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
2023年10月6日,吴XX在网上购买了一份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单特别约定"不承保
冷藏、冷冻货"。
2023年10月07日,运输车辆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带鱼丢失及外包装破损。事后,吴XX向保
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以"承运货物为冷藏冷冻货"为由拒赔。
吴XX遂委托广东XX,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7,360元及利息。
委托广东XX (XXX保险理赔团队)
保险公司质疑吴XX与货物的关联性,称其非车主、非实际承运人且"冷藏货免责"条款已通过线上投保流程告
知,且冷藏货物不在承保范围。保险公司甚至搬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三条之约定,当保
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承保先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面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吴XX感到非常无助。想着保险公司这么个XX大物肯定有很强大的法律团队甚
至是专业的法务部门。保险法条和规定是银保监会已经定好的了,合同条款也是白纸黑字写着的,现在出问题
了要理赔,吴XX就觉得像他这种普通人肯定是一点胜算都没有的。就在吴XX想要放弃的时候,吴XX找到
了专注保险拒赔又全国接案的广东XX,并且预约了XXX的电话咨询和直播答疑。
XXX团队采用风险代理模式,未成功不收费,差旅费用由律所预先垫付,委托人只需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极大减轻了委托人的经济压力。更何况广东XX在吴XX所在的广东省海丰县、深圳市、惠州市等
地区均有保险理赔胜诉判决。
在这之后,吴XX下定决心委托广东XX来处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12 万元。
XXX保险理赔团队律师观点
1.原告作为货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对运输货物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对保险利益的要
求。
2.保险公司未对"冷藏货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提示,投保录屏未强制阅读条款,未履行《保险法》第十七
条的提示说明义务;
3.事故近因系运输工具碰撞,与货物属性无关,保险公司不得以无关免责条款拒赔。
4.承认吴XX投保金额(15万元)低于保险价值(250,275元),但主张按比例赔偿(15万/250,275元)。驳斥
保险公司"免赔额20%"条款无效,因未显著提示且加重投保人责任。
5.保险公司拖延赔付导致资金占用损失,应支持按LPR计算的利息。
判决结果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吴XX作为货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运输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
未对“冷藏货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法院核定事故造成带鱼及泡沫箱损失共计116,360元,因原告投保金额(15万元)低于保险价值(250,275元)
,按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付69,739.29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18日起按LPR计算)。
未来XXX保险理赔团队将继续带领广东XX对不合理拒赔说“不”,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