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治区阿X*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内0721民初482号
原告:阿X*XX,住所地:内蒙**治区呼伦贝*市阿X*那*XX。
负责人:孙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黑龙*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男,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阿X*XX**公*,住所地:内蒙**治区呼伦贝*市阿X*那**111线国*东*看守所北XX。
法*代表人:温XX,董*长。
被告:温X,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教师,住内蒙**治区呼伦贝*市。
被告:于XX,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个体经*者,住内蒙**治区呼伦贝*市。
被告:李XX,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者,住内蒙**治区呼伦贝*市。
被告:刘X,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者,住内蒙**治区呼伦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黑龙*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黑龙*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满*,个体经*者,住内蒙**治区呼伦贝*市。
被告:李XX,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者,住内蒙**治区呼伦贝*市。
原告阿X*XX与被告阿X*XX**公*(以下简*海XX)、温X、李XX、刘X、于XX、王XX、李XX金**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孙X、被告海XX、李XX、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郝X、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X、于XX、李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阿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阿X*XX与被告阿X*XX**公**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年*发信用社字1207-01号的流动资金*款合同;2.要求被告阿X*XX**公**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给付利*347,836.03元,并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时*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9.62505‰计*给付利*及复利;3.要求被告温X、于XX、
李XX、刘X、王XX、李XX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担连*保证责任;4.请求七被告承担本案律师*116,835.10元;5.请求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7日,原告阿X*XX与被告海XX签订内蒙***信用社流动资金*款合同,借款金*为3,000,000元,借款期限3年,用于*练车*油及维修,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25日偿还1,000,000元,2022年11月25日偿还1,000,000元,2023年11月25日偿还1,000,000元。并由温X、于XX、李XX、刘X、王XX、李XX提供连*保证担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定保证人担保范*包*主合同项*的债务本金、利*、逾期利*、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公*费、律师**债权*实现债权*一切费*。另外,被告刘X、于XX、李XX作为担保人在2020年12月7日的“贷款面谈*签记录”上签名,该记录明*告知被告刘X、于XX、李XX作为担保人配偶,如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约还款而要承担连*清偿责任。此款到期后*告阿X*XX**公**有*约定给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
海XX辩称,贷款金*属实,担保事实属实,已偿还部分利*,但是金*记不住了。
李XX辩称,1.阿X*XX在起诉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须*时*求解*借款合同。首先,从*务清偿的法*效果来看合同解*和*荣*XX提前收回贷款的法*效果是相*的,阿X*XX无须**解*授信合同即可实现请求借献全*债务的诉讼目的。其次,从*同履行的社会效果来看,违约借款人清偿贷款后*符*阿X*XX所要求的贷款条件的,阿X*XX仍有**续向*款人延长贷款还款期限,签订的《流动资金*款合同》的目的就是
缓解*业陷入困境,通*正常**可以恢复偿付能*的借款人亦有**次从XX获取贷款以实现其资金**的合法**,从*在缔约自由、借款人利**佥融*序保证之间取得最佳平*;2.如阿X*XX坚持解*合同,存在双*救济失衡,不应**按逾期利*计*利*及复利*诉讼请求。提前收回贷款是一种借款人以丧失期限利**代价的违约责任,属于*种依据合同约定违约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阿X*XX如坚持行使合同解*权,又行使合同提前到期权,使借款人丧失合同期限利*。阿X*XX又要求对未到期本金**逾期利*及复利,存在双*救济的失衡。罚息、复利**显著加重贷款人还款责任,虽然阿X*XX主张*违约责任**同依据,但诉请被告承担显著过重违约责任,故对未到期本金*支*按逾期利*计*利*及复利;3.本案保证人就300万**担保证责任,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在《阿X*农*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面谈*签记录》(三)担保人3中明*记录“担保人承担连*责任*证为借款人在本社申*办理的300万**款提供连*责任*证”担保金*300万**手写的,担保人的担保金*是明*约定的。在《流动资金*款合同》第9页明*约定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发生的费*(包*但不限于*师*理费*)由借款人承担。在《保证合同》中明*约定保证人温X、李XX、王XX为《流动资金*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金*300万*,均为手写,双***约定,保证人就300万**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的保证范*为格式条款,此格式条款未向*保人说明,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此为无效条款。综上,超出保证金300万**应*担保人承担;4.阿X*XX未提供律师**据,应*回其诉讼请求。阿X*XX未提供律师*理合同及相**费*证,故律师**主张*有*据支*。假使阿X*XX补
