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高**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983民初3539 号
1.案件当事人信息:原告郑XX,被告谢*某,双**委托了具有*别*权*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XX律师)
2.原告诉求及理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合同款 XXX 元、违约金 225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保全**。理由是双** 2021 年 3 月 8 日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机械设备及客户资源的义务,但被告未如期付款,构成*本违约。
3.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仅收到部分设备,客户资源未收到,付款条件未成*;原告非设备所有**,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应*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损失。
4.法*查**实:原、被告曾*同出资经*XX**公*。2021 年 3 月 8 日双**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告提供设备和*户资源,交易**共计 XXX 元,付款时*为办理完交货和*接手续当天。合同仅有*备清单**,无客户资源信息资料。被告于 2021 年*运、售卖了设备清单*的设备,并认为合同签订后*备归*新成*的**公**有。
5.法*判决结果: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有*。被告应**告支*设备款 XXX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26600 元,由原告负担 11016 元,被告负担 15584 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上诉。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的,权**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日起二年*申*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