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当事人信息
- 原告:沈X、马X、郭X、沈X。
- 被告:上海XX公司、江苏XX公司。
- 第三人:泰州XX公司、东XX公司。
- 原告诉求及理由
- 诉求:确认上海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江苏XX公司将泰州XX公司 100% 股权恢复登记至上海XX公司名下;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理由:上海XX公司转让泰州XX公司股权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同意,违反公司章程。江苏XX公司明知无有效股东会决议,仍零对价受让股权,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原告股东权益。
- 案件事实查明:2020 年,江苏XX公司、上海XX公司及泰州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及债务承担等事项。江苏XX公司按约定支付 700 万元至上海XX公司指定的XX公司账户。上海XX公司股东包括四原告和吴XX、XX光电公司,其曾成立泰州XX公司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股权变更。
-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四原告认为权益受侵害,有权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 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应先审查江苏XX公司是否善意,而非中止审理。
-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江苏XX公司收购股权前进行了审计、评估,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风险,且上海XX公司提交了股东会决议,江苏XX公司系善意取得股权,协议有效。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沈X、马X、郭XX、沈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