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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刘XX、郝XX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内蒙**辉(乌*察布)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内蒙**辉(乌*察布)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内蒙**任*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内蒙**任*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系闫XX*子),住内蒙**治区呼和*特市和**尔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内蒙**合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内蒙**浩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王X母亲),住宁**族自治区中卫*中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某**公*,住所地内蒙**治区乌*察布市XX。

负责人:苏XX,该**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内蒙***言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内蒙***言律师*务所实习*师。

(一)2023年3月8日13时14分,王X超速驾驶蒙AXXX某某号小型普通*车*国*209线由南向*行驶至474公*加520米*默特左*沙*沁XX会附近,与同方**X成*驶的电动三轮车*东*向*北斜*道路*发生碰撞后,蒙AXXX某某号小型普通*车*与郝XX驾驶的由南向*行驶的蒙JXXX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JXX某某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车*王XX死亡、电动三轮车*驶人闫XX*伤,三方**受损,后*XX驾车*逸的交通*故。2023年4月7日,呼和*特市公**交通**支*交通**玉泉大队作出第15xxx230XXXX0070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郝XX的交通*为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王X的交通*为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闫XX*交通*为违反《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五十七条、《中华*民共和**路*通****施*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王X和*X成*过错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施*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通*故处理程*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郝XX应*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X、闫XX*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XX无责任。(二)郝XX准驾车*A2.系蒙JXXX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JXX某某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有*,蒙JXXX某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某财险察右中旗**支***保交强*和*险金*为100万**商*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X准驾车*C1.其驾驶蒙AXXX某某号小型普通*车**登记所有*为张XX,实际所有*为雷XX,事故发生时*车*依法*保交强*。(三)事故发生后,闫XX*呼和*特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自2023年3月8日至3月21日住院13天,诊断为:1.胸部损伤(右侧肋骨多处骨折9-12.右侧创伤性血气胸,右侧创伤性湿肺,纵隔气肿,右侧胸背部创伤性皮*气肿);2.颈椎骨折(C4棘突、C5椎体、椎板及棘突);3.腰骶横突骨折(L2左*、L3-4双*)。经*蒙**安***定中心对闫XX*残等级、三期鉴定,鉴定意见为:1.闫XX5处横突骨折,影响功能*定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90-150日、护理期45-60日、营养*45-60日。(四)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上一年*内蒙**治区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标准,经*算,闫XX*本次事故中损失如下:1.医疗费21184.18元(呼和*特市第一医院门诊收费*据4张*3075元、住院票据1张17659.18元,呼和*特市玉泉区XX收费*据4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3.经*定,营养*45-60日,一审法*酌定53日,营养*5300元(53天×100元);4.经*定,护理期45-60日,一审法*酌定53日,护理费8833.33元(5000元÷30天×53天),闫XX*请护理费8765.5元,在上述计*标准内,一审法*予以确认;5.闫XX1958年5月27日出生,定残日65岁,残疾赔偿金73014元(48676元×15年×10%);6.精神抚慰金3000元;7.鉴定费*2670元(鉴定费2070元、鉴定查*费600元),以上损失合计115233.68元(包*:医疗费21184.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5300元、护理费8765.5元、残疾赔偿金7301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70元)。闫XX*请交通*500元、固定支*费169元,但未向*审法*提交证据证明*损失,一审法*依法*予支*;闫XX*请误工费21913.9元,但经*审法*审查,闫XX1958年5月27日出生,事故发生时65岁,已超出法*退休年*,其未向*审法*提交充*的证据证明*虽已达法*退休年*但仍正常*作且有*定收入的证据,一审法*依法*其误工费*讼请求不予支*。另查*,本次交通*故造成*一受害人王XX的损失情况*:医疗费445元、丧葬费55801元、死亡赔偿金973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损失合计XXX元,需要分配保险限额。本案争议焦*及分析认定,本案涉及:(1)二人以上分别*施*权*为造成*一损害的责任*担问题;(2)多辆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投保交强*问题;(3)交通*事逃逸,交强*及商*险人身损害赔偿款问题;(4)机动车*所有*或者管*人未投保交强*责任*题;(5)多名受害人分配保险限额问题;(6)王X是否构成*偿帮工行为。

一审判决:

一、某财险察右中旗**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闫XX*项*失合计30825.35元;二、郝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比例赔付闫XX*强*不足损失40869.17元;三、王X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比例赔付闫XX*强*不足损失18391.12元;四、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比例赔付闫XX*强*不足损失2043.46元;五、驳回闫XX*张XX、雷XX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闫XX*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元,鉴定费2670元,合计4196.5元,由某财险察右中旗**支***担1125.12元,由郝XX负担1491.72元,由王X负担671.26元,由刘XX负担同74.58元,由闫XX*担833.82元。

二审判决:

一、维持土默特左*人民法*(2024)内012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闫XX*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土默特左*人民法*(2024)内012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三、变更土默特左*人民法*(2024)内012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哈*某**支****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闫XX*项*失合计57431.28元;

四、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闫XX*项*失合计33399.22元,雷XX在22829.18元**内与王X共同承担责任;

五、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比例赔付闫XX*项*失129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 2024-10-31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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