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在线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87
    服务人数
  • 397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该案是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第三人处购车,使用一天发现车辆质量有问题,随即被介绍到被告一处置换,共计花费20万元,在回家途中,被被告二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 委托我所后,律师与原告充分沟通,确定各被告主体,去公安机关查询被告基础信息供立案使用,并联系案发地和原、被告辖区公安,作了备案,但无法立刑事案件,于是,收集、组织民事证据,庭上充分表达了辩论意见,最终一审支持了原告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 0114 民初 10802 号

原告:亢X,男,1994 年 9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民身份号码:23070xxx93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77 年 12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x。公民身份号码:2101xx。被告:张XX,女,1992 年 12 月 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xx。公民身份号码:22xx7021。被告:XX,男,1987 年 4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A。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亢X与被告金XX、被告张XX、被告XX、第三人沈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被告金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第三人沈阳XX公司金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金XX、第三人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二、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 200,000 元购车款;三、请求判令三被告和第三人对返还原告的 200,000 元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有购车需求,经微信名为“沈阳吉林正规抵押车”的被告XX的介绍,于 2023 年 10 月 22 日来到第三人处,经第三人推荐购买了车牌号为辽 Axx 的 16年玛XX吉博力一辆,车辆转让款为 135,000 元,原告分别向指定收款人“石岩”中国XX银行转账 100,000 元,支付宝转账 35,000 元,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于购车次日发现车辆打不着火、空调有问题,花费维修费用近 8 千元,在维修时发现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购车时承诺该车不是事故车,故原告找被告XX,在其陪同下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到第三人处退车,第三人让原告到被告金XX处进行置换,原告将玛XX车以及质押借款合同相关手续交给被告金XX并补交了 65,000 元差额,转到了被告金XX指定的收款人“张嵩屹”中国建设银行中,提走车牌号为吉 xx 路虎发现 5 一辆,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车主被告张XX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一并交给原告。2023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从沈阳回家途径长春XX休息时,被十多个人用备用钥匙将该路虎车辆开走,报警后,被告张XX称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人并非其本人,是被他人冒充的,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并未将车辆质押给被告金XX,对于原告的损失情况警方未予立案处理综上所述,原告支付了车款,但最终因被告金XX的无权处分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定解除的条件,第三人收取了原告 135,000 元又指示原告去被告金XX处置换,原告共花费 200,000 元购车款,主张三被告和第三人对返还原告的 200,000 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金XX辩称,原告当时属实用玛XX到我家和另一个客户换一台路虎,原告向那个客户支付了 65,000 元,那个客户现在还开着玛XX这台车。我没和原告签订过置协议。被告张XX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是开车辆租赁公司的。路虎 558 是租赁公司租给董X的,后来我们就联系不上董X,车也没有信号,被屏蔽了,我们就找不到车了。之前也报过警,但是警察不受理,所以我们没有书面的报警记录。原告买车那天(2023 年 11 月 15 日),路虎车突然就有信号了,我们就报警了,警察让我们先找车,然后我和我的家人发现车往长春高速这边走,正好这个时候原告在服务区休息,我们也不知道是怎回事,但是我看见我车我就拿着备用钥匙,先上车,因为我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回事,这车已经丢一个多月找不到,我拿着车钥匙上车就把车开到旁边等着,然后我老公跟他们对接,问他车是哪来的,他说车是他买的,我们说这车是我们租赁公司的,丢了一个多月没找到,让他们和我们一起回当地派出所报警,去说明情况,原告就和我们一起去的派出所。然后车被派出所扣押了,派出所让我们各自报警,让他们在哪买的车在哪报警,我们车在儿出租的在哪报警。2023 年 11 月 17 日警察向我们出具了立案通知书,后经我们申请,警察将扣押的路虎 558 返还给我们,现在我们已经把车卖了,卖了 275,000 元。被告XX、第三人沈阳XX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 年 10 月 22 日,原告在被告XX的陪同下,来到第三人沈阳XX公司处购买了车牌号为辽 Axx 的玛XX吉博力一辆,车辆转让款为 135,000元。原告依第三人指示分别向指定收款人“石岩”中国XX银行转账 100,000 元,支付宝转账 35,0 00 元,第三人向原告出具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交付该债权的借款合同和关于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原告将车辆开回后发现无法,正常使用,在维修时发现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又于 2023 年 11 月 15日在XX的陪同下到第三人沈阳XX公司处要求退车,经第三人沈阳XX公司的劝说,原告到被告金XX处进行车辆置换,原告以车牌号为辽 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并补交被告金XX65,000 元,置换了案涉车辆吉 xx 路虎发现 5。原告与被告金XX签订了质押债权转让协议,被告金XX将签有“张XX”名字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收到条、借条交给原告。同日原告驾驶案涉车辆吉 xx 路虎发现 5 从沈阳回家途径长春XX休息时,被告张XX拿着备用钥匙控制案涉车辆,原告与被告张XX共同向公安派出所报警,案涉车辆被派出所扣押了,派出所让原告在哪买的车在哪报警,让被告张XX在哪儿出租的车在哪报警。2023 年 11 月 17 日公安,部门向被告张XX出具了立案通知书,后经被告张XX申请,公安,部门将扣押的路虎 558 返还给被告张XX,现在被告张XX已经把车卖了,价格 275,000 元。另查明,原告自认XX在和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XX是第三人沈阳XX公司的员工;第三人和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解除,车牌号为辽 Axx的玛XX吉博力原告也收到了。该车辆被原告置换给被告金XX,现由他人控制。再查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张XX与第三人、金XX,在本案交易中有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和金XX之间在本案交易中有关联。又查明,张XX系吉林省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 年 8 月 27 日,吉林省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董X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将车号为吉xx 白色路虎出租给董X,预租日期 2023 年 8 月 27 日

