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与 X 继承纠纷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编号:(2024) 粤 0105 民初 5247 号
-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 原告:X,委托诉讼代理人 X(广*XX律师)
- 被告:X
- 立案时*:2024 年 4 月 12 日
- 审理程*:简***,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事实
- 家*及亲属情况:X1(于 1957 年 6 月 2 日报死亡注销户口)与 X2(2014 年 11 月 1 日死亡)为夫妻,育有 X、X、X3 三子,其中 X3 于 1968 年 4 月 27 日报死亡注销户口,生前无配偶、子女。
- 房*情况:广*市海*区XX房*登记在 X2 一人名下,建筑面积 34.1815 平**,1967 年*建。
- 纠纷产生:X2 去世后*立遗嘱,X 与 X 就上述房*继承手续协商*果,X 遂提起诉讼,主张**由二人共同继承,各占 50% 产权*额,并要求 X 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费*按继承比例承担。X 则辩称 X 独占母亲遗留的 30 万**产,要求 X 归* 15 万** 10 年**,并全*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法*审理与认定
- 法*适用:因被继承人 X2 在《中华*民共和**法*》实施*死亡,故适用当时*《中华*民共和**承法》。
- 继承方*及份额:无证据证明 X2 立有*嘱,其遗产按法*继承处理。法*推定 X2 父母先于*死亡,X3 也先于*死亡且无子女,所以 X2 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 X 和 X 继承。根据《中华*民共和**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因此上述房*应* X 和 X 各继承一半产权*额。X 称母亲遗留 30 万**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需承担举证不能*后*,其相**求法*不予采纳,可在搜集证据后*寻途径解*。
四、法*判决结果
- 登记在 X2 名下的广*市海*区XX房*产权,由 X、X 各继承 50% 产权*额。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互相*合办理上述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驳回 X 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受理费 4400 元,由 X、X 各承担 2200 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上诉时**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时,符*条件的二审案件,经***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理,上诉方*同意适用独任*需在上诉状中明*提出,被上诉人不同意则需在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提出,未提出视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