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装修没进展,工期一拖再拖?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承担损失!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线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3258
    服务人数
  • 407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纠纷初期原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怎么维权,装修工程进度非常缓慢,到后面装修人员失联,当事人非常纠结该怎么维护权益,后在律师协助下处理纠纷,追偿债权

案件详情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 0123 民初**  号

原告:张XX,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号 ,公民身份号码62**28。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甘肃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号,公民身份号码62**13。

原告张XX诉被告崔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7 月 9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家装施工管理服务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 30541.8 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253.9 元(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1 日起按照年利率 3.70%的标准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评估费 5000 元;以上合计 37795.7 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8 月 6 日,原、被告签订《家装施工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所有的位于兰州市**房屋的装修工程,施工期 80 天,自 2021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10月 24 日,工程总价为 75000 元,承接方式为包工包料。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4 日、8 月 11 日、8 月 25日、9 月 15 日向被告转账 15000 元、25000 元、20000 元、15000 元,总计 75000 元,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但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工期按时完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22 年 7 月 10 日前完成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否则将承担原告一切经济损失。但截至今日,被告也只完成了部分工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协议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后原告委托甘肃**评估咨询事务所对被告已完成的装修工程部分的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最终评估金额为 44458.20 元,原告为此垫付鉴定费 5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崔XX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8 月 6 日,原、被告签订《家装施工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所有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大名城悦府 19 栋 1 单XX房屋的装修工程,承接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75000 元,原告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4 日、8 月 11 日、8 月 25日、9 月 15 日向被告转账 15000 元、25000 元、20000 元、15000 元,总计 75000 元。因被告工期进度缓慢,2022 年 6月 1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 2022 年 7月 10 日前完成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否则将承担原告一切经济损失。但到期后被告亦未能完工。另查明:被告对装修工程完成了部分,经原告委托甘肃**评估咨询事务所对被告完成价值进行评估,价格为44458.2 元。原告张XX为对该部分价值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 5000 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家装施工管理服务协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收条两份、承诺书、价格鉴证意见书、普通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家装施工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未按期完成装修,亦未退还多付的装修费,酿成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30541.8 元及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确定应退还装修款数额,委托相应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为其确定诉讼请求的必要措施,其花费 5000 元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原告亦无法联系被告,合同目的已无法达成,原告可以主张解除装修合同,如不能解除合同,对于守约方的原告造成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家装施工管理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XX与被告崔XX于 2021 年 8 月 6 日签订的《家装施工管理服务协议》;二、被告崔XX返还原告张XX装修款 30541.8 元,及承担利息 2199 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2 年 7 月 11 日算至 2024 年 7 月 8 日),合计 32740.8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偿还;并承担自2024 年 7 月 9 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三、被告崔XX支付原告张XX鉴定费 5000 元;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45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1145 元,由被告崔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29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甘肃方域...律师
5.0分服务:3258人服务天数:407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31620000****39370 执业认证
  •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 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05号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兰州市司法局直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汇集了一批年轻、敬业的专业律师,坚持专业...
  • 138 9313 4200
  • 1389313420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