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卢XX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特市玉泉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104民初6259号
当事人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内蒙**亿步*师*务所律师。
被告:卢XX。
被告:沈XX。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呼和*特市XX**公*,住所地呼和*特金**发区内蒙**学院新校区北XX。
法*代表人:李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该**公**工。
被告:XX集团**股份有*公**蒙***分公*,住所地:内蒙**治区呼和*特市赛罕区巨华*XX。
法*代表人:潘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该**公**工。
审理经* 原告李XX与被告卢XX、沈XX、呼和*特市XX**公*(以下简*安XX**公*)、XX集团**股份有*公**蒙***分公*(以下简*XX**公*)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被告卢XX、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被告安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 李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依法*令各被告共同向*告支*房*装修、家*维修费*共计6万*;(暂估价6万*,实际价值以鉴定结果为准)2.请求法*依法*令各被告向*告支*交通*1678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由各被告承担。最终*定为:1、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向*告赔偿财产损失(主要包*厨房*棚、餐厅顶棚、墙壁、橱柜门、鞋柜、阳*木地板及其他装饰物等)共计23203元;2、鉴定费5000元*各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告支*为处理案涉侵权*为所产生的误工费6000元、交通*1678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告购买位于*蒙**和*特市玉泉区××号楼××单*××号房*,后*告对案涉房*进行装修并居*。2023年10月2日,原告因工作原因在上海*差,故让其侄子李X帮忙到家*照看房*,李X进门后*现屋内严*漏水,家*、家*、屋内装修因漏水*致严*损坏。经*解**晓,是被告卢XX、沈XX在对在桃李**3号楼1单XX1302号房*装修过程*,因违规更改供暖、燃气管*,造成**漏水,并渗透到原告家*。2023年10月10日,原告为了与被告卢XX、沈XX协商***偿事宜,从*海*回呼和*特,协商*果后,于2023年10月12日返回上海,为此支*交通*1678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现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相**定向*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决。申*人与四被申*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纷一案,申*人在诉讼中对于*产损失申*了鉴定,现鉴定结果已出具,申*人根据鉴定报告,申*将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被告辩称 卢XX、沈XX辩称,不存在违规行为,被告安XX**公*、XX**公*、在接通*暖管*及注水*未通*卢XX、沈XX,是漏水*因之一。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房*18年*买的。二、针对财产损失金*问题,部分内容*可,但是无法*分是否此次漏水*原告损失部分,以及可以维修但坚定按照换新计*。三、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四:误工费*诉讼请求不应**,交通**实性及合法*认可,交通**她生活一部分。不应*我方*担。
安XX**公**称,原告被水*泡与我司*任***,对用户屋内管*与我司****,我司*承担楼道管*任*。
XX**公**称,他们是楼上楼下的关*,我司*承担任**任。
本院查*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李XX购买位于*蒙**和*特市玉泉区××号楼××单*××号房*,房*建筑面积148.82平**,之后*XX对案涉房*进行装修并居*。2023年10月2日,李XX因工作原因在上海*差,侄子李X帮忙到家*照看房*,李X进门后*现屋内因楼上暖管*漏水,导致家*、家*、屋内装修因漏水*致严*损坏。事故发生后,李XX、卢XX、沈XX多次协商*偿问题,因分歧较大未能*解**。李XX的损失经*院委托内蒙**邦价格评估**有*公**行鉴定,结论:李XX所有*房*损失评定金*23203元,李XX支*鉴定费5000元。XX**公**该小区的物业管***公*,安XX**公**该小区的供热单*。卢XX、沈XX系夫妻关*,所有*房*自2019年*2023年*直办理的停暖手续。2023年*式开始供热,2023年*暖气费*经*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的合法*产受法*保护。李XX作为业主,其所所有*位于*和*特市玉泉区××号楼××单*××号房*受到损失属实,李XX依据鉴定结论要求赔偿的请求符*案件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本院认为卢XX、沈XX对房*疏于**,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抗辩认为安XX**公*、XX**公**接通*暖管*及注水*未通*卢XX、沈XX,是导致漏水*原因,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观点,因安XX**公*、XX**公**非直接侵权*任*体,本院不予采纳。李XX主张*误工费6000元、交通*1678元*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XX、沈XX在判决生效后*偿原告李XX所有*位于*泉区××路××小区××号住宅楼1单*1202房*(建筑面积148.82平**)的损失费23203元;
二、被告卢XX、沈XX在判决生效后*付原告李XX鉴定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71元,原告李XX负担416元,被告卢XX、沈XX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特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准),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时*额履行生效法*文*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觉主动前往本院申*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费*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暨*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可按照法*文*载明*送达地址送达相***文*,并可依法*相**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