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
2023年6月18日,张XX为其配偶王XX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险,保险期间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保额涵盖意外身故75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等。
2024年7月27日,王XX因意外摔倒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8月27日死亡。
事后,张XX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2015年颈动脉硬化、冠心病等病史”为由拒赔,引发
纠纷。
委托广东XX律师保险理赔团队
原告张XX在丧偶后又遭遇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内心陷入极度焦虑与无助。作为普通投保人,她既无法理解保
险条款中晦涩的医学术语,也无力对抗保险公司庞大的法务团队。此前,家属曾尝试自行与保险公司交涉,却
因对方以“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强势拒赔而屡屡碰壁,甚至被质疑“隐瞒投保前疾病”。面对高昂的诉讼费、
复杂的法律程序,以及保险公司拖延战术带来的身心煎熬,张X一度萌生放弃念头。
就在此时,张X偶然观看了广东XX的直播答疑。炳X律师团队深耕保险拒赔领域多年,
尤其擅长破解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等理由滥用免责条款的套路。团队通过分析病历细节、比对
投保时间线,明确指出:王XX投保前病史与此次意外事故无因果关系且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
炳X律师团队采用风险代理模式,未成功不收费,差旅费用由律所预先垫付,委托人只需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极大减轻了委托人的经济压力。最终,张X在团队专业分析与情感支持下,毅然委托炳X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誓要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炳X律师保险理赔团队提出
1.被告未对“既往症免责条款”进行加粗、特殊标识或口头说明,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不产生法
律效力。
2.王XX在2015年门诊记录因医院系统未上线无法查询,且其2018-2019年体检报告、住院病历中均未记载
“颈动脉硬化、冠心病”等病症,保险公司扩大“既往症”范围属滥用条款。
3.王XX右侧顶骨骨折符合《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条款》赔付标准,被告以“药品外购”为由拒赔部分医疗
费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终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如下: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XX支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75万元、医疗费用补偿金5万元、住院津贴3000元及骨折保险金2100元(按保险金额3000元的70%
赔付),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0.51万元为基数同时,案件受理费11,851元由被告承担11,700元,原告承担
151元。
法院认定,被告以投保前病史拒赔缺乏事实依据,王XX因意外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保险责任,且免责
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
未来炳X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将继续带领广东XX对不合理拒赔说“不”,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