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Z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夹江县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以ZX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向夹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窦琴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仔细查阅了卷宗,通过梳理案情,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认为根据ZX的一贯表现以及主观恶性不深等因素,若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请求人民法院对ZX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当事人适用缓刑。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认为Z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Z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夹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ZX作出如下判决:Z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审判长 郭利军
审判员 徐莹
审判员 吴金其
书记员 干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