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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发生争吵后一方死亡的, 另一方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窦琴律师 在线
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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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经到当事人杨某富家中实地了解事件经过,到当地村委会走访,并到当地派出所调取笔录,搜集证人证言,了解了基本案件事实,收集到能够还原客观事实的有力证据,并查阅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最终提出当事人杨某富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使得杨某富被判无责。

案件详情

杨XX与杨XX等7人生命权纠纷案

张XX和杨XX系同村村民,也是多年的邻居,但两家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24年6月的一天,当地镇政府、村委会为化解张XX与周围邻居的纠纷,遂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张XX在与杨XX发生争吵后突然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XX的子女认为自己的母亲虽然80多岁,但平素身体较好,没有什么基础疾病,正是因为杨XX与自己的母亲争吵才导致母亲情绪激动引发猝死,并认为镇政府、村委会的调解行为不当也有过错,于是张XX的近亲属共7人将杨XX以及当地镇政府、村委会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张XX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10余万元。杨XX被起诉后,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四川XX,事务所指派窦律师担任了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窦律师接到案件后,到当事人杨XX家中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到当地村委会走访,并到当地派出所调取笔录,了解了基本案件事实,后联系到当时在场的证人,进一步搜集到能够还原客观事实的有力证据。

庭审中,窦律师提交了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相关证据,并提出了以下主要辩论意见:首先,争吵不等同等于侵权行为,本案的证据表明杨XX与张XX发生争吵系因张XX主动挑起事端,系杨XX针对张XX的指责而发表自己观点立场的正当行为,其对张XX没有辱骂行为以及肢体接触,其言行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在当时的情境下不应被评定为侵权行为,杨XX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侵权的过错行为;其次,张XX倒地后被及时送往就近医院就诊,不存在因杨XX未进行施救延误抢救时机的情形;最后,张XX死后,其家属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死因不明,无证据证明张XX的死亡后果与杨XX的争吵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杨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窦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杨XX对张XX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判决驳回7名原告对杨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该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第一,杨XX在调解的过程中与张XX争吵,陈述自己对调解事项的相关观点意见,系通常情况下一般人的正常反应,争吵过程中没有辱骂的行为也没有肢体接触行为,其言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过错;第二、张XX在调解现场倒地后,其亲属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杨XX等被上诉人无必要在家属已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将张XX送往医院,张XX也没有因杨XX等被上诉人未送医院的行为而延误抢救时机,杨XX等被上诉人未送医院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第三、因张XX的家属拒绝尸检,无法查清其具体死因,不能确定张XX死亡与杨XX等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XX平常身体状况表现为健康,杨XX等被上诉人不可能预见到调解过程中双方的争吵会发生张XX死亡的后果,杨XX等被上诉人对此没有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没有过错,张XX死亡与杨XX等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杨XX等被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5-02-19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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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琴律师,现为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基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顾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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