。
张X辩称:同意张XX的上诉意见。
田XX向*审法*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XX、张X向*XX清偿人民币14.4万*;2.判令张XX、张X向*XX支*逾期付款利*(以14.4万**基数,以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即3.45%为标准,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3.诉讼费*由张XX、张X依法*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田XX与张X(张XX之子)是恋爱**,双**同居*在张X房*处。在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间,张X以各种理由多次向*XX索*钱*合计14.4万*,用于*外消费。田XX先后*2023年5月16日、6月18日、8月17日三次与张X对账,张X确认欠款数额,申**款不是双**同消费,明*表示偿还这些欠款。田XX多次向*X索*欠款未果,遂向*XX提出还款请求,张XX承诺代子偿还欠10万*,并形成*一份附条件的还款文*,条件是田XX与儿子张X分手,田XX从*住的张X房*内倒出。张XX同意田XX用手机拍照该协议,但属名的原本未交给田XX。至本案诉讼前,张X已从*人住处出走,并中断了与田XX的手机联络,田XX将两人脱离关*多日的情况**张XX,表明*此断绝与张X的交往,同时**XX提出兑现还款10万**书面承诺。张XX回话称张X没有*家,并且联系不上,认为其仍然与田XX在一处。两人多次联系后,田XX一直重申*张X失联,张XX坚持不履行还款承诺,因此田XX以张X和*亲张XX为被告提起清偿欠款的诉讼。张XX一方*交了一份建设银行交易**,证明*X表姐陈X代替张X偿还张X与田XX共同居*期间张X向*人所借款项。
一审法*认为:田XX在庭审中列举了众多向*X转款的银行记录,还有*余*双***记录,张X在通*和*信中认可索*款项*事实,还承认得到的款项*有*于*同生活的开销,其行为是对欠款事实的默认。田XX当庭还提供了数份与张XX的通*记录,内有*亲同意替儿子还款10万**承诺,内容*曾*出的书面协议相*。张XX当庭质证时*有*认对田XX作出的还款承诺,只是认为替张X还款的条件尚*达到。田XX的陈*和*证能*证明*经*张X断绝交往,张X断绝与田XX的联系,并不意味着同母亲张XX联系的中断,张XX提出自己替张X还款10万**田XX不遵守其与张X分手的承诺从*拒绝兑现的辨解*见,依理不合,张XX作出的还款承诺符*债务承担的特征,现田XX请求返还张X欠款中的10万*逾期利*,符*双**定,本院予以支*。余*4.4万**逾期利*由张X负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XX于*决发生法*效力三十日内向*XX偿还张X的欠款10万**逾期利*(以10万**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止,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二、张X于*决发生法*效力三十日偿还田XX剩余*款4.4万**逾期利*(以4.4万**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止,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张XX负担2512元,张X负担288元。
本院经*理查**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2023年10月30日,张X去本溪市康**院门诊检查,初步*断:抑郁*作。建议药物结合治疗。2024年3月6
日,张X去本溪市康**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21天,主要诊断为:拌有*体症状的中度抑郁*作。
本院认为,关**审程*是否违法*题,一审法*将案件诉讼情况*电话通*张X,并与张X确认送达地址,按照张X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符*法*规定。田XX起诉时*诉讼请求是14万*,但起诉状内容*14.4万*,在开庭审理时,田XX变更了请求数额,符*法*规定。张XX在一审辩论终*后**审法*提交证据,一审承办法*收到证据后,经*查*为该证据不能*到证明*与合同并未达到生效要件的证明*的,故未组织双**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张X与田XX之间虽于2023年*间存在同居**,不排除有*同消费、共同支*之情况,但张X作为具有*全*事行为能*的成**,双**后*微信上多次对账,对钱*数额进行了多次确认,同时*表示此款并非共同消费,张X自愿对同居*间的费*进行承担,系其对民事权**处分,不违反法*规定,故本院依法*定张X与田XX双**间往来账进行对账后*认的借款金*为14.4万*。案涉《协议书》系张XX与田XX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行政性法*的强*性规定,合法**,田XX与张XX多次沟通,张XX同意替张X还款10万**协议书相*,在田XX已经*张X分手并搬离张X住处的情况*,张XX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给付钱*义务。
综上所述,张X、张X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千五百一十二元(张XX已预交),由上诉人张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百八十八元(张X已预交),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张*玲
审判员:梁*鹏
审判员:汤*丰
二〇二四年*月二十二日
法*助理 邓 松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