20 时 13 分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 20 时 13 分,月租金 13,000元,已收租金 13,000 元。原告提供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中“张XX”三个字不是被告张XX本人签署的。被告张XX已报警处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金XX向原告交付案涉车辆时,虽然与原告签订的为债权转让协议,但结合协议内容、当事人所付价款、支付价款后即获得车辆、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形,可以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债权转让关系,而是利用债权转让规避买卖质押车辆的风险,即双方之间的关系名为债权转让,实际上为买卖质押车辆,原告与被告金XX之间实际上为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购车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案涉车辆车主是张XX,被告金XX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该车辆所有权不能转移给原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原告将购车款(包括现金和置换车辆)支付给被告金贵权,但案涉车辆已因车主作为所有人予以取回,被告金XX丧失继续占有购车款的法定及约定依据,应将购车款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购车款的数额问题。因原告以辽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价值 135,000 元)并补交被金XX 65,000 元置换的案涉车辆,因被告金XX自认辽

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已由他人控制,如被告金贵权能返还辽 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则应返还辽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及 65,000 元;如被告金XX不能返还辽 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则应返还200,000 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XX、被告XX、第三人沈阳XX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张XX与第三人、金XX,在本案交易中有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和金XX之间在本案交易中有关联;原告自认XX在和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XX是第三人沈阳XX公司的员工。故就原告与被告金贵权之间的交易,依据合同相对性等相关法律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张XX、被告XX、第三人沈阳XX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与第三人沈阳XX公司之间的合同,因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金XX之间的合同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且原告尚不能确定后续是否能占有辽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故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亢X与被告金XX之间就吉 xx 路虎发现 5 辆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双方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二、被告金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亢X购车款 65,000 元及车牌号为辽 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如不能返还车牌号为辽 Axx 的玛XX吉博力车辆,则需另行支付 135,000 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金XX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00 元,由被告金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晓虹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王XX

  • 2024-11-05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事务所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您是否要咨询辽宁龙德...事务所
5.0分服务:487人服务天数:397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31210000****9898R 执业认证
  •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 沈阳大东区联合路99-1号(6门)
 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法理精深、人脉深广,办案扎实、业务繁荣。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刑事...
  • 134 7837 7705
  • 1347837770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