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津0102民初13808号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
被告:廖XX。
立案时*:2024 年 9 月 27 日,适用普通**公*开庭审理,被告经*法*唤未到庭。
原告诉求与理由
诉求:要求被告支*借款本金 15 万*、借期内利* 18.000 元、逾期付款利* 750 元(暂算至起诉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2023 年 9 月 22 日被告向*告借款 15 万*,约定利*和*款期限,原告以现金**。借款到期后*告未还款,原告催款无果后*诉。
被告答辩情况:廖XX未提交答辩意见。
案件事实认定:2023 年 9 月 22 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借款相**宜;2023 年 6 月 6 日,被告还曾**告借款 20 万*,原告当日通*银行转账支*;双**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催款。
法*判决
廖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借款本金 150.000 元*利* 18.000 元。
廖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逾期利*(以 150.000 元*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26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 1% 的标准计*,但不得超过全**行间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四倍标准) 。
若未按判决履行,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3.676 元、公*费 400 元*由廖XX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