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合肥XX公司,主张解除与西XXXX公司的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并让宣城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 被告:西XX公司,辩称合同无效或己方无违约,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合肥XX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应担责。宣城市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称与合肥XX公司无合同关系,已超付工程款,不应担责。
- 案件经过:2020 年 8 月 17 日立案,期间涉及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等,多次开庭审理,各方提交证据,法院委托鉴定,后依法判决 。
- 案件事实
- 合同签订履行:2017 年 5 月 17 日,合肥XX公司中标相关项目 EPC 分包工程,6 月 1 日与西XXXX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后组织施工,首期项目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并网发电。
- 工程停工:2019 年 3 月,宣城XX公司发函解除与西XXXX公司的总承包合同,西XXXX公司同意,但未通知合肥XX公司。此后工程停工,合肥XX公司 2020 年 3 月制作结算表并邮寄,未获回复。
- 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含确定性、不确定性、选择性造价部分。确定性部分依据合同和相关资料确定;不确定性部分因资料不明按推断性意见计入;选择性造价部分列出不同计算方案 。
- 另案诉讼:2019 年 7 月,宣城XX公司起诉西XXXX公司及合肥XX公司,法院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综合确定西XXXX公司承担部分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 其他事实:合肥XX公司主张与宣城XX公司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未得到支持。西XXXX公司向合肥XX公司付款 138XXXX2500.1 元,诉讼中合肥XX公司部分款项被法院协助扣留。
- 法院判决
- 合同解除:确认合肥XX公司与西XXXX公司的两份合同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解除。
- 工程款及利息:西XXXX公司支付合肥XX公司工程款 XXX.1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违约金:西XXXX公司支付合肥XX公司违约金 350 万元。
- 驳回其他诉求:驳回合肥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