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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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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辩护人所提自首、认罪认罚等与量刑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的,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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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当事人杨X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窦律师接到该案后,经过多次会见嫌疑人,以及详细阅卷、分析梳理证据后,在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均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从宽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该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同时经被告人杨XX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X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自首、认罪认罚等与量刑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的,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略)

审判长胡XX

人民陪审员杨冬香

人民陪审员王XX

书记员谢X


  • 2024-11-15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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