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XX
陈XX刑讯逼供罪、玩忽职守罪案
(2024)黔2327刑初116号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陈XX系贵州省某公安机关正式民警,因在办案过程中都打被调查人被某地州以刑讯逼供罪立案侦查,其在办理某聚众斗殴案时,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办案经过
孙XX接受陈XX委托,担任其涉嫌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罪一审辩护人,在会见、阅卷、分析案情后,调取相关有利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提出该案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适用不起诉或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孙XX法律意见最终得到检察机关、法院采纳,决定对陈XX判处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