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XX为办理贷款,将本人银行账号及手机提供上家使用,并以ATM机取现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后经过辩护人辩护,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辩护经过:
一、犯罪嫌疑人张XX系因生活窘困背负巨额债务,为尽快办理贷款还债而受上家诱骗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对上家利用银行卡套现的资金性质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且对其实施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并未有清楚的认识,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客观上张XX实施犯罪行为时间短,次数少,未直接参与犯罪,未造成严重的秩序破坏,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张XX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