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津0102民初563号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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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
被告:XX**公**其负责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及其法*代表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
立案时*:2025 年 1 月 9 日,适用简***公*开庭审理。
原告诉求与理由
诉求:要求二被告连*赔偿医药费 7055.27 元、交通* 528.15 元、误工费 7782.58 元、营养* 600 元 。
理由:2023 年 11 月 20 日和 2024 年 3 月 4 日,李X与唯xx**分公**次签订私教合约书,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上课期间身体出现损伤,诊断为颈椎局部反弓、胸腰椎侧弯等问题。与xxx**分公**商*果后*至法*,认为xx**分公**xx**公****分公*,xx**公***同担责。
被告答辩与理由
答辩:仅同意退还未上完的课程** 630 元,不同意其他赔偿诉求,认为诉讼费*应*原告承担。
理由:**公**女子健身场所,宣*课程*减脂增肌等。原告最初由xx教练授课,后*动要求上刘XX的课并续课。上课期间原告对课程**且配合销课,还承认有*正改善效果。原告自行锻炼期间未与教练沟通,后*然称刘XX将其练坏。原告本身存在脊柱侧弯等问题,课前也认可课程*容。
案件事实认定:2023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xx**分公**订合约,12 月私教发现其体态问题建议就医,原告检查**医生认为问题不大。之后*告持续上课并自行健身,2024 年 3 月 4 日再次签约续课。原告提交多份医院诊断报告显示身体存在问题,2024 年 8 - 11 月多次就诊。原告申*鉴定,多家*定机构不予受理或终*鉴定。
法*判决
xx**分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X 1000 元。
xx**公**xx**分公**能*偿的部分承担补充*偿责任。
驳回李X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履行,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半收取 150 元,由xx**分公**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