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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兴隆*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2民初2707号之一

原告:高**,男,19**年*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原告:王X*,女,19**年,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兴隆XX迎宾路。

被告:高*,男,19**年*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兴隆XX迎宾路。

第三人:高*,女,19**年*生,住兴隆*兴隆镇西横街。

第三人:张*,女,19**年*生,住兴隆*兴隆

原告高**、王X*与被告高*、第三人高*、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高**、王X*于2025年1月21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现原告高**、王X*自愿申*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高**、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保全*5,000.00

元,由原告高**、王X*负担。


  • 2024-10-21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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