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北京XX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龙,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X,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笪**,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句容市。
上诉人贾XX、窦**因与被上诉人贾XX、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XX、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沈XX
审 判 员:丁XX
审 判 员:程 岚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严XX
书 记 员: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