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XXX律师。
上诉人XXX明因其诉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某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3年10月27日,XXX向合浦县政府行政诉讼法》的解琴》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应作出确认判决故原审判决驳回讼请求,适用法律确实有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确认合浦县人民政府对XXX23年10月27日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违法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北海市人民政府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