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州市XX**公**被告巴*市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巴*区巴*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2017)川1902民初324号
原告:达州市XX**公*。**公**所地:四川省达州市XX*区小北XX。
法*代表人:熊XX,该**公***。
委托代理人(特别*权):冯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权):王XX,男,生于1976年,涉案工程**负责人,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巴*市XX**公*。**公**所地:巴*市巴*区中杨**东*XX。
法*代表人:邓XX,该**公**行董*兼总经*。
原告达州市XX**公**被告巴*市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州市XX**公***代表人熊XX之委托代理人冯X、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市XX**公***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达州市XX**公*(以下简*XX**公*)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50000元;2、按双**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告承担违约金***损失;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立劳*承包*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30万*,尔后*还5万*,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完成*少量工程*。因被告因素该项*停工至今,使合同目的无法*现,被告行为已构成*约,现依法*出诉讼。
被告巴*市XX**公*(以下简*和*XX)未作答辩和*交证据。
经*理查*,2014年12月26日,原告XX**公**乙方*被告和*XX为甲方*订《劳*承包*同》约定:“建筑面积:约2万***;工程*容:土建、装饰、不包*(水*、消防安*、塑钢,门窗、内保温、室内外栏杆、防水、防雷、室外梯步)内外脚手架搭设;各种机械租赁、机械检测、搭设、拆除、运输等以及模板工程、搭设脚手架工程*需的人工和*料等项*;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其单*为420.00元/平**;乙方*派的担任*地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王XX;违约金*定:如任*一方*约除按约定赔偿对方*失外,另支*总造价5%的违约金;乙方**方*纳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依主体框架14楼完成*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甲方**退还乙方*约保证金,若逾期未退履约保证金,甲方**方*纳履约保证金*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的三倍计*,赔偿给乙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行了明*的规定。原告在合同甲方*盖**印**由委托代理人王XX签名,被告在甲方*加盖**公**由委托代理人何XX签名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XX**公**托代理人王XX分三次向*XX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2015年1月26日,原告XX**公**织人员进场施*。在完成*量工程*后,因被告和*XX原因工程*工至今。
2015年3月16日,原告XX**公**XX为乙方、何XX为甲方*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充*款》,载明:“乙方**方*纳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大写三十万**)。在2015年4月1日工程*式开始之日起,如果由于*方*项*工程*任**因导致停工30天,甲方**7个工作日内全*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逾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方*纳履约保证金*日起按当地农*信用社贷款利*的三倍计*赔偿给乙方。并结算清劳***公**所有*失和*有*程*,并承担主合同的违约责任**同终*”。该协议双**未加盖**公***。
经*告XX**公**要,何XX于2015年11月15日向*告XX**公**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其余*差250000元*约保证金*今分文*付。
审理中,原告XX**公**庭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和*XX承担违约金*诉讼请求。王XX承认自己系挂靠原告XX**公**实际施*人。
同时**,被告和*XX委托代理人何XX已于2016年*世。
以上事实有*告提供的双**业信息、收条、劳*承包*同、补充*议、银行流水*账,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进行工程*设,发包*支*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同包*工程*察、设计、施*合同。
王XX承认为实际施*人,挂靠在原告XX**公**被告和*XX签订《劳*承包*同》承包*设工程,符*《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质的实际施*人借用有*质的建筑施*企业的”规定,该《劳*承包*同》无效。
原告XX**公**照与被告和*XX签订的《劳*承包*同》向*XX缴纳履约保证金***进场施*,何XX收取履约保证金*行为,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四十三条“企业法*对它的法*代表人和*他工作人员的经*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何XX履行的应***公**务行为,其所从*民事活动的法*后*应*被告和*XX承担。对于*告XX**公**求被告和*XX退还已缴纳签约保证金*诉请,本院依法*以支*。
审理中,原告XX**公**愿放弃要求被告和*XX承担违约金*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依法*以支*。
原告XX**公**求被告和*XX按XX银行的贷款利*的3倍支*退赔履约保证金*利*损失,因是双**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充*款》的明*约定,是双**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超过年**24%的范*内,本院依法*以支*,对超过年**24%的部分,本院依法*予支*。
被告和*XX在本院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通*书、举证通*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XX**公**诉请和*据,至今未提出答辩和*议,视为对原告XX**公**供证据的认可,本院依法*以认定。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四十三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巴*市XX**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达州市XX**公**还履约保证金250000元*利*,利*的计*方*为:以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基数,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计*至2015年11月15日;以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基数,从2015年2月3日起至计*至2015年11月15日;以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基数,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计*至2015年11月15日;以履约保证金250000元*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至履约保证金*清之日止,上述利*均按巴*市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的三倍,以不超过月率2%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巴*市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巴*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赵 踊
人民陪审员 谢X杰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
法*助理肖爱*
书记员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