充*供律师**据,超出300万**部分,不应*保证人承担。
刘X辩称,1.被告刘X不是适格的诉讼被告主体。《流动资金*款合同》第6页明*约定由温X、李XX、王XX提供连*责任*保,并下划线凸显标明。与其相*应*《保证合同》中也明*约定由温X、李XX、王XX为担保人。依据《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必须*明*保证内容*书面合同、要式合同。阿X*XX作为正规金**构,债权***控能*较强,涉案《流动资金*款合同》、《保证合同》系阿X*XX提供的贷款格式合同,《流动资金*款合同》未列刘X为担保人,刘X也未担保合同上签字,合同中没有*求担保人李XX的配偶刘X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借款人当庭表示担保人就只有*X、李XX、王XX,故刘X不应*担担保责任。没有**给付义务;2.《阿X*农*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面谈*签记录》(以下简*《面谈*签记录》)是谈*记录,不是担保合同,是签订贷款合同的前置程*。其中配偶方*表达知悉李XX存在担保事实,更不应*定构成*同担保意思表示。《面谈*签记录》的性质是谈*记录,作用是为签订贷款合同的前期调查,目的是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首先,依据《个人贷款管*暂行办法》第二章*理与调查*第十七条的规定“贷款人应*立并严*执行贷款面谈*度。通*电子XX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采取有*措施*定借款人真实身份。”面谈*目的是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是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之前的前期调查**,最终**担保合同确定最终*保人。其次,《面谈*签记录》最后*页第(五)条也明*写明“我社在开展贷前调查*”表面此面谈*录是在开展贷款活动前填写。再次,庭审中,信用社的代理人(职员)也说了,《面谈*签记录》的目的是调查,更印*了《面谈*签记录》不是保证合同的事实。
综上,面谈*目的是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是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之前的前期调查**,调查*毕**会签订借款合同和*保合同;3.《面谈*签记录》不是担保合同,不符*担保合同要件。首先,依据《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必须*明*保证内容*书面合同、要式合同。而本案中的《面谈*签记录》保证内容*明*,刘X的信息是写在担保人配偶一栏内,签字是在被谈*人处。其次,本案中签订的三份文*都*在同一天签订,刘X和*XX一起签的《面谈*签记录》、《担保合同》,如果刘X是担保人,为什么刘X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担保合同》最后*页担保人签名处有*页的担保人签字空*,不存在没有*方*名的情况,不符*常*;4.阿X*XX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歧义、引诱刘X的行为,《面谈*签记录》真实性存疑,《阿X*农*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面谈*签记录》为阿X*XX制作的格式条款,《面谈*签记录》是阿X*XX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时*与对方*商*条款。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此格式条款没有*粗、提示等警示,反而担保人配偶一栏中的内容*在歧义,没说明*X本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属于*重其责任,该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阿X*XX的信贷员没有*到告知义务,存在引诱刘X的行为,《面谈*签记录》疑似造假。首先,阿X*XX的信贷员到刘XX*,没有*示工作证,未告知刘X信贷员叫什么。其次,《面谈*签记录》的填写内容*阿X*XX事先填写的,不是一边*问刘X,一边*写的。仅由一工作人员快速阅读,对于《面谈*签记录》中(四)担保人配偶的内容,并没有**告知让刘X承担担保责任*么重要的事情,没有*刘X进行解*说明*作,仅以“你知道吧?”来引诱刘X回答“知道”,
并且快速读完后,没有*刘X仔细阅读,而是让其直接在《面谈*签记录》上签字。再次,阿X*XX代理人在庭审时*的两位给刘X做《面谈*签记录》的信贷员名字,与实际上《面谈*签记录》最后*页,信贷员签字的名字是不符*,《面谈*签记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涉嫌造假。整个案件中刘X作为担保人配偶,仅表达知悉李XX存在担保事实,不应*定构成*同担保意思表示。从***易*位来看,阿X*XX作为正规金**构,债权***控能*较强,在交易*亦处于*势地位,完全*以、也有*件在交易**要求相*人配偶做出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以避免日后*生纠纷时*举证风险。XX自行提供的格式贷款面谈*签记录仅要求夫妻另一方*担保人配偶身份签字以明*其知晓并同意担保人担保事实,而未要求配偶作为共同担保人身份签字。往往是XX对配偶方*共同举债已有*期,出于*品特性、贷款利*、交易*率、管*成*等多因素考虑所做的有*选择。针对金**品,债务人个人的征信和**担保人能*保障债权***,并无必要追加配偶为共同担保人,强*担保人配偶承担担保责任,法*要防范*金*风险过度扩散造成*社会危*;5.李XX为他人做担保,未用到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李XX的个人债务,刘X不应*担给付义务。依据《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有**题的解*》第三条和《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姻关*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日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妻共同债务,债权*以属于*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人民法*不予支*。故刘X不应*担给付义务。综上,刘X不是担保人,没有*保意思表示,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担保金*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X不应*担连*给付义务,恳请人民法*依法*回原告对刘X
