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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判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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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中市XX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1902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XX中市XX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生于1994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XX中市恩阳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XX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X,四川XX律师。

XX中市XX州区人民检察院以XX州检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中市XX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中市XX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因与XX中XX存在工资纠纷未解决,心生报复。2017年3月14日17时许,朱XX持刀片故意将停放在XX中市经开区秦XX大道西段汽车汽贸博览中XXXX中XX附近马路上的七辆XX牌商品车车身划损。经鉴定,被划损车辆损失106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朱XX的供述;被害人佐X的陈述;证人白XX、薛X的证言;入职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XX的辩解,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人冯X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朱XX犯罪的起因是被害单位拖欠工资不给,被告人不懂得依法维权。2、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4、请求对被告人朱X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X原系XX中XX公司XX中XX的销售员工。2017年1月被告人朱XX从XX中XX辞职离开时,XX中XX公司以被告人朱XX所经办的汽车销售业务有瑕疵为由,未对被告人朱XX当月的工资给予结算。后被告人朱XX多次到XX中XX讨要工资无果。2017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朱XX再次到XX中XX讨要工资无果并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心生不满。被告人朱XX趁XX中XX内员工未注意,随意拿了一张美工刀片,搭乘朋友驾驶的车辆行驶至XX中XX旁道路处,被告人朱XX下车后手持美工刀片对XX中XX停放在道路旁的待销售商品车车身进行刻划,后将刀片丢弃,致XX中XX七辆XX牌待销售商品车车身表面不同程度受损。经XX中市XX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七辆XX牌汽车被损部位的损失价格为10600元。审理中,被告人朱XX与被害单位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表、XX中XX公司员工入职表、视频录像光碟,证人佐X、白XX、薛X的证言,被告人朱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朱XX如实供诉罪行;审理中,被告人朱XX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与被害单位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朱XX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朱XX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XX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蒲升元

人民陪审员  孙显华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XX


  • 2017-10-19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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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剑,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现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冯剑律师,执业年限长达25年,以其深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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