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皇姑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辽 0105 民初 2061 号
原告:王XX,男,汉族,1964 年 9 月 1 日出生,住辽宁*黑山*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辽宁XX,住所地:辽宁*沈**皇姑区XX。投资人:宁XX,系该院董*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吉**帮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系吉**帮律师*务所实习*师。
原告王XX与被告辽宁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辽宁XX的委托代理人张X、吕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15175.4 元、误工费 23517 元、护理费 13483.08 元、营养* 3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600 元、伤残赔偿金 8800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合计:165381.48 元;二、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9600 元)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 年 8 月 1 日因膀胱结石*住被告处,入院前后*行了系统检查,诊断为膀胱结石、前列腺增生,经*告全*会诊意见,术前评估,原告无手术禁忌症,行膀胱镜下碎石*石*,前列腺电切术。原告于 2022 年 8 月 2 日下午 19 时 10 分开始手术,21 时30 分手术结束,十点多推出手术室,术后*告腹胀难忍,呼吸困难,没有*解,经*诊,被告给出膀胱破裂的诊断,转至沈***医院,由被告为原告支*了医疗费*,2022 年 8 月 3 日至2022 年 8 月 29 日,原告在盛*医院住院治疗,盛*医院诊断为腹膜外膀胱破裂,膀胱穿孔,膀胱多发结石。因被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原告膀胱破裂、膀胱穿孔*严*后*,在盛*医院住院期间多次病危*救,遭受了身体上和*理上的双*打击,现原告虽已出院,但是并未有**,因此,由被告造成*告的人身损害,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法*》《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定,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原告诉请,维护原告合法**。辽宁XX辩称,一、对于*次事故应*令原告按照比例承担责任。二、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我院垫付医疗费、护理费*计 157921.34 元,请求人民法*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相**据证明*在误工失,也未提交银行流水*,故法*不应**原告的误工费*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且鉴定结论中并无明*意见,因此护理人数应*一人,按照辽宁*上年*居*服务业行业标准计*。住院伙食补助费*高,应* 50 元/天计*。营养** 60 元×100=6000 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全*居*人均可支*收入×20年×伤残系数(10%),即 36089×20×10%=7217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 5000 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病历、司**定意见书、鉴定费*票、医疗费*票、门诊发票、转账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当事人陈*及经*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原告主诉“尿频、尿急、尿痛、排尿 10 天”至被告治疗,经*断为膀胱结石、前列腺增生,并被收住院治疗。2022 年 8 月 2 日行膀胱镜下碎石*石*,前列腺电切术。术后*告自诉腹胀、呼吸困难、持续不缓解,经*诊,被告诊断:考虑膀胱破裂。经*原告家*商*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经*打 120,转至中国*科大学附属盛*医院治疗,经*断为腹膜外膀胱破裂,膀胱穿孔,膀胱多发结石。原告在被告处行膀胱镜下碎石*石*,支*相**疗费 15175.4 元。原告在医大盛*医院共住院治疗 26 天(2022 年 8 月 3 日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住院期间一级护理,共支*医疗费 109530.97 元(被告垫付),被告还垫付护理费 2000 元。本案审理期间,经*告申*,本院,委托吉**XX某法*定中心对被告诊疗过程*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过错的参与度、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进行鉴定,2023 年 6月 30 日,吉**某某法*定中心出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辽宁XX在诊疗过程*存在损害结果;2.被鉴定人王XX的损害结果与被告(辽宁XX)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3.辽宁X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4.辽宁XX的诊疗行为过错的参与度应*主要责任(主要作用);5.被鉴定人王XX膀胱修补术后*定为十级伤残;6.被鉴定人王XX误工期可评定为 150 日;护理期可评定为 60 日;营养*可评定为60 日。《司**定意见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包*“辽宁XX对被鉴定人王XX膀胱结石,前列腺增生的诊断明*,手术方*及术式选择合理。”、“辽宁XX在诊疗过程*存在因操作不当导致膀胱破裂的医疗过错”、“考虑到被鉴定人王XX自身患有*性前列腺增生,前列腺体和*增大,在相*程*上增大了手术难度,给手术过程*避免膀胱损伤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参照……规定,该院诊疗行为过错的参与度应*主要责任(主要作用)。”等内容。原告支*鉴定费 9600 元。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定中心出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在诊疗过程*存在损害结果,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主要作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承担赔偿责任。关**错责任*例,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庭审查**事实,本院确认被告的过错责任*例为 80%。关**告主张*赔偿项*及金*,确认如下:原告主张*疗费 15175.4 元,并提交医疗费*票及费*明*佐证,被告主张*述费*为治疗原告原发病,应*原告自行承担。因上述费*系原告在被告处行膀胱镜下碎石*石*所实际发生,而因被告医疗行为有*错导致原告损害后*发生,故相**疗费15175.4 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垫付费* 157921.34 元,经*院审查,被告提交的 17 张*疗费*票,总额为 109530.97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工费 23517 元,系按本地区 2023 年*居*服务业职工平*工资 57228 元/年**,被告主张**农、林、牧、渔行业职工平*工资 26638 元/年*。庭后*告提交户口本、营业执照,主张*告为其子王X打工,王X经*黑山*励家*王X蛋鸡养*场,故原告误工费**照居*服务业标准计*。依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受害人有*定收入的,误工费*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收入计*;受害人不能*证证明*最近三年*平*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所在地相*或者相*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工资计*。”原告自述在黑山*励家*王X蛋鸡养*场打工,现未提交工资流水,不能*明*平*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工资 26638 元/年**误工费,经***定,建议误工期为 150 日,原告误工费** 10947 元。(26638 元÷365 天×150 天)原告主张*理费 13483.08 元,系按本地区 2023 年*居*服务业职工平*工资 57228 元/年**,原告对该标准并无异议,但对护理人数有*议,认为应* 1 人护理计* 60 日。住院病案显示,原告在医大盛*医院共住院治疗 26 天,住院期间均为一级护理,一级护理为一天 2 人,现经***定,建议护理期为60 日,故原告护理费** 13483.86 元(57228 元÷365 天×60天+57228 元÷365 天×26 天),原告主张 13483.08 元,本院予以支*。原告主张*养* 3000 元,经***定,建议原告营养*为60 日,营养*** 30 元/天计*,共计 1800 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院伙食补助费 2600 元,符*事实及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赔偿金 88006 元,系按本地区 2023 度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 44003 元/年**,共计* 20 年,伤残等级系数 0.1。被告主张*本地区上一年*全*居*人均可支*收入36089 元/年*准计*伤残赔偿金。依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能*程*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原告主张*法**,本院予以支*。原告主张*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经***定,原告伤情构成*级伤残,应**精神抚慰金,但 10000 元*高,本院酌定5000 元。原告主张*定费 9600 元,已提交鉴定费*票,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共计 256142.45 元,被告按 80%过错责任*例应*偿原告 204913.96 元,扣除被告垫付费*(医疗费 109530.97 元、护理费 2000 元),被告还应*偿原告 93382.99 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我校 、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XX赔偿原告王XX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计 93382.99 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费*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926.91 元,由辽宁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沈**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林 雪 梅
二〇二三年*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谢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