的诉讼请求。
王XX辩称,担保事实属实,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温X、于XX、李XX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流动资金*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三张,证明*XX校从*告处借款本金3,000,000元,约定年**7.7000%,罚息为加收50%,还款时*为2021年12月25日1,000,000元、2022年11月25日1,000,000元、2023年11月25日1,000,000元,该借款合同中第十二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有***本合同。三张*款借据证明*款3,000,000元*向XX**公**放。被告海XX、李XX、王XX质证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被告刘X质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但对关*性有*议,该借款合同对证明*X是担保人没有*明*力,合同第九条约定,温X、李XX、王XX提供连*责任*证担保,这条恰好能*明*X并不是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中没有*明*X为保证人。本院审核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性,故予以确认;2.保证合同一份、面谈*签记录一份、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告海XX在贷款时,保证合同中有*证人温X、王XX、李XX的签名,在面谈*签记录中,有XX**公**法*代表人温XX、温X、王XX、李XX、于XX、李XX、刘X的签名,上述各担保人均愿意为被告海XX在本案借款中承担保证责任,视频光盘证明*谈*签记录时*刘X进行了录像。被告海XX、王XX质证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李XX质证对保证合同无异议,对面谈*签记录有*议,刘X在面签时,刘X只知道李XX担保,信用社的工作人说让刘X在面谈*签记录上面签字就行。对视频录像有*议,录像当中是李XX与刘X本人,
但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面谈*录上没有*刘X详细阅读,只是在引导刘X让她签字按手印。被告刘X质证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没有*议,对关*性有*议,该保证合同保证人只有*X、王XX、李XX,和*合同中列明*保证人是一致的,由此可以证明*案保证人只有*X、王XX、李XX三人,刘X作为担保人李XX的配偶不应*担担保责任。对面谈*签记录证据三性均有*议,第一该面签笔录面签地点是开发信用社,而实际签字地点是刘X的家*,经*人签字有*人,但录像中实际只有*个人,第二合法*,面谈*签记录不是要式合同,不应*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格式合同,该面谈*签笔录如果作为保证合同,违反银监会贷款新规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暂行办法”,第三关*性,该面签笔录是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之前对所列当事人真实性核查,而非担保合同,该记录中列明*X是李XX的配偶,而非保证人,该记录第五项*载,原告在开展贷前调查*,要了解*信息,由此证明*面签记录不是保证合同,记录第四项*中,对于*保人配偶是否知道此次担保为借款人没有*行说明,是谁担保、是为谁担保,没有*行加重提示,也没有*行特别*知,刘X只知道是李XX为他人担保,作为配偶应*履行的告知程*。保证合同应*按保证人所列人数提供合同副本,而面签记录只有*份,并没有*给刘X,该面签记录不能*为保证合同使用。对视频录像的真实性没有*议,对关*性和*法*有*议,第一面签记录填写的地点是开发信用社,而实际签字录像的地点是刘XX*,第二该视频可以看出信用社工作人员语速相*之快,不容*人听清楚,读到记录第四条第三小条时**导性篡改,该条作为格式条款应*进行详细说明*担法*后*的责任,但信用社人员没有*到告知义务。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性,故予以确认;3.黑龙**方*师
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合同一份,证明*案原告委托黑龙*XX代理本案,约定律师**116,835.10元,该费*是按照诉讼请求的标的和*师*费*例计*,此笔律师**双**定,待本案判决一个月内进行支*,所以,只能*供一份委托诉讼代理合同,无法*供律师**费*据,因为原告并没有**师*务所汇款,此笔费*按照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面签笔录,应*由各被告支*该笔律师**。被告海XX质证有*议,律师**高,要求减免。被告李XX质证有*议,律师**高,要求减免。被告刘X质证认为该笔律师**与其无关,没有*议。被告王XX质证有*议,律师**高,要求减免。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委托诉讼代理合同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为此次诉讼支*费*116,835.10元*事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7日,原告阿X*XX与被告海XX签订编号为2020年*发信用社字1207-01号流动资金*款合同,借款金*为3,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教练车*油及维修。借款利*为年**7.7000%,借款期限内合同利*不变,按季*息,每季*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对于*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计*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借款人不能*期支*的利*以及罚息,以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及罚息利*计*复利;罚息利*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水**加收50%即月利*9.62505‰。借款合同期限为36个月。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25日还款1,000,000元,2022年11月25日还款1,000,000元,2023年11月25日还款1,000,000元。2020年12月8日,原告将3,000,000元*款本金*账到被告海XX账户。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
未按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和*偿义务,贷款人有***或解*本合同。同日,被告温X、李XX、王XX与原告阿X*XX签订编号为(阿X*XX)农*保字(2020)第1207-01号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海XX向*告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主债权*类及数额分别*中长期非农*证贷款人民币叁佰万**,保证范*包*主合同项*的债务本金、利*、逾期利*、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公*费、律师**债权*实现债权*一切费*。保证方*为连*责任*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同日,被告刘X、于XX、李XX与原告签订贷款面谈*签记录。截至2023年1月9日,被告海XX尚*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347,836.03元。
本院认为,原告阿X*XX与被告海XX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与被告温X、李XX、王XX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应*法*保护。原告阿X*XX发放贷款本金*,被告海XX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温X、李XX、王XX未按保证合同约定的内容*担保证责任,均属违约行为。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的规定,被告海XX应*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于*告主张*告海XX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给付利*347,836.03元,并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即月利*9.62505‰支*利*及以未付利*为基数
按月利*9.62505‰计*的复利,且主张**与被告海XX签订的编号为2020年*发信用社字1207-01号的流动资金*款合同(因原告未通*被告海XX,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依法*张**合同,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海XX时*2023年2月17日解*)以及主张*告温X、李XX、王XX承担连*保证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被告温X、李XX、王XX承担保证责任*,有***告海XX追偿。被告刘X抗辩其与原告签订的面谈*签记录并非担保合同,担保事实不成*,被告刘X不应*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生争议的,应*按照通**解*以解*。对格式条款有*种以上解*的,应*作出不利**供格式条款一方*解*。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面谈*签记录中第二条面谈*项*第四款第二项*载“本次借款,作为担保人配偶的您是否同意担保?在同意和*同意的选项*勾*同意”以及第三项*载“担保人配偶您是否知道此次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约还款而要承担的连*偿还责任**的后*?在同意和*同意的选项*勾*同意”,对于*两项*款可以有*种解*,第一种解*为被告刘X、于XX、李XX具有*借款人提供连*保证责任*保的意思表示,第二种解*为被告刘X、于XX、李XX仅作为担保人配偶知情并同意被告温X、李XX、王XX为借款人提供连*保证责任*保的行为,第二种解*不利**供格式条款一方*本案原告,故本院认为被告刘X、于XX、李XX仅作为担保人配偶知情并同意被告温X、李XX、王XX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而非本人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被告刘X、于XX、李XX不应*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告主张*告刘X、于XX、李XX承担连*保证责任*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告主张*告海XX、温X、于XX、刘X、李XX、李XX、王XX支*律师*理费116,835.10元*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供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阿X*XX与被告阿X*XX**公**订的编号为2020年*发信用社字1207-01号的流动资金*款合同于2023年2月17日解*;
二、被告阿X*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告阿X*XX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347,836.03元,并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之日止以未付本金*基数按照月利*9.62505‰支*逾期利*及以未付利*为基数按照月利*9.62505‰支*复利;
三、被告温X、李XX、王XX对本判决第一项*定的被告海XX应*的全*还款义务承担连*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有***告阿X*XX**公**偿;
四、驳回原告阿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4,517.36元,减半收取计17,258.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阿X*XX**公*、温X、李XX、王XX负担15,940.33元,由原告阿X*
农*信用合作联社开发信用社负担1,31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蒙**治区呼伦贝*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何 燕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七日
法*助理 鞠XX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