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与 X 继承纠纷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编号:(2024) 粤 0105 民初 5247 号
-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 原告:X,委托诉讼代理人 X(广东XX律师)
- 被告:X
- 立案时间:2024 年 4 月 12 日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事实
- 家庭及亲属情况:X1(于 1957 年 6 月 2 日报死亡注销户口)与 X2(2014 年 11 月 1 日死亡)为夫妻,育有 X、X、X3 三子,其中 X3 于 1968 年 4 月 27 日报死亡注销户口,生前无配偶、子女。
- 房产情况:广州市海珠区XX房屋登记在 X2 一人名下,建筑面积 34.1815 平方米,1967 年自建。
- 纠纷产生:X2 去世后未立遗嘱,X 与 X 就上述房屋继承手续协商未果,X 遂提起诉讼,主张房屋由二人共同继承,各占 50% 产权份额,并要求 X 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费用按继承比例承担。X 则辩称 X 独占母亲遗留的 30 万元动产,要求 X 归还 15 万元及 10 年利息,并全额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法院审理与认定
- 法律适用:因被继承人 X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死亡,故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继承方式及份额:无证据证明 X2 立有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推定 X2 父母先于其死亡,X3 也先于其死亡且无子女,所以 X2 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X 和 X 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上述房产应由 X 和 X 各继承一半产权份额。X 称母亲遗留 30 万元动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相关诉求法院不予采纳,可在搜集证据后另寻途径解决。
四、法院判决结果
- 登记在 X2 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XX房屋产权,由 X、X 各继承 50% 产权份额。双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互相配合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 驳回 X 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受理费 4400 元,由 X、X 各承担 2200 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时,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上诉方不同意适用独任制需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被上诉人不同意则需在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法院提出,未提出视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