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XX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12民初14609号
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8号太子湖文XX。
法定代表人: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
被告:徐X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市东西湖区振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湖北XX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湖北XX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X向原告回购原告持有的XX*公司20%的股份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000万元;2.判令被告徐X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XXX.8元(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2%,从2020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为XXX元;以105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2%,从2022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23年1月13日为48328.8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2%,从2023年1月14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3日为999452 元;2023年11月13日以后的投资回报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XX*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徐X、被告XX*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0万元,律师费12万元;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XXXX公司20%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1000万元;
二、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报(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2%,从2020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为XXX元;以105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2%,从2022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23年1月13日为48328.8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2%,从2023年1月14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3日为999452 元;2023年11月13日以后的投资回报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徐X、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
四、驳回